【与民相关 典亮生活】都是私房钱惹的祸
检察官说民法
南崇敬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第三检察部主任 四级高级检察官
“私房钱”如何定义?
“私房钱”是夫妻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积攒下来的财物,性质上不属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因此,如果夫妻没有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私房钱”的来源不论是第三方赠与还是自己的额外收入,从法律角度来讲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呢,对于夫妻一方留存“私房钱”是否违法,还是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从主观、客观两个角度去评判分析其行为的性质。违法的留存“私房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从主观上讲,留存“私房钱”必须具有隐瞒的主观意图。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留存“私房钱”时有明确不让另一方知道的动机。并不是所有另一方不知道的钱款都是“私房钱”,比如,对于一方在手中流动的零花钱,虽然客观上另一方对于具体的数额不详,但一方并没有私存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私房钱”。
其二,从客观上讲,留存“私房钱”后,在财产分割时必须有隐匿的行为。严格地讲,“私房钱”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进行财产分割时 应当拿出来分配,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比如,在婚内财产约定时,留有“私房钱”的一方隐瞒这笔钱款,不与对方分割。再如,在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私房钱”则是违法行为,《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漫画:刘蓉蓉
编辑:郑敏娜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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