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事漫谈】不该发生的刑案
阅卷的时候偶尔会走神,有莫名的情绪萦绕于怀挥之不去。
引发思绪的不是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而是深深的惋惜。
我会感喟:“为何如此?何以至此?!”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时光也无法倒流。木已成舟,覆水难收。如果有“如果”,相信这些案件就不会发生。这些令人痛心和惋惜的案件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小案,司空见惯以致习以为常。
这类案件,我称之为:不该发生的刑案。
一次不礼貌的敬酒
小白在城郊经营一家农家乐,2021年的一个夏日,妻子的几个闺蜜来访聚餐。小白的邻居小黑也在此用餐,酒后失态,前来要给小白等人敬酒,遭拒,期间小白与小黑发生肢体冲突,大打出手,小白用拳击中小黑鼻梁致鼻骨骨折,受伤的小黑回家持砍刀到农家乐追砍小白,后被众人拉开。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鉴定后,对小白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对小黑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因为一次酒后有失礼仪的敬酒行为,因为面对矛盾冲突的不冷静不理智,致使两名邻居一同涉嫌犯罪,打破了平静的生活。
故意伤害罪作为惯常罪名,许多是发生在亲友、同事、邻居等熟人之间,还有些发生在家庭内部,起因往往是情绪失控、感情纠纷、邻里矛盾,一时的情绪失控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本案中,作为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小黑持刀追砍被害人小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的情形,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这类的偶发性故意伤害案件屡见不鲜。
2021年2月19日晚10时,女大学生小文与两个女同学在KTV喝酒,期间一名女同学叫来她的男性朋友小云,酒酣耳热间小文与小云话不投机,小文将一杯啤酒泼到小云脸上,小云以牙还牙把一瓶啤酒倒在小文头上,小文站起后拿起一瓶啤酒在茶几上碰碎后扎在小云左臂,经司法鉴定,小云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小文构成故意伤害罪。
寒假的一次聚餐,让一名大一新生变成了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真是猝不及防。
故意伤害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的惯常犯罪,许多是偶发犯罪,起因往往不值一提,毫无征兆猝不及防,事后当事人追悔莫及。
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从一次不礼貌的敬酒而引发两起刑案来看,社交礼仪非常重要。
迁怒的代价
有段时间,接连办理了损坏汽车的案件,当然损坏的都是别人的车辆,作案手段简单粗暴,但是动机却各有不同。
和女朋友吵架后——
6月2日凌晨,小磊跟女朋友喝酒时发生争执,女朋友拂袖而去,小区大门已锁就翻墙进入,小磊紧跟其后也越墙而入,恼怒之下对小区停放车辆拳打脚踢,造成5辆车不同程度损坏,车损价格为13372元。
碰见前男友的车后——
8月8日下午,小林外出办事,在路边偶遇前男友的轿车,想起过往,怒从心底气,恶向胆边生,用砖头袭击了前男友的车,被街头监控全程记录,车损价格为12540元。
取外卖经过停车场——
4月6日晚上,小军取外卖回来,经过地下停车场,突然想起自己的车多次被堵在停车场,而且两次被无情刮蹭,心下烦乱暴躁,掏出携带的十字形钥匙,划向一路经过的车门,自以为非常隐蔽,一共6辆邻居的汽车无辜受伤,车损价格为8284元。
小磊、小林和小军一怒之下对他人车辆的损坏,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私人财物的行为。“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些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丧失部分价值和使用价值。
作为常见的侵财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入罪门槛非常低,除过兜底条款,可以总结为“533”,即: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具有以上情节之一的,即可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从这个立案追诉标准来看,我们经常在网络上围观,某某人“怒砸”“怒撞”种种,博人眼球,鄙视者有之,叫好者有之。如果是毁坏自己的东西,也倒罢了,但是如果是他人或者公共财物,就会面临以故意毁坏财物定罪处刑的风险。
回到撷取的三个案例,小磊与女朋友的怄气,小林对前男友的怨恨,小军对停车场管理的不满,最终均付诸于对他人车辆的侵犯,使得自己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
对上述这些不该发生的刑案进行类案解析,我想到了一个词:迁怒。
孔子当年用“不迁怒、不贰过”来评价自己最喜欢的弟子颜回,所以“不迁怒”其实是非常高的境界,是人格修养很高的人才可以做到。
法治社会,迁怒之后的代价有时候让当事人无法承受、追悔莫及。
其实,迁怒是因为软弱。
斯宾诺莎曾经说:“我把人在控制和克制情感上的软弱无力称为奴役。因为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权,而受命运的宰割。在命运的控制之下,有时他虽明知什么对他是善,但往往被迫而偏偏去做恶事。”
少了一个马掌钉
有些案件的发生简直是莫名其妙。
微信评论引发故意伤害案件:
2020年7月1日凌晨,甲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乙某晒喝酒的小视频,发了一个不礼貌的评论,随即两个人在微信上对骂,甲某赶到中心街找乙某,互相谩骂,然后与同行的一个朋友一起殴打乙某。司法医学鉴定乙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
小孩玩耍引发故意伤害案件:
2020年8月8日晚,文化公园水上乐园,一个小女孩玩水把一个小男孩淋湿,男孩妈妈质问女孩叔父,女孩叔父打倒男孩妈妈,随后男孩爸爸加入战团,也被女孩叔父打倒在地。司法医学鉴定结果是,男孩爸爸肩部、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女孩叔父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
家庭矛盾引发故意伤害案件:
2020年8月18日中午,张三和妻子李四发生婚姻矛盾,张三的母亲、三姨、四姨与李四的姐姐、弟弟、弟媳在其家门口发生争执,李四弟弟当场打掉张三四姨2颗牙齿,又在鼻子上打了一拳,致鼻梁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张三四姨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李四弟弟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
我有一个感受,就是这些故意伤害行为的起因很多是不值一提的小事,当事人的不冷静给各自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代价,结局令人惋叹痛惜。这些犯罪大多是意气之争,一念之差,是不该发生的刑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刑事犯罪。
人与人之间细小的嫌隙和摩擦,缺乏谦让,不免恶语相加,争执升级,拳脚相加,大打出手。有时候一拳一脚就会出现伤害他人身体的法律后果,损害程度达到轻伤便要承担刑事责任。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公司的职员,因为这样的偶发事件立刻脱离平常的生活轨道,成为犯罪嫌疑人。
这样的案子屡见不鲜,卷宗隔三差五就会出现在案头,这些本可避免的刑案,案件本身自然乏善可陈,可是案件背后,不管是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有一个被改变的人生。
细推犯罪的根源,其实差不多都是情绪的失控,一个小错酿成大错。
如果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能够认识到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大概会选择理性对待争执,三思而后行的。
西谚有云:“少了一个铁钉,丢了一个马掌;少了一个马掌,丢了一匹战马;丢了一匹战马,败了一场战役;败了一场战役,失了一个国家。一切都是因为少了一个马掌钉!”
法治思维、克制情绪,就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那枚马掌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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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处
文字:魏丙争(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郑敏娜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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