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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陕西检察
2024-08-01

陕西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小林、小马寻衅滋事案


案例二:马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聚众斗殴案


案例三:孙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四:检察机关督促完善新生儿落户制度综合履职案


案例五:康某某强制猥亵抗诉案


案例六:吴某强奸案


案例七:王某某等6人与某健康服务咨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一

小林、小马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校园欺凌 支持起诉 行刑衔接 检察建议 强制报告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小林(女,16周岁)与被害人小荷(女,16周岁)系西安某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小红(女,14周岁)、小伟(男,14周岁)、小武(男,14周岁)和被告人小马(男,16周岁)均系小林的朋友。


2021年12月底,小荷使用其他同学照片发短视频,小林讽刺小荷盗图,后双方在手机群聊中发生言语冲突。2022年2月26日,小林和小红与朋友网上聊天时得知小荷住在某宾馆内,小林即提议“教训”一下小荷。因担心小荷的身边可能有男同学,小林又叫来小伟、小武和小马。次日,五人在宾馆房间内找到小荷,将小荷从走廊拖行至其他房间,对小荷以扇耳光、拳打脚踢、辱骂、用啤酒浇头发、要求其跪地求饶等方式进行殴打、凌辱。因在走廊中殴打、吵骂的声响过大,被宾馆其他住客嫌太吵投诉,宾馆老板遂将该五人全部劝离。后小荷在家人协助下报警。


检察机关以小林、小马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综合多元救助,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本案双方均系未成年人,且案件性质恶劣,被害人身心创伤较为严重,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后,针对被害人制定综合救助措施:一是委托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的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小荷进行心理疏导,帮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二是帮助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并适时为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三是对小荷要求小红、小伟和小武三名侵权行为人进行赔偿的民事诉讼支持起诉,后在民事诉讼审判阶段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协商,就该案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小红等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二)强化行刑衔接,对欺凌行为人惩教并举。本案参与欺凌的未成年人共五人,其中小红、小伟和小武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为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按罪错行为程度进行分级处遇,未检办案组充分发挥综合履职优势,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上,围绕小红、小伟和小武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必要性等问题进行审查,认为应对小红、小伟和小武等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对其严重不良行为起到必要的警示教育作用。2023年8月,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并跟踪督促后续处理情况,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鉴于本案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均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教育缺失情形,检察机关向其监护人制发了“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依法承担教育、监护责任,并组织涉案家庭到辖区家庭教育创新实践基地,委托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和区妇联家庭教育专家,对涉案家庭进行家庭教育情况综合分析与指导。


(三)推动诉源治理,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3年9月,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涉案宾馆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问题,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宾馆进行行政处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和公安部对旅馆业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的“五必须”要求,督促排查宾馆、网约房159家,完善接待入住、记录备案、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前置未成年人保护关卡。同年10月,检察机关多次走访当事人所在学校,督促教育局、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校园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深入11所职业院校等重点区域,排查校园内部及周边安全隐患,并组织辖区校园安全整治和未成年人保护专题会议,监督当地教育局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健全防治校园欺凌、防性侵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机制。同年10月至2024年4月,检察机关联合区关工委、教育局、法律援助中心在辖区职业学校、中小学,开展防治校园欺凌主题法治报告会9场,受众1700余名师生,以线上线下直播、录播相结合的方式覆盖全区学校,提高了当地师生对校园欺凌的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不仅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巨大伤害,也对涉案家庭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办理校园欺凌案件应依托一体履职工作机制,统一行使“四大检察”职能,有效履行监督、诉讼和社会职责。充分运用支持起诉工作职能,链接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家庭教育资源,帮助未成年被害人维护合法权益;开展未成年人检察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监督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欺凌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最大限度实现罚当其错的法律效果;注重标本兼治,逐案倒查未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情形,针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开展专项行动和开展法治教育等形式,推进旅馆行业及校园安全长效整治,织密防治校园欺凌安全网。


案例二

马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聚众斗殴案

【关键词】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聚众斗殴罪 有偿陪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7月出生,KTV客户经理。


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招用、组织5名未成年女性在其管理的KTV内提供陪酒、唱歌等陪侍服务。2023年2月26日,马某某纠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5人(其中2名为未成年人)实施聚众斗殴,致1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导侦查,精准定性深挖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马某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件线索并督促及时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后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提出查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意见,公安机关予以采纳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审阅案卷、查看监控视频、对马某某补充讯问等,检察机关发现本案遗漏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遂依法追加。检察机关于2024年3月11日以马某某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同时,针对辖区内KTV、酒吧等存在未成年人有偿陪侍问题,检察机关牵头组织联席会议,邀请公安、教育等部门座谈交流,就已办理的有偿陪侍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摸排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活动。依托专项整治活动,公安机关发现案件线索6条,立案查办15人,检察机关从严从快,现已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13人,有力打击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二)诉源治理,助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KTV、酒吧等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2023年11月21日,检察机关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文旅等行政部门送达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磋商函并召开磋商会议,督促依法履职。收到磋商函后,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了娱乐场所无照无证专项整治,重点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共检查各类经营场所20余家,查处整改问题15个,责令停业整顿4家,对发生2次刑事案件的娱乐场所关停1家。针对娱乐场所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问题,2023年12月,检察机关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从深化行刑衔接、强化重点行业检查、做好用工供需对接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推动源头治理。劳动监察部门组织全面排查,查处娱乐场所违法雇佣未成年人1名,对2家娱乐场所进行行政处罚并约谈。同时,完善了入职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审核、未成年人用工备案机制。


(三)多措并举,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等问题。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监护履责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联合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对监护问题分类处置,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确定了监护考察期限,针对性解决长期疏于管教、亲子关系疏离、沟通不畅等问题。同时,根据不同家庭问题,向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4份,本案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中存在问题得到明显改善。针对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易受诱惑、欺骗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教育部门通过调查问卷方式,摸底调研不同年龄阶段女性学生存在的生理、心理困惑,研发女生课堂,专门制定法治宣讲课程,通过案例教学提高女性学生自护能力。针对外地户籍涉案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结合性格特征、认知行为偏差及劳动就业需求等,为其量身定制由两地检察机关、户籍地社工组织及监护人共同参与的异地考察帮教计划,针对案件中反映的沉迷网络游戏等情况开展个性化矫治,督促和引导涉案未成年人参加社工组织开展的心理疏导、法治教育、就业指导等课程,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其思想和行为发生了较大改变,帮教成效明显。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KTV等营业性娱乐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同时强化综合履职,通过异地协作、开展家庭指导教育督促失职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提升家庭教育水平。通过送达磋商函、召开磋商会议,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堵塞监管漏洞,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三

孙某某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


介入引导取证 民事支持起诉 精神损害赔偿 补充起诉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男,系某市某示范区高级中学教师。2021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小原(男,12岁),添加被害人小原QQ及微信后互有联系。2022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小原约定在该市某县某宾馆见面,先后三次对小原实施猥亵行为。后小原父亲发现其可能被侵害而报警,县公安局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侦查,孙某某于2022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建立引导侦查取证机制。2021年,检察机关牵头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取证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联合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9部门共同会签并印发,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工作机制。小原父亲报案后,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经听取案情汇报、查阅在案材料,与侦查部门会商评估后,指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常呈现发案地点的隐蔽性、被害人报案的迟延性及犯罪嫌疑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瘾性等诸多特点,认为孙某某除性侵害小原外,可能还隐瞒性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犯罪。同时,提出具体的侦查取证意见,引导侦查人员针对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被告人身份、是否有其他被害人等情况,进一步扩大取证范围,又发现孙某某性侵害两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小涵,男,10岁;小卓,男,13岁)的犯罪线索,补充起诉了孙某某猥亵小涵、小卓的犯罪事实。


(二)综合审查判断证据。针对被告人孙某某认为其没有实施猥亵儿童罪的主观故意,对被害人没有采取任何强制行为,且被害人均为自愿的辩解。检察机关一方面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慎判断。另一方面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形,综合评判有罪证据的各个因素,对两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认为被告人在聊天中分别得知小涵、小原上小学五年级、六年级,小卓上初中,明知三名被害人均为儿童;且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具有性同意能力,指出被告人孙某某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2022年7月4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均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和采纳。


(三)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委托专业人员做好被害人心理疏导及其家庭情绪安抚的同时,为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引导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孙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其他物质损失。小原、小涵以其年幼无法收集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证据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2022年7月,两名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猥亵行为对年幼被害人的身心伤害较一般刑事被害人更为严重,这种伤害往往是持续性、不可逆的,且有可能伴随未成年人一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理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起诉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充分阐明支持起诉的观点、理由、法律法规及法理依据,经法庭调解被告人向两名被害人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等共计3万元,并一次性赔付到位。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被告人孙某某所在的区教体局教职员工队伍管理方面存在录用、聘任教师把关不严,重业务、轻师德;学校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不及时,学生性防卫意识不强;学校对在校学生使用手机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管理问题。遂向区教体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从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强化学生法治教育和自护教育、落实学生手机管理职责三方面落实教育主管部门职责。区教体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根据建议内容做了四方面工作:一是完善教师准入制度,强化对拟招录教职员工的品德、人格和心理的前置考察;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制定师德考核负面清单。二是建立学校与公、检、法等专业力量合作机制,共同开展法治教育和自护教育。三是督导学校严格落实在校中小学生使用手机日常管理职责,密切家校合作引导家长履行学生使用手机的督促管理职责。四是加强与政法机关、团委、妇联、关工委、村(社区)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机制。


【典型意义】


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建立是履行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监督和引导侦查机关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全面、依法、客观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主观明知”的认定,应综合审查判断证据,重点围绕被害人陈述的整体可信性、与间接证据的细节印证、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等,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性侵害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利益,应属于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不予受理”的例外情形,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检察机关根据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追索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合理费用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案例四

检察机关督促完善新生儿落户制度综合履职案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新生儿落户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因身体原因不能生育欲抱养婴儿抚养,2021年8月,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联系到曾某某,曾某某称自己有一女婴即将出生,但家中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双方在协商送养事宜后,胡某与曾某某夫妇约定见面,用胡某身份信息在医院产检,并在孩子出生后由胡某支付其二人5万元。2021年9月8日,曾某某使用胡某身份信息办理入院登记后分娩一女婴,同年9月11日,胡某将女婴抱回家中抚养。随后曾某某通过快递将以胡某夫妇信息办理的出生证明等资料邮寄给胡某,胡某为该女婴办理了落户。经鉴定:曾某某夫妇系被拐卖女婴的生物学母亲、父亲。案发后,该女婴已被曾某某夫妇接回抚养。2022年12月30日,曾某某夫妇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胡某通过网络成功领养后,又介绍刘某无偿抱养一婴儿,二人后又通过网络三次居间介绍收养,经审查均为真实收养。


本案因网民举报而案发,2023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以胡某、刘某涉嫌拐卖儿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胡某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8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胡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以刘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由,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准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做到罚当其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承办检察官充分考虑犯罪情节轻重,依法准确把握案件定性。经审查胡某购买婴儿的行为,其主观上没有以出卖、非法营利为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出卖的行为;胡某和刘某的三起居间介绍的行为,现有证据证明均为真实收养,且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而非拐卖。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23条之规定,胡某的行为不符合公安机关认定的拐卖儿童罪,而是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认罪认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有悔罪表现,依法提出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针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只参与了三起居间介绍收养婴儿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法对刘某决定不起诉。


(二)提出检察建议,堵塞新生儿落户制度漏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胡某在给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落户过程中,公安机关只重点审查出生证明,未审查产检档案资料,致使被拐卖的儿童顺利在买方父母户籍所在地落户,从而为他人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提供了便利等问题。检察机关经初步调查于2023年10月8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查,公安机关新生儿登记落户虽然符合《陕西省公安机关户口办理工作流程》,但存在落户制度不健全、职能部门管理缺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于同年10月10日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落户制度,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全面审查出生证明及相应的生母产检档案资料,如不能提供产检档案资料的,应提供DNA鉴定,减少违规落户现象发生。


(三)加强诉源治理,促推建立长效机制。新生儿母亲曾某某使用胡某身份信息办理入院登记、住院待产,并以胡某夫妇信息办理出生证明,为该新生儿落户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检察机关针对医院及卫健部门在新生儿出生前后入院手续审核不严、出生证明开具不规范等问题,与区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召开磋商座谈会,了解到辖区内多数医院均存在上述可能导致新生儿权益受侵害的管理隐患。2024年4月29日,检察机关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充分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助产机构加强对患者身份信息的核实,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验,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预防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检察建议发出后,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医院助产机构进行检查四次,要求助产机构认真学习检察建议,严格执行身份核验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验工作,做到出生医学信息“人”“证”一致,杜绝冒名顶替、出生医学证明造假现象。同时,检察机关协同区卫健局走进助产机构开展以“关爱母婴 从我做起”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四次,就身份核验制度不完善可能导致的隐患,结合有关案例进行宣讲,提升工作人员安全责任和法治意识。


【典型意义】


办理拐卖儿童案应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以及出卖目的,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准确定性,不枉不纵。严厉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理确定惩治范围,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新生儿落户制度漏洞的公益诉讼线索,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医院助产机构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督促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新生儿落户程序规定,进一步阻断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案例五

康某某强制猥亵抗诉案

【关键词】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其他恶劣情节 审判监督 社会治理


【简要案情】


2020年11月26日晚,时任某中学班主任的被告人康某某(男,38周岁)将该班学生被害人小甲(男,14周岁)拉至某酒店入住,当晚康某某以言语辱骂、恐吓等方式先后对小甲性侵两次。同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康某某又将该班学生小乙(男,14周岁)带至某酒店入住,当晚强行对小乙实施性侵。同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康某某又以小甲、小乙在学校偷拿香烟一事告知其父母相要挟,强行将小乙带至自己家中并对小乙实施性侵。


2021年3月24日,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康某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作为两名被害人负有特殊照护义务的班主任,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强制猥亵两名未成年学生,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2021年6月,一审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未考虑此类犯罪的特殊性和社会危害性,未充分考虑康某某多次猥亵、性侵男性未成年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职责、作案前本身就有不良癖好等行为性质和应当严惩的情节,对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未从严把握从宽幅度,系重罪轻判,应予纠正。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同年12月2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以康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职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康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的班主任,利用其担任班主任的职务便利和优势地位,违背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管理规范,将两名未成年男性学生多次带出学校至宾馆、自己家中,使其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通过辱骂、威胁、恐吓等方法,多次对班级两名同性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猥亵,致使两名被害人遭受严重精神和身体伤害,在当地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猥亵手段恶劣,存在多个从严从重处罚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其他恶劣情节”。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检察机关补充调取相关证据后予以支持。同年12月2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以康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职业。


(二)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存在的管理缺位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于2021年3月26日向县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开展常态化的法治教育讲座;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强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年6月28日,教育局根据检察建议及时完善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强制报告制度学习机制、家校沟通、师德师风动态考核等机制。针对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酒店、宾馆等部分经营场所监管缺失,部分住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容留未成年人住宿、保护意识不强,登记制度、报告制度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针对强化住宿行业规范经营登记、容留未成年人住宿须落实“五必须”原则、探索“民宿”等新业态监管模式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对涉案酒店停业整顿处罚,并组织警力对全县的宾馆、酒店等进行治安大清查,依法处罚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宾馆3家,责令停业整顿5家。


(三)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综合保护。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承办检察官更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综合保护及犯罪预防。一是在办理案件中积极促成和解,被告人家属对涉案的两名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18.9万元。二是对被害人进行家庭走访,听取被害人及亲属意见,针对受侵害后被害人表现出的不愿与人交流、成绩下降等问题,引导对被害人具有监护职责的亲属通过家庭关爱、照料帮助未成年被害人重建生活、学习的信心,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多次到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了解两名被害人的学习、住宿情况,联合学校专业心理老师进行心理疏导,根据两名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及当地情况,建议学校对两名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转学安置,着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阴影。与县团委、妇联等部门联合成立“法治进校园”巡讲团,通过专题讲座、法治微课堂等形式向全县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实现对县内26所中小学“送法进校园”的全覆盖,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


教职工多次性侵害多名同性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综合审查具体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和危害后果,依法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犯罪的“其他恶劣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依法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手段、侵害结果等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对量刑畸轻的判决依法抗诉,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履行诉讼职能同时强化监督职能,针对案件中暴露的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缺失、预防性侵害机制不健全、部分经营场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依法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合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六

吴某强奸案

【关键词】


介入引导取证 被害人权益保护 行业治理 协同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8日凌晨3时许,吴某驾驶出租车在火车站拉客,接到包含未成年被害人在内的三名乘客,先将其他乘客送至目的地,后独自拉着被害人一人,未将其送往目的地宾馆,而将被害人拉至大山的偏僻处,在出租车的副驾驶位置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两次。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介入侦查,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案发后,检察机关根据与公安机关建立的性侵害未成年人适时介入工作机制,在被害人报案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引导侦查,督促公安机关落实好法定代理人在场、法律援助、被害人询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未成年人案件特殊程序,并委托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及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吴某认罪悔罪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害人因与父母吵架,独自乘车离家出走。亲子关系紧张症结在于被害人从小在祖父母身边长大,上学后回到父母身边,平时亲子沟通不畅,被害人进入青春期后对父母说教打骂式管教方式更加排斥,检察机关联合职能部门及时开展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指导父母重视亲子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学习了解青春期未成年人心理知识,主动关心帮助被害人走出阴霾,避免案件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因被害人经常居住地不在辖区,在后续跟踪回访中,检察机关委托当地心理咨询机构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测评和评估,被害人心理状态趋于正常,已恢复学业。2023年11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吴某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履行监督职责,推动出租车行业治理。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吴某驾驶的出租汽车监控系统故障,督促公安机关对辖区内运营的出租汽车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出租汽车监控系统无法使用、长期处于故障状态普遍存在,且行政主管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资格监管存在盲区。2023年11月9日,检察机关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一是对全市出租车、监控系统存在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排查整改;二是依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开展出租车驾驶人员的违法犯罪背景核查。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涉事出租公司进行约谈,并吊销吴某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将其列入从业“黑名单”。及时部署更新中心城区出租汽车的动态监控平台及车载终端设备。2024年3月,检察机关跟踪回访发现,全市1121辆出租车视屏监控全部升级改造为北斗定位系统,4家公司负责日常运维,出租车内外视频实现全覆盖,驾驶员的音视频能够及时传输至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的指挥中心。组织开展出租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专项工作,对发现有暴力犯罪、吸毒、酒驾等违法犯罪记录的12名驾驶员,注销从业资格。


(三)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旅馆业监管难点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通过网络预订宾馆,独自在市区宾馆登记入住,该宾馆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和法制大队对于旅馆业的监管存在信息壁垒,不能及时有效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查处,导致旅馆业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屡禁不止。2023年11月6日,检察机关向市公安局分局提出旅馆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出台《全市办理涉违法行业场所刑事及治安案件“双推送、双对接、双报送”工作机制》,明确各单位办理案件时,除对该行业场所发生的违法事实进行取证,同时要开展涉案场所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不按规定登记、擅自经营等违法事实取证,对涉及的本辖区行业场所及时处罚并将情况报治安大队,对不属于本辖区的行业场所由治安大队统一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罚。机制运行以来,共处罚行业场所40余家,移送行业场所涉嫌违法线索40余条。


(四)推动协同共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源头治理。检察机关与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出租车公司就保障未成年人乘坐出租车安全建立协同共治机制,出台《全区出租车辆落实接运未成年人“三问一报告”奖励办法》,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号召出租车行业人员落实“三问一报告”制度,并将该制度作为中心城区出租车驾驶员轮训常规内容,即凡接运未成年人前往区外的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应当询问未成年人身份及外出原因;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电话核实是否知晓未成年人外出,是否有离家出走等异常情形;询问同行人员身份信息、相互关系、联系方式;发现针对未成年人实施不法侵害的可疑情况或面临的其他危险情形,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检察机关举报,出租车公司对及时阻止犯罪发生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落实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案机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扎实做好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其走出伤害阴影回归生活。办理刑事案件中及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能动履职督促整治未成年人保护安全隐患,协同共治推动出租车、旅馆行业未成年人保护社会责任落实。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行业治理。


案例七

王某某等6人与某健康服务咨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虚假宣传 民事支持起诉 社会支持体系 检察听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9月期间,王某某等6名未成年人(10-14岁)及其监护人与某健康服务咨询公司签订裸眼视力矫正协议书,并分别支付了7999元至9999元不等的服务费。协议承诺:“甲方(某健康服务咨询公司)为乙方(消费者)提供系统裸眼视力矫正训练课程,承诺通过1天集训课,让200度以下(含200度)的孩子摘掉眼镜(视力达到5.0),让200度以上的孩子至少提升视力表4行;如未达到上述标准,甲方全额退款。”在接受一年半左右矫正训练后,6名未成年人裸眼视力度数均出现不降反升情况,其监护人认为某健康服务咨询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王某某等6名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先后多次要求该公司赔偿,该公司均以系正常治疗过程、会一直提供治疗服务至18周岁等理由拖延,直至2023年2月该公司注销。2023年11月10日,王某某等6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经人民法院调解,2024年4月1日,某健康服务咨询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与王某某等6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退还了王某某等人的裸眼视力矫正训练费。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主动融入社会保护,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主动加强与团委等群团组织协作配合,为确保未成年人权益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维护,未检检察官以志愿者身份积极参与团委12355热线接听,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及法律咨询服务。2023年6月,王某某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多方维权未果后,拨打12355热线寻求帮助,按照12355线索移转方案,团市委随即将该情况转给市检察院未检办,市检察院未检办及时电话回访,得知王某某等人家庭均系城区附近农民,经济拮据,孩子治疗近视失败后不仅损失近万元治疗费,还为王某某等人视力带来不可逆的损伤。随即按照辖区划分流转线索,检察机关接到案件线索后主动联系王某某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详细了解王某某等人与涉事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具体情况及面临的实际困难后,建议王某某等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依托协同联动机制,畅通维权绿色通道。2022年7月,检察机关会同法院、民政、妇联、团委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以来,检察机关与各相关单位进一步畅通了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构建了“及时受理、依法维权、矛盾化解”线性机制,为重点人群解决急难愁盼的问题。2023年8月,王某某等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正式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经审查,王某某等6人系未成年人,监护人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经济条件一般,且视力矫正服务专业性强,消费者相较于经营者在获取专业信息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予以受理。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与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公安局联系,按照会签机制的规定,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调取了涉事公司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经营许可范围及有无相关资质等证据材料。


(三)组织检察听证,充分听取多方意见。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审查工作中,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和市场监管、卫健、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特邀听证员,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听证会上,王某某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阐述,检察机关就拟向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的内容进行了说明。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在听取当事人及检察机关意见后,逐一发表了听证意见,特邀听证员也根据其从业领域,结合专业知识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支持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好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支持起诉决定更科学、适当。


(四)协助收集专业证据,促成诉求依法解决。为更好帮助王某某等未成年人依法维权,检察机关一方面为王某某等人提供法律帮助,从撰写起诉状、收集证据等多方面给予细致指导。另一方面采取咨询眼科专家意见、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行政执法证据材料等方式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调查工作,并最终查明该公司在收取服务费后采取的矫正视力方式只能刺激消费者大脑视觉认知,对眼部近视没有实际治疗效果,在医学理论上无法达到服务协议中承诺的效果,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2023年11月10日,王某某等6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庭审中,检察机关对协助收集的证据予以说明,并针对被告的答辩发表检察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某健康服务咨询公司在多个场合用多种方式对其视力矫正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在与消费者签订的裸眼视力矫正协议书中亦作出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相信使用其提供的视力矫正服务后可降低度数甚至不用戴眼镜,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庭审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涉事公司同意退还王某某等未成年人缴纳的服务费,并当场全额履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选派检察官以12355热线志愿者身份,在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及时发现涉案线索,不断拓宽未成年人保护的渠道和方式。针对未成年人视力矫治而引发的权益侵害问题,检察机关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对诉讼能力不足,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检察机关通过一体、综合、能动履职,帮助其参与诉讼,收集证据,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让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切实感受到法治力量和检察担当。


(本批案例中所有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

编辑:郑敏娜  校对: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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