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为拖延付款竟伪造判决书 不起诉≠不处罚!
“你好,我举报有人伪造法院判决书。”2023年11月,一份特殊的举报呈递至汉中市洋县公安局。原来,杨某为拖延付款,竟生出了伪造判决书的“歪点子”。
2022年6月,因工程需用砂,杨某从黄某和梁某的砂厂购入约17万元的砂,却一直未付款。此后,黄某二人多次向杨某索要货款未果。杨某为拖延付款时间,竟通过手机软件伪造了一份带有某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专用章的民事判决书,称他人欠其460余万元工程款,法院已判决对方限期支付。杨某将伪造判决书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和梁某,后打印出纸质版转交二人,声称等这笔钱要回来后就偿付货款。
黄某和梁某看到杨某提供的判决书后,满心期待着杨某拿到欠款,以便早日拿回砂款。然而,在等待的过程中杨某却玩起了“躲猫猫”。黄某和梁某对杨某提供的“判决书”产生怀疑,发觉内容粗糙,与正规法律文书大相径庭,他们通过查找资料、咨询他人,最终发现该判决书有造假嫌疑,遂报案至洋县公安局。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以杨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向洋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洋县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杨某伪造法院民事判决书后只对黄某和梁某出示,其目的只是为了拖延付款,没有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继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其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随后,洋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及时进行“行刑反向衔接”审查,认为杨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虽然被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仍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杨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杨某终将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代价,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来源:西部法制报
来源:洋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党同心 张大鹏
编辑:张博 校对:王瑾 审核:祝长英往期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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