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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通要道持械聚众斗殴,两伙恶势力被严惩!

寻乌宣传 2020-02-19


案件过程

  2014年10月至2018年1月,唐春元、肖文炀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组织实施聚众斗殴、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引诱介绍卖淫等多起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唐春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兰某(犯罪时未成年,另案处理)、刘祚祯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起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兰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9月,兰某在KTV唱歌时看唐春元不顺眼,与唐春元发生争执,持甩棍对唐春元进行殴打,双方由此产生积怨、相互约架。2017年10月8日凌晨,唐春元邀集钟迪鹏等十余人与兰某邀集刘祚祯等十余人,准备好车辆、砍刀、木棍等工具,在兴国大桥上驾车互相冲撞后持械斗殴,致多辆轿车严重损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以唐春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和以兰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兴国县公共场所,甚至在人群密集的学校、医院内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实施聚众斗殴、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十余起。



审判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兴国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唐春元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唐春元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其余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八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兰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余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唐春元等13人不服,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维持对唐春元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因二审期间查证上诉人胡志平、杨金具有立功表现,上诉人彭天星积极赔偿并取得车主谅解,依法对此3人予以改判。



以案释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唐春元、兰某等人在公共场所甚至人群密集的学校、医院内,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尤其是组织20余人在交通要道上驾车互相冲撞后持械斗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唐春元、兰某为首要分子,具有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持械聚众斗殴的情节,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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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蓝玉林

编辑:刘佛先

来源:赣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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