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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寻乌交警曝光4起二次酒驾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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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酒驾曝光台2018年6月25日,潘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寻乌县大路下路段被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酒精含量为:74mg/100ml。可潘某不仅未吸取教训,视法律于无物,酒驾一次后仍不思悔改,又抱着侥幸心理二次酒驾,于2018年12月25日20时08分,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行至江东庙路路段时,被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设卡执勤时再次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4mg/100ml。
潘某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潘某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一款、第90条之规定罚款200元。
2019年8月26日20时51分,潘某驾驶牌为赣B387U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新东大道路段时,因酒后驾驶被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设卡执勤时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31mg/100ml。经过综合平台查询后发现,潘某曾于2019年3月21日,同样因为酒后驾驶被县交警部门现场查获,当时测得酒精含量为:49mg/100ml。
对于潘某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19年2月14日,陈某驾驶牌为赣B87P77的小型汽车在寻乌县滨河东路段被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可陈某不仅未吸取教训,又抱着侥幸心理二次酒驾,2019年8月29日20时30分,陈某驾驶号牌为赣BKD869的二轮摩托车,行至南桥派出所门口时,被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南桥中队设卡执勤时再次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5mg/100ml。
陈某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已严重触犯法律,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醒:“人生中有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交警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对于“二次酒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伍佰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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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蓝玉林
编辑:刘佛先
来源: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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