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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寻乌交警曝光4起二次酒驾违法案例

寻乌宣传 2020-02-19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
因酒驾被查处过的驾驶人
通常都会痛改前非
可下面这些驾驶人却并非如此



在第一次酒驾被处罚后
他们依然没有改掉酒驾的恶习
遵守交规,文明出行
不只是说说而已
酒驾的危害不言而喻
现在,我们再次曝光一批
二次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警示广大驾驶员

↓↓↓↓↓↓

二次酒驾曝光台
12018年11月18日13时30分,温某驾驶牌为赣BK1E6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寻乌县橙香大道路段时,因酒后驾驶被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设卡执勤时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4mg/100ml。经查,温某不是第一次酒后驾驶被查,在2018年2月1日,温某驾驶同一辆摩托车在寻乌县新罗南路路段被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当时测得酒精含量为:67mg/100ml。温某此次酒驾系二次酒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温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

2018年6月25日,潘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寻乌县大路下路段被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酒精含量为:74mg/100ml。可潘某不仅未吸取教训,视法律于无物,酒驾一次后仍不思悔改,又抱着侥幸心理二次酒驾,于2018年12月25日20时08分,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行至江东庙路路段时,被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设卡执勤时再次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4mg/100ml。

潘某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潘某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一款、第90条之规定罚款200元。


3

2019年8月26日20时51分,潘某驾驶牌为赣B387U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新东大道路段时,因酒后驾驶被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设卡执勤时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31mg/100ml。经过综合平台查询后发现,潘某曾于2019年3月21日,同样因为酒后驾驶被县交警部门现场查获,当时测得酒精含量为:49mg/100ml。

对于潘某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4

2019年2月14日,陈某驾驶牌为赣B87P77的小型汽车在寻乌县滨河东路段被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可陈某不仅未吸取教训,又抱着侥幸心理二次酒驾,2019年8月29日20时30分,陈某驾驶号牌为赣BKD869的二轮摩托车,行至南桥派出所门口时,被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南桥中队设卡执勤时再次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5mg/100ml。

陈某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已严重触犯法律,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醒:“人生中有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交警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对于“二次酒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伍佰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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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蓝玉林

编辑:刘佛先

源: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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