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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以案释法】 我县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恶势力团伙案件

寻乌宣传 2020-02-19


日前,

寻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潘某忠等

恶势力团伙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庭审现场)


案件事实

2013年以来,潘某忠纠集温某发、曹某发等人,经常在寻乌县县城、周边乡镇赌场放高利贷非法获取利益(由潘某忠出资给温某发等人在赌场高利放贷),并经常纠集温某发、曹某发、杨某等人,通过实施各种暴力、软暴力方式逼迫债务人及其家属还钱,该团伙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逐渐形成以潘某忠为纠集者,其他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15年8月的一天,潘某忠纠集杨某、余某等人从寻乌县驾车出发至广东省潮州市,将欠钱者黄某从广东省潮州市抓至广东省梅州市一茶庄,采取非法拘禁、威胁、恐吓、殴打的方式,逼迫黄某还债。

2018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为讨取欠潘某忠的赌博“机头”钱(高利贷),谢某添采取尾随的方式跟踪刘某燕进入到被害人王某的住处,并赖在王某家中不走,以此逼迫刘某燕还钱,滞留时间长达八九个小时。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团伙在赌场等社会场所非法高利放贷,采取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殴打、恐吓、威胁等暴力、软暴力手段进行债务催收,并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结果


基于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寻乌县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忠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以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温某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曹某发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添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执行逮捕。



以案释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潘某忠、温某发、曹某发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赌场为赌民提供赌博资金,赚取庄家返水,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潘某忠、杨某、余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索取非法债务,谢某添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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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蓝玉林

编辑:刘佛先

源:寻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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