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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出台产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寻乌宣传 2020-09-07

寻乌县产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为入驻产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的企业创造更为良好的创业环境,加快我县主导产业集聚,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由寻乌县城投集团旗下子公司(寻乌县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产业孵化基地项目,包括厂房、办公楼、宿舍和食堂等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厂房和附属用房)。厂房仅用于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附属用房用于辅助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寻乌县城投集团旗下子公司(寻乌县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厂房和附属用房的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业主),负责厂房和附属用房的租赁合同签订以及租金、物业费收取,负责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基地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与业主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进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  入驻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入驻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实施的项目须符合寻乌县产业发展规划并以通用设备制造业为主(压缩机制造、数控机床制造、智能包装设备制造、水泵制造、电机制造及锻造等通用设备的基础行业)以及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二)入驻企业必须是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审通过,在寻乌县境内注册的一般纳税人,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经营规模的合法企业。

(三)入驻企业实施的项目必须符合节能降耗、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等要求,并依法办理环保、 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入驻程序:

(一)有入驻意向的企业向业主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入驻项目基本情况、对环境影响程度、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项目设备清单等,由业主初审后报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入驻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是否准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由入驻意向企业与业主洽谈《标准厂房及附属用房租赁合同》,由业主将商定的《标准厂房及附属用房租赁合同》报县政府批准。

(四)经县政府批准同意,与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后,由业主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及附属用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入驻企业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须入驻并2个月内须投产,如有较高装修要求的,最多不超过2个月入驻并3个月内须投产。

第三章 租赁标准厂房优惠政策

第七条  标准厂房租赁企业的租金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补贴一次。入驻基地的通用设备制造首位产业项目,享受厂房租金“三全补两减半”扶持政策:即自开工之日起前三年的租金由县财政按100%的额度补贴,第4-5年的租金按50%的额度补贴,非首位产业项目不享受此政策。

第八条  从实现税收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奖励;企业年纳税额达到200-500万元的,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70%的比例给予奖励;企业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85%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符合本章第五条之规定的工业项目,在与寻乌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后,除享受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政策及省、市、县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驻企业购置设备县财政给予生产设备适当补助:对单台设备购置价格在50万(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3%给予补助;100万(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对超出500万元的按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其他技改项目设备补助参照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示范性、引领性、标杆性的首位产业工业项目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另外协商。

第四章  标准厂房购买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进驻后可向业主提出标准厂房的购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购买标准厂房。

第十三条  标准厂房购买价格以标准厂房当时在建的成本价格为基础,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所缴纳的税收额来给予厂房购买的优惠政策,且享受以下购买厂房优惠政策的的企业仅限以首位产业入驻的实体企业,不包括总部经济企业和非首位产业企业。

1、入驻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所缴纳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按标准厂房当时在建的成本价格的70%购买。

2、入驻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所缴纳税收达到200-500万元的,按标准厂房当时在建的成本价格的80%购买。

3、入驻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所缴纳税收达到100-200万元的,按标准厂房当时在建的成本价格的90%购买。

4、入驻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所缴纳税收100万以下的,按标准厂房当时在建的成本价格(即审计结算价格)购买。

第十四条  鼓励乡镇、村引进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所引进的企业年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扣除企业已享受纳税奖励部分)全额奖励给乡镇或村。

第十五条  支持乡镇、贫困村购买标准厂房作为集体资产出租,购买方式、价格与业主另作商定。

第十六条  标准厂房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予以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对孵化基地内厂房以及附属用房有意欲购买的,可向业主或者县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意向和置业标的,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由业主或县政府进行书面答复,同意购买的,厂房以及附属用房的处置按照我县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厂房租赁面积以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依据(下同)。租金由业主按照设定的单价基数,根据市场价格与入驻企业协商具体金额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单价基数为:

(一)单层钢架结构厂房租赁:8元/㎡.月

(二)框架结构厂房分层租赁:

(三)框架结构厂房整栋租赁按统一单价基数7元/㎡.月。

(四)租金单价基数定价为三年,三年后按市场行情定价。入驻企业连续租赁签约的,租金单价每五年优惠5%(优惠上限为20%)。

(五)重大项目要求标准厂房整体出租的,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宿舍和办公楼仅供已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入驻企业租赁,作为入驻企业配套设施使用。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明确使用范围,原则上其租用面积按入驻企业租赁厂房面积、税收贡献、投资强度、用工人数,同时结合企业需求综合确定;食堂可以单独出租或承包经营。业主须预留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并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租赁。办公楼、宿舍和食堂租金单价基数(办公楼、宿舍、食堂同样享受连续租赁签约优惠政策):

单位:元/㎡.月

第二十条 厂房及附属用房租金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约定按月缴交。入驻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一次性缴交三个月租金的租赁押金。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超过一个月的,从逾期未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之日起每日按拖欠金额的1‰收取违约金,拖欠时间超过3个月的,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厂房及附属用房,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是为了营造更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维护更顺畅的生产生活秩序。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独家企业入驻整个孵化基地的,由入驻企业自行成立或委托物业管理机构管理,产生费用由入驻企业承担;

(二)多家企业入驻孵化基地的,由业主成立或委托(聘请)物业管理机构对孵化基地进行物业管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由业主(物业)用于标准厂房孵化基地的物业维护、生活垃圾清运、公共设施管理和保障生产生活公共秩序等管理费用开支。物业管理费单价标准如下:

第二十三条 由业主成立或委托(聘请)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基地物业管理规定或者办法,按期进行检查考核。督促入驻企业遵章守纪,按时缴交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费按季度进行支付,第1个季度的物业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自第2个季度开始,物业费必须在上一季度物业费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付清;并按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孵化基地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打扫、公共安全保卫和公共设施维护养护(含暂未租赁的厂房),以及入驻企业之间关系的协调。

(三)租赁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打扫、公用设施检查维护、防火防盗、工业垃圾清理等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入驻企业应指定专职部门或者人员对租赁场所范围内的物业进行有序管理,包括租赁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打扫、防火防盗、公共安全保卫和公共设施维护养护,对接孵化基地物业。

(四)入驻企业必须服从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入驻企业对物业管理方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物业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反映诉求,协商解决相关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者拖欠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为达到安全生产经营的目的,入驻企业在装修及其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入驻企业进驻孵化基地后不允许对厂房进行建筑物结构和外观上的改造和装修。确需对厂房进行内部改造和装修的,必须符合消防和装修行业相关规定,并征得业主的同意后,方可按照装修施工图进行施工。禁止私自改造和破坏建筑物承重和安全结构。

(二)入驻企业进驻孵化基地后需在厂房安装工业设备的,必须符合工业厂房的荷载设计和安全运行要求。向业主书面报告,提供设计安装图纸,业主予以配合。

第七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的工业用电和生活用电由入驻企业自行与供电部门接洽联系,进行必要的线路改造和安装,签订用电协议,开设用电户头,自行维护,费用自理。

(一)为独家企业入驻的(或者独家企业总体承租,下同),则孵化基地所有用电费用由该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二)为多家企业入驻的,租赁厂区(含附属用房)范围内的用电费用和用电管理由相对应的入驻企业承担和负责。

(三)应当由物业维护管理的公共区域照明等用电费用由物业公司按管理办法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的用水由入驻企业自行与供水部门接洽联系,签订用水协议,开设用水户头,自行维护,费用自理。

(一)为独家企业入驻的,则厂房内所有用水及管道维护费用由该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二)为多家企业入驻的,租赁厂区(含附属用房)范围内的用水费用和用水管理由相对应的入驻企业承担和负责。

(三)应当由物业维护管理的公共区域绿化用水由物业公司按管理办法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有分别计量需求,或者用水用电地点分散,需扩容扩量增加变压器、增加供水供电管线和计量表等特殊要求的,由入驻企业提出管道改造或者新建方案,经业主(物业)同意后,在指定的位置设立、开挖,管线和计量设备新增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入驻企业自行承担。开挖管线需及时修复,不得影响孵化基地其他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保安值班(门卫)室的用水用电由业主(物业)从物业管理费中支付承担。

第八章 电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入驻企业在工业厂房生产需要使用的货运电梯(载人电梯)的,由业主完善相关的安装、验收和检测程序,再由业主移交给入驻企业进行使用。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照行业相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进行,费用由入驻企业承担。业主交付使用的电梯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由入驻企业负责。

(二)厂房整栋承租或者整个货运电梯单元厂房承租的(货运电梯在一个入驻企业承租范围内并且是本企业单独使用),货运电梯可以移交给物业部门管理、维护和保养,入驻企业支付包含电梯运行费用在内的物业管理费;也可以移交给入驻企业管理、维护和保养,入驻企业支付已剔除电梯运行费用在内的物业管理费。采用哪种形式移交,双方协商在厂房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一个货运电梯单元的厂房由多家企业入驻、共用货运电梯的,货运电梯的管理、维护和保养移交给物业部门,共用货运电梯的入驻企业支付包含电梯运行费用在内的物业管理费。承租第一层、书面承诺以及实际上也不使用货运电梯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电梯运行使用费。

(四)孵化基地办公楼载人电梯移交给物业部门管理、维护和保养,二楼及以上楼层承租企业支付包含电梯运行费用在内的物业管理费。承租第一层、书面承诺以及实际上也不使用载人电梯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电梯运行使用费。

第九章  工业污水及废弃物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入驻企业对工业污水、污染气体排放和工业废弃物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处理,发生的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入驻企业不得在租赁场所、标准厂房余(空)坪私设、偷设排水排污排气管道,违法排水排污排气。

第三十一条  入驻企业在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垃圾,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随意倾倒,不得占用孵化基地堆放。

第十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退租标准厂房的,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业主,由业主对厂房进行勘验。如无损坏,企业应在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搬离厂房,并及时清理企业所有物品,否则按租赁合同终止时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月物品占用费,如退租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搬出,将视为企业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寻乌县城投集团旗下子公司(寻乌县扶贫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任意处置,企业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并没收厂房租赁押金。如有损坏,则扣除企业维修所需费用后方可退租。

第三十三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用房,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租赁押金不予退回。

(一)签约后超过3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没有投产的;

(二)投产1年未在寻乌县形成直接税收贡献和第3年后年创税收未达到200元/平方米的(符合免税政策的企业除外);

(三)投产满2年以上仍未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

(四)停产、停业超过3个月的;

(五)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6个月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七)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厂房退租后,依法解除《招商引资合同》等相关合同。企业和业主围绕该厂房租赁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关系和结算即行完毕。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寻乌县城投集团旗下子公司(寻乌县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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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蓝玉林

编辑:刘佛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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