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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禁止新种植柑橘、猕猴桃等多年生作物!

寻乌宣传 2020-09-06

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的通告寻府发〔2020〕6号

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基本农田禁止新种植柑橘、猕猴桃等多年生作物,今年已种植百香果的明年必须无条件退出已在耕地上假植柑橘、百香果等苗木的,在2020年4月20日之前完成上山移栽(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或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的除外)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耕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禁止闲置、抛荒耕地。耕地季节性抛荒和长年抛荒的,承包农户须立即进行复垦,并种植粮食作物,否则取消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由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四、农户可以采取耕地流转、签订托管协议等方式,交给有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公司、合作社)等实行耕地集中经营,也可以交由村集体,签订协议托管经营。对通过流转复垦的抛荒耕地,一律种植粮食作物(如水稻、玉米、红薯、大豆),禁止种植其它农作物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业开发或其他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恢复原种植环境

六、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可以由原耕种该耕地的村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耕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七、鼓励在耕地上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对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复垦抛荒耕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按照《中共寻乌县委办公室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2020年防止耕地抛荒发展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寻办字〔2020〕10号)相关规定予以奖补

八、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要加强巡逻、执法,对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九、本通告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解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曰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0797-2847779、0797-2841296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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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蓝玉林

编辑:刘佛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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