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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赣州这个物业公司涉恶!1女3男获刑

寻乌宣传 2020-09-06

日前

由赣州警方侦办的宁都某物业公司涉恶案

经法院宣判

4人强迫交易谋非法利益获刑


案件过程

2017年7月,赣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某小区物业管理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京雇佣曾某爱、曾某英、卢某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曾某爱为物业服务中心主任,曾某英为会计,卢某为副主任。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杨某京等四人强迫小区业主从物业服务中心指定防盗网制作商处购买、安装防盗网,从中获取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不等的回扣;业主自行定制防盗网,则要缴纳100元至300元不等的“罚款”。此外,四人还要求业主从其指定处购买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通过上述行为,四人共获取非法利益63456元,逐步形成了纠集者相对固定,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审判结果

宁都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京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宣判后,曾某英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本案中,杨某京等四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规范物业管理为借口,使用威胁、刁难等手段,强迫小区业主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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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蓝玉林

编辑:刘佛先

来源:赣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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