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处警知识(第52期):当场处罚的要求有哪些?
【操作规程】
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违法事实。
2.口头告知被处罚人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权和申辩权等权利。
3.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成立的,应当采纳。
4.可以当场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6.当场收缴罚款或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7.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24小时内),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注意事项】
1.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2.办案民警必须向违法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3.适用当场处罚要注意收集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4.口头告知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适用一般程序。
5.有被侵害人的,应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6.无法在24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所属公安机关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备案,并及时将决定书副本交所属公安机关。对口头报告备案的,应当记录在案。
7.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依据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4条)
依据三: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1、3款)
依据四: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
依据五: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
(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1条)
依据六: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