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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53期):一般处罚的注意事项?

2016-02-23 百书兄


【操作规程】

1.按规定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2.办案部门领导审批。

3.法制部门审核。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5.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注意事项】

1.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应当首先调查核实,按照调查核实的姓名进行处罚。对调查核实不清的,可以按其自报姓名予以处罚,同时应贴附照片,并注明有关情况。

2.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依法予以追缴或收缴。

3.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4.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5.收缴和追缴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

依据二: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1项)

依据三: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

依据四: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

依据五:

违法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2条2款)

依据六: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8条)

依据七: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

依据八:

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公安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依照本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办理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1条)

依据九: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

依据十: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赌具和赌资;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倒卖的有价票证;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 53 28039 53 14942 0 0 2571 0 0:00:10 0:00:05 0:00:05 2982法财物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

依据十一: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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