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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58期):“取缔”的注意事项?

2016-02-28 百书兄

【操作规程】

1.判明符合公安机关取缔范围。

2.制作《呈请取缔报告书》,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3.制作《取缔决定书》,并送达被取缔人。

4.在经营场所张贴取缔公告。

5.责令被取缔人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6.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7.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依法没收或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

【注意事项】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

依据二:

公安机关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

依据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这里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行业。取缔应当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进入无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等。在取缔的同时,应当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6条关于取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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