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处警知识(第59期):对公民报案的处置
【操作规程】
1.接受报案,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录音。
2.向报案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将询问笔录向报案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4.询问被扭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5.将询问笔录向被扭送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6.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7.审查报案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8.根据报案线索和相关证据,初步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9.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10.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注意事项】
1.询问报警人的要求,询问报警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对案情知悉的情况。
2.报案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3.注意保护报案人及其近亲属不受打击报复。
4.被扭送人身上有伤的,及时了解受伤的原因并通过拍照、询问等方式取证。对伤情较重或者被扭送人要求到医院治疗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前来抢救或者设法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5.如果被扭送人拒绝接受调查要求离开的,对案件性质不明的,民警可以对其采取治安传唤;对案件性质明确属于刑事案件的,及时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决定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告知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7.对于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在24小时内,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将案件移交情况通知报案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刑事诉讼法》第84条3款)
依据二: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85条)
依据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
依据四: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6条)
依据五: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1款)
依据六: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到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第8条1项)
依据七: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