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处警知识(第66期):如何询问受害人、证人?
【操作规程】
1.熟悉案情,了解被害人、证人情况,明确询问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2.确定询问时间、地点。
3.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询问前,通知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教师到场。
4.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基本情况。
5.确定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询问。
6.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
7.告知被害人、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8.制作被害人、证人询问笔录。
9.被害人、证人核实询问笔录,并逐页签名或盖章捺指印。
10.侦查人员对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逐项填写清楚、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事项】
1.询问要迅速,及时。对于伤势危急生命的被害人、现场的外地证人,应尽快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2.询问记录必须全面客观。对被害人、证人肯定和否定某一事实,有事实根据的分析和判断,都要如实记录;对被害人、证人未陈述清楚的关键情节要再次询问;侦查人员不得轻易泄露案情,进行承诺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3.询问证人的笔录内容一般包括:
(1)证人的基本情况;
(2)告知询问中的法律义务和权利;
(3)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4)听到、看到与案件有关的详细情况,特别记明犯罪嫌疑人的衣着、体貌特征;
(5)是否有旁证,是否提供了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其他物证、书证及其来源。
4.询问被害人的笔录内容一般包括: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告知询问中的法律义务和权利;
(3)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4)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详细情况及其来源,特别记明其中的关键人、事及情节;
(5)是否有旁证,是否提供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物证、书证。
5.询问笔录应记载被害人、证人的原话原意。
6.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实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教师到场或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7.被害人、证人为2人以上的,分别进行询问。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刑事诉讼法》第97条)
依据二: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98条)
依据三: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8条)
依据四: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