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处警知识(第77期):没收保证金注意事项
【操作规程】
1.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或重新故意犯罪的证据。
2.制作《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
3.经办案部门同意,法制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没收5万元以上保证金的,由市局批准。
4.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5.在7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6.告知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7.没收保证金的决定生效后,制作《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没收保证金。
【注意事项】
1.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告知其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2.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属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
依据二: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
依据三: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
依据四: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
依据五: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