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监护委员会指导手册(一)我们的工作
香港监护委员会简介
简介
香港监护委员会根据1997年香港立法会通过的《精神健康条例》(Mental Health Ordinance)第136章IVB部,于1999年2月1日正式成立。该委员会属于类司法的审裁机构,主要的法定职能是展开及进行聆讯,为年满18岁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替自己作决定之人士作出监护令。
监护委员会的愿景、使命及核心价值
愿景
监护委员会的愿景是透过监护令保护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促进他们的福利和利益。
使命
为了实现这个愿景,监护委员会承诺实践下列使命:
1.
为了支援丶保护及倡导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委任监护人:
◾协助管理他们的财务;
◾确保他们得到所需的服务及医疗;
◾保护他们免被虐待丶榨取金钱和疏忽照顾。
◾提升照顾素质;
2.
协助解决亲属及提供服务者就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最佳利益问题而产生的争执。
3.
于政策局作出邀请时,提供监护令法例检讨之法律意见。
核心价值
监护委员会承诺履行下列的核心价值:
1.
保护
2.
同情
3.
公正
4.
独立
5.
尊重
6.
方便
香港监护委员会指导手册
(一)我们的工作
委员会办事处
监护委员会的办事处位于九龙尖沙咀汉口道28号亚太中心807室,交通方便,市民可乘坐香港铁路或其他交通工具前往监护委员会。为方便伤残人士,该大厦设有伤残人士设施。
我们的网页内附有办事处地图。
委员会角色
监护委员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内一个类司法审裁机构,主要的法定职能是展开及进行聆讯,为年满18岁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替自己作决定之人士作出监护令。委员会同时亦可作出附属的命令。
监护委员会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ⅣB部订定的功能及授予的权力而独立运作的法定团体;委员会在制定命令及作出决定时须遵守该条例的原则和准则。
监护委员会的联系政府机关为劳工及福利局。
监护委员会具指定而有限制的权力。委员会可:
1. 作出监护令以委任一位非官方监护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监护人(社会福利署署长) ;
2. 向被委任的监护人授予以下权力:
(一)规定当事人居住在指定的地方;
(二)将当事人送往指定的地方,并容许在有关的过程中使用合理的武力以达到运送的目的,
(三)规定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方接受医疗或牙科治疗、特别治疗、职业、敎育或训练,
(四)在当事人无能力理解有关治疗的一般性质及效果时,监护人有权代表当事人同意接受该等医疗或牙科治疗;
(五)容许任何注册医生、认可社会工作者或其他监护令指明的人士接触当事人;
(六)为当事人的供养或其他利益而持有、收取或支付每月指定的款项(现时最高限额为每月17500港币元)。
备注
(一)监护人若获委员会批准代当事人偿还过往的欠款,他/她必需从按月的指定金额内, 首先支付当事人当月的供养上的费用,方可用余额偿还该等欠款。
(二)监护令不适用的范围甚多,例如:提取强积金;处理保险单(包括保留、终止或取回现金价值等) ;代当时人租售、转赠或管理物业;买卖股票、证券或投资项目, 申领遗弃承办;寻求工伤或意外索偿;物业或投资纠纷;追讨金钱损失或就探视及接触上出现的问题;或决定退休公务员的长俸选择。欢迎电话查询。
我们的工作
监护委员会获授权为年满18岁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为个人事宜、财务或医疗或牙科治疗作决定之人士委任监护人。在一般的个案中,如果没有其他有效解决问题的非正式安排出现,或不可能作出该些安排时,监护委员会便会进行处理该等申请。在这些情况下,监护委员会可能会委任一位非官方监护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监护人(社会福利署署长)。再者,委员会可能授予监护人法律权力替当事人在其住宿或接受医疗或牙科治疗等个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决定。监护人亦可能获授予法律权力替当事人处理限量的金钱,而现时的上限为每月港币17500元。
谁是我们的服务对象?
监护委员会为年满18岁的弱智或精神紊乱人士委任监护人,例如:精神病患者、患有老人痴呆症、中风或脑部受损人士等。
更多资料
你可向社会福利署辖下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或医务社会服务部索取有关监护委员会的的资料及申请表。
相关网站
★《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
www.elegislation.gov.hk
★劳工及福利局
www.lwb.gov.hk
注意
《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于1997年作出相应修订,凡当事人于被收容监护期间死亡,死因裁判官须就该宗死亡个案进行研讯。
信息来源:香港监护委员会官网:www.adultguardianship.org.hk
“汇安心”是北京百行宜众助残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新设立的公众号之一,旨在通过汇聚专业人才,集合专业力量,普及专业信息,为中国特殊需要家庭提供精准的第三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