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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战神】徐昕大案刑辩团队荣获 2019年度无罪辩护特别贡献奖

律媒桥 律媒桥 2020-03-03

重磅


徐昕大案刑辩团队荣获

2019年度无罪辩护特别贡献奖


北京律媒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业务研究所、华南理工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虚假诉讼研究中心、郑州轻工业大学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黑龙江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知识产权会、环宇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知识产权案例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法网、蓝媒汇等单位联合发起“中律评杯”年度法律服务案例评选活动。自启动以来,得到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并收到大量的案例申报。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徐昕律师率领的大案刑辩团队(徐昕、郑晓静、肖之娥、刘章等)一共向评委会申报了7个无罪辩护案例。2019年度,徐昕大案刑辩团队的无罪辩护效果卓越,令人叹服,很多刑辩律师称之为“刑辩战神”!


无罪辩护案例评选委员会决定,授予徐昕大案刑辩团队“2019年度无罪辩护特别贡献奖”。


以下是徐昕大案刑辩团队2019年度的7个无罪辩护案例——



1、河北李志敏、刘秀丽敲诈勒索、重婚案


【辩护律师】

徐昕,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孝顶,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煜,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河北省滦县(现滦州市)公安局以李志敏、刘秀丽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将二人刑拘;同年5月5日批捕;11月24日提起公诉。2016年5月16日原滦县法院以两罪判处李志敏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刘秀丽5年9个月。李志敏、刘秀丽上诉后,唐山中院于2017年5月31日裁定发回重审;7月17日指定迁安县法院异地审理;9月4日,迁安县检察院将二人重新起诉。迁安县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2019年7月8日作出(2017)冀0283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宣告两人无罪。


法院认定:李志敏因其母亲房屋拆迁与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发生争议,在争议的协调解决过程中,李志敏提出给付补偿费的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属于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李志敏在网上发布司家营铁矿相关消息的行为,目的是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且其发布的消息属实,故该行为不能评价为敲诈勒索。指控李志敏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刘秀丽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被告人李志敏构成犯罪为前提,故刘秀丽的行为亦不构罪。关于重婚罪,因侦查机关未对二被告人刑事立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故不构成重婚罪。


【典型意义】

这份来之不易的无罪判决,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第一,界定了索要“较高”拆迁补偿款的同时伴有对拆迁方违法行为举报、控告行为的性质,划分了行使合法权利和敲诈勒索之间的明确界限,有利于分清此类案件民事和刑事之间的界限。第二,重申了政府不能也不应当被普通公民敲诈勒索的法治原则。第三,彰显了管辖权异议、回避制度的重要性,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同等重要。没有唐山中院指定异地管辖,就没有本案的无罪判决。第四,重申了未经刑事立案取得的证据不合法的规则。该规则应当得到推广,一些涉及数罪的案件有可能因此无罪,并将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依法办案。


2、山西闫文星合同诈骗案


【辩护律师】

郑晓静,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闫文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山西保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4月20日因原判刑期届满,被保德法院取保候审。保德法院原审一审判决闫文星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一万元,闫文星上诉,忻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保德法院再次作如上判决,忻州中院第二次发回重审。保德法院第三次判决闫文星两年罚金一万元,闫文星第三次上诉,2019年8月8日,忻州中院改判闫文星无罪。


法院认定:原一审判决认定王彪采区无故不发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闫文星不是合同的签订人和履行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闫文星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认定闫文星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闫文星无罪。


【典型意义】

此案三年半六审,三次一审三次两审,郑晓静律师认定无罪,一个又一个阶段,都提供法律援助,最终迎来无罪判决,十分艰难。该案的裁判要旨为:合同部分履行不能,不是以签订合同为手段的合同诈骗。该案对正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的交易活动。



3、辽宁谢启良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


【辩护律师】

徐昕,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景新,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谢启良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月28日被逮捕。2018年6月20日,北镇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昕律师介入第20天,被羁押15个月的谢启良获得自由。2019年1月22日,北镇市检察院撤诉,1月24日决定对谢启良不起诉。


北镇市检察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谢启良实施了犯罪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东北地区司法机关落实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政策的标杆案件。职务侵占是涉民营企业家案件中的高发案件,很多案件是公司财务账目管理不规范、股东经济纠纷处理不当而引发,本案便是如此,但司法机关最终坚持刑法谦益性、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明确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对同类案件有参考意义。辩护人在辩护过程强调中央政策,进行政策型辩护,最终起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4、河北康耀江骗取贷款案


【辩护律师】

徐昕,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仲伟,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7日,康耀江被邯郸公安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拘留,8月3日检察院不予逮捕并释放。2018年4月17日,邯郸公安又以涉嫌逃税再次对康耀江刑事拘留,5月22日检察院却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批捕。2019年4月4日,邯郸市丛台区检察院以骗取贷款罪对康耀江提起公诉。徐昕、李中伟律师担任辩护人后,丛台区检察院认为不存在羁押必要性,建议法院取保,2019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12月17日丛台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丛台区检察院认为:康耀江实际控制的现代物流公司在贷款时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资料,但其有足额资产作担保,且银行相关负责人没有基于现代物流港公司提供的虚假资料而陷于错误认识,加之该贷款的实际用途是“以贷还贷”,对银行而言,属原贷款风险的延续。现代物流港公司贷款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典型意义】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落实中央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政策,张军检察长提出对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该案正是地方检察院落实中央政策、最高检司法政策以及张军检察长讲话精神的典型案例。检察院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法院取保。律师介入仅一个月,被羁押19个月的百亿民营企业家无罪,进入破产重整的企业可能获得新生,从而保障地方稳定。本案彰显了律师与检察官共同落实中央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政策的意义。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法律共同体的共同参与。




5、广东周伟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辩护律师】

徐昕,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周伟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月30日被逮捕。2018年11月28日,东莞市公安局向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19年1月12日、3月26日两次退回将关联的郭盖华、闫学凯案补充侦查,4月16日将周伟案退回补充侦查,4月25日并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5月29日,检察院决定对周伟等三人不起诉。检察院认定,周伟等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典型意义】

两家创业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罕见地上升为刑事案件。该案提供了一个因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而差点引发“创业之死”的样本。在国家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该案对于良好营商环境、法治环境的创建有着极大的启示。司法机关应以本案为借鉴,严格落实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避免有罪推定,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徐昕律师通过系列企业家案件的成功辩护,彰显了律师在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法治环境中的重要性。



6、崔善村、杨艳萍伪造货币案


【辩护律师】

崔善村辩护人:

徐昕,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永恒,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艳萍辩护人:

郑晓静,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树天,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崔善村、杨艳萍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25日,兰山区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11月25日兰山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证据发生变化,二人生产假币是否用来冒充真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典型意义】

本案中印有“魔术道具”字样的假币,与真币差异巨大,不具有危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可能,不可能侵害伪造货币罪所保护的法益。两人均无犯罪故意,仅仅完成他人要求的订单,赢利仅几百元,而非将其用作假币流入市场,本案无罪理由充分,仅凭常识便可得出结论。此案以及天津大妈枪案、深圳鹦鹉案、药神案等类似案件,一次次刺痛国人神经,皆因机械司法,脱离常识常理常情,若非舆论关注,结果难料。应以此案未鉴,避免机械司法,让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良性互动。



7、河南张玉玺故意伤害案


【辩护律师】

徐昕、郑晓静,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张玉玺于1992年7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逮捕。1997年4月15日夏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19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玉玺11年有期徒刑。张玉玺提出上诉,1997年10月28日商丘中院发回重审。2001年9月11日,张玉玺被取保候审,此后便“疑罪从挂”。直到徐昕、郑晓静律师介入辩护,夏邑县法院才于2018年7月5日再次重新立案审理本案。2019年1月29日,夏邑县法院判决张玉玺无罪。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玺手持铁叉猛击张超明额顶部,致使张超明当即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指控张玉玺持铁叉致死张超明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死者家属诉讼代理人称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玉玺刑事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张玉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张玉玺案是中国候审时间最长的案件,1992年案发,1997年真凶归案,张玉玺案被发回重审,4年后被取保候审,2018年才再次开庭审理,严重超过审限,是共和国历史上最典型的一起“疑罪从挂”案件,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疑罪从挂”是涉案司法机关以及责任人员不作为、不担当的体现,也是不落实“无罪推定”的体现,对严重损害司法正义和司法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把疑罪从无明确为法律原则,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也是司法工作几十年来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摒弃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错误观念和做法。相信张玉玺案为此目标的实现又推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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