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后的快乐(亚当斯)
认罪后的快乐(亚当斯)
诗篇卅二篇第二个要点乃是认罪带来轻松与快乐。大卫在五节至七节中说明此事。他说:“我向你陈明我的罪,不隐瞒我的恶。我说,我要向耶和华承认我的过犯,你就赦免我的罪恶。”(五节)
认罪乃是知道并承认自己犯了罪。“我向你陈明我的罪,不隐瞒我的恶。”认罪包括弃绝在伊甸园中开始了的样式;在那时,亚当与夏娃不肯承认自己的罪,反倒互相推卸责任。但大卫承认自己是犯了罪,破坏了神的律法。他为自己的罪感到惭愧,在神面前倾心吐意,求祂的洗净和赦免,重得喜乐之心。新约中“认罪”一词为“承认”之意,直译为“说同样的话”。当人的观点与神的观点相合时,他便会与神“说同样的话”,这就是认罪的表现。这“认罪”的表现乃是对良心的指控承认自己有错。这“认罪”的观念在合乎圣经的辅导方法中是极其重要的。它是信徒能站立在神的面前之唯一途径。认罪靠基督得赦,使心灵压力消除,这压力原是使身体感到不适的原因。然而要注意,“认罪”不能单单地被用作为心灵得释之工具,它最主要的作用乃是要我们告诉神说,祂是对的,我是错的。因此认罪在辅导工作上是绝对必须的。在诗篇五十一篇,四、五节中大卫认罪说:“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
让我们不要误会,以为大卫是在说他向乌利亚及拔示巴所作的恶事,可以单向神承认便行。韦斯敏斯特信仰告白中的话说,一个得罪人的信徒,“就当藉着私自或公开的认罪并为罪忧伤,甘心向那受触犯的人表示悔改”(第十五章第六节),是十分正确的。我们可以断言,大卫乐意好像浪子一样对父亲说:“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路十五:18)!大卫这里并非否定了雅各书五章十六节的话。他知道自己向乌利亚和拔示巴作了恶,而他也没有忽略了罪对人的影响。他第四节的话:“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其实可以这样说:
“主!我知道,我承认我不单破坏了人的律法,也破坏了你的律法,我以你的(神的)标准来判断自己,因为我是破坏了你的标准,我是犯罪,是破坏了你圣洁的律法。我承认自己实在是一个罪人,因我的罪是直接得罪你。我所作的是可憎恶的,因为我所破坏的,不是人的律例,乃是神的律法。因此,当你藉你的先知定我罪时,我承认你的定罪是真确的,也是我所同意的,我要向你认罪。”
真实的认罪一定包括在神面前的悔改,而不是单单一个消除心灵痛苦的技巧,也不是单单的与他人“和好”而已。然而,当一个人认罪后,知道罪得赦免了,喜乐之情,便会涌上心头。正如大卫一样,他的话可圈可点:
“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凡心里没有诡诈,耶和华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诗卅二:1,2)。罪得赦免后,就有得脱重担之喜乐,正如一件事从此得以解决,不再受它烦扰。大卫说:“你以得救的乐歌,四面环绕我”(卅二:7)。他认为赦罪之乐,好像被人群环绕着,在他四周呼喊着,歌唱赞美神的声音一样。他感到极大的喜乐,以致好像置身于一班歌颂神的人当中。在五十一篇十四节中他说:“求你救我脱离流人血的罪。”这血乃乌利亚的血,他求神赦免他这罪,又除去他心中这罪所加的重担,这样:
“我的舌头就高声歌唱你的公义。主啊,求你使我嘴唇张开,我的口便传扬赞美你的话。”大卫得脱罪的重担后,喜极而歌,这喜乐的心就是前来得辅导的人所寻找的,大卫给我们作了榜样。我们可以举很多例子,说明这个道理。许多人得着“努直达”式辅导,认罪悔改后,得着他们历久未有的快乐。一位妇人从她女儿的朋友口中,知道自己女儿说:“我的爸、妈近日好像一对新婚夫妇一样。”另一位妇人说:“在我们这十三年的婚姻生活中,我们从未经历这般快乐。”
选自:亚当斯《圣灵的劝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