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24起虚假诉讼逐件审查
“我错了,公司快破产了,为了留点钱养老,才动了歪心思,我后悔啊!”当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再次询问张丰时,他悔不当初,痛哭流涕。2017年3月10日,张丰、郑海涉嫌的24件虚假诉讼案件,有3件向江阴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月12日,又有1件已查证夸大借款本金15万余元,剩下的20件正在被民行检察官审查虚假成分。
24件虚假诉讼案件
2016年3月,江阴市检察院检察长信箱里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本地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海为逃避债务,捏造事实,虚构了多起诉讼,导致他人债权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该举报信经检察长审阅后,交由民行科负责查办。
民行科科长方静看完举报信发现,该举报内容可信度高,叙述事实前后统一,且场景描述详细,方静认为被举报人郑海涉嫌虚假诉讼可能性大,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必须先受理案件,尽快到法院调卷,以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在案件讨论会上,大家一致认为该案应马上受理并初查。
随后,民行科办案人员带着查阅手续前往江阴市法院调取了以轻工公司为被告的所有案卷。初审案卷后发现: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三个月的时间里,江阴市法院受理了以轻工公司为被告的24起民事诉讼案件,案件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均属民间借贷纠纷,均以调解结案。但是,除了以江阴市某电梯有限公司为原告的案件中附有银行往来账单外,其余23个案件中的主要证据都只是借条或公司对账函,而且都以现金交付,借条格式如出一辙:“今借到某某人人民币××万元整。借款人:轻工公司郑海,并加盖了轻工公司公章。”以上这些特点让办案人员怀疑,这很可能是一起连环虚假诉讼。
委托鉴定接近事实
方静研究起这些借条,发现借条格式一样,纸张都是A4纸,她认为借条的真假可能是本案的突破口,有必要委托司法鉴定。于是,她一方面将此案委托南京市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另一方面,带领民行办案人员继续调取补充材料。
方静又从法院调取了以轻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海和妻子王红为被告的所有执行案件,并前往法院执行局了解相关执行情况。原来,2015年6月,江阴市法院已启动对轻工公司的拍卖程序,11月27日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2016年1月6日第二次司法拍卖以673万元拍卖成功。相关证据显示,买受人为B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郑海的大舅子张丰。
2016年4月29日,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载明:送检的案卷中多份借条、对账函中的印文、手写字迹形成时间基本一致,其中还有两个案件中的借条系同一张纸对折裁切形成。而24个案件中借条落款时间是从2013年至2015年,跨度三年之久。这说明,借条是后补或是伪造的。
随着调查深入,办案人员初步认定,轻工公司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郑海伙同其大舅子张丰伪造了多份借条,企图转移公司资产。同时,张丰还以B公司的名义买下轻工公司的资产,再交由郑海经营。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案件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其中有些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考虑到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民行力量有限,应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联合审查。”方静向分管检察长汇报了自己的办案思路,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联合公安继续追查
2016年5月5日,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将24件案件的犯罪线索移送给江阴市公安局审查,并中止审查本案。
2016年11月11日,江阴市公安局以郑海、张丰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并开展调查。通过公安机关的讯问,张丰最终交代了案件事实,案件中所涉借条确实是郑海与张丰两人商量后补的,但并非都是无中生有。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通过分析后发现,24个案件中存在三种虚假情况:一是在真实的借款数额上虚增数额;二是没有约定利息的真实借款,为起诉重新约定高利息;三是已经还款的重新补写借条起诉原欠款。
因第三种情况涉及虚假诉讼金额较大,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了解后发现,以江阴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翟华、刘良为原告的三个案件都属于第三种虚假情况,涉案金额共140余万元,均是原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被告轻工公司重新补写新的借条请求原告去帮助起诉,并参与被告破产资产的分配。
根据公安机关查办的情况,方静发现案件并非完全伪造,而是真假借贷关系混杂,使得案件更难查办。“要彻底查清每个案件的虚假成分,需要很多的人力和时间,但是,就公安机关已查明的以江阴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翟华、刘良为原告的三个案件,明显是虚假诉讼,应及时予以纠正。”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会上,方静说道。
2016年12月25日,江阴市公安局对嫌疑人郑海、张丰取保候审。春节过后,2017年3月1日,江阴市检察院恢复了某电梯公司、翟华、刘良的案件审查,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于3月10日分别向江阴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5月12日,又一起案件已查证属实,原告为杜忠的案件,借款本金只有14万元,而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借款本金为29.5万元。因涉及数额较大,江阴市检察院就此案向江阴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经进一步分析,剩余的20个案件均属于第一、二种虚假情形,虚假金额相对较小。
方静组织民行科全体人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一一询问每个案件的原告,还原事实真相,并就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扩大利息的或只涉及一两万元的,可以在法院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把多出的金额去掉,在还原事实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下一步,民行科将通过不同的监督方式将这20个案件的虚假情形厘清,并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解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