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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理”台独”」

2016-11-29 凌友詩 珊闵远望

编按:凌友诗博士出生于台湾,现定居香港,为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中国文化研究中心名誉研究员、全国台联名誉理事。凌博士在1999年首度提出「法理”台独”」一词,警告国人此种”台独”手法的隐晦及其危害,但多年来能够理解其意者并不多。本刊特邀请凌博士对「法理”台独”」的概念、操作手法、对策作一完整分析,与本期另一篇文章〈论蔡英文的「法理”台独”3.0」〉相互参照。

 本文刊于《远望》2卷9期(2016年9月号;总336期)。



现在不少研究台湾问题的学者喜欢谈「法理”台独”」,可是能够理解这个词的真实含意的人不多。因此有的学者说,台湾现在已经不大可能进行法理”台独”了。这类学者指的应该是:台湾不大可能修改宪法第四条「固有疆域」,或是不大可能更改国号、国旗、国歌。如果把法理”台独”理解成这样,就是把「透过修宪或立宪变更国体(主权范围、主权所属)」视为法理”台独”,与「藉由武装革命变更国体」看做一个相类似的概念。这是极其粗疏的。它漏掉一个非常重要的、可从事”台独”的领域,而台湾从李登辉以来的二十多年,恰恰是藉由操弄这一个领域来进行”台独”的。


「法理”台独”」未必要正名制宪

「法理」本指法理学(jurisprudence),也就是法哲学,是立法背后的道德原则。所以,「法理”台独”」一词有点费解。本人在1999年论述「两国论」并追溯李登辉自1991年以来几次修宪时,借用了「法理」来说明李登辉”台独”手法的诡异。其后,「法理”台独”」的用法于2002年本人所发表于《海峡两岸关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的论文〈从法理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合法主权〉中得到确立,并广泛受到征引。当时的意思是指:透过立宪、修宪、变制、公文、官方公告而产生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或想象。

李登辉藉由修宪废除了能代表全中国的国民大会,把”立法院”和“中华民国总统”的选举人资格都限定在台澎金马。这种举动,产生了一种法律意义,就是中华民国的”立法院”和“总统”只是台湾的中央机关。这表示:“中华民国”政府只代表台湾,不涵盖大陆,那不就是”台独”吗?此外,由这样的修宪和选举的实践,所产生的另一个法律意义是:本来对大陆就只剩下法律主权(而无事实治权)的“中华民国”进一步失去合法性,丧失了对大陆的法律主权,只剩台澎金马地区的事实主权。李登辉藉由“中华民国政府”的变更所产生的法律意义无声无息地缩限了「中华民国」的主权范围,这不是”台独”是什么?可是,他没有变更国体的大动作,也没有武装政变,而是偷偷藉一个看似内政举措的法律意义变更而进行的。这种行动的大权在他手上,北京政府也奈不了何。就这样,这二十多年间蚕食了中国的领土,把台湾变成「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它的名字叫“中华民国”。此之谓「法理”台独”」,可不是要改旗异帜才叫”台独”。

蔡英文现在所做的,就是继续搞法理”台独”,把李登辉、陈水扁没有做完的做完。蔡英文上台以来,「台湾“总统”」、「“中华民国”大使」、「我们国家」,都在官方文书中大胆使用;人民可随意在护照上贴「台湾护照」字样不受刑事追究;修改《公投法》赋予台湾公民自行决定台湾是否独立建国(改变领土范围);对太平岛的所有权解释为事实占有而不承认继承自中国固有领土等等。这些法律、公文、官方宣示,都是带有法律意义的,甚至是带国际法意义的,它的意义就是:台湾主权独立,是一个国家,与中国无关。大陆还在善意地等待蔡英文把「九二共识」的答卷答完,她不是一直在回答吗?大陆不少学者称蔡英文是「柔性”台独”」,她刀刀见骨、拳拳要命,她「柔」在哪里呢?

法理”台独”之所以可以被运用得如此广泛和自如,是由于中国因内战而由两个政府分别治理,大陆由北京人民政府管治,台湾由台北政府管治。长时期两岸政府一直都视自己对整个中国的领土与人民具有主权(包括管辖权未及之区域),两个中国政府主权范围重迭,形成中国之领土及政府对内主权向来统一从未分割的事实。在中国内部,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并不是两个国家,而只是两个政府的代称。台湾方面的最大诡异之处,是把「中华民国」这个原本在中国之内仅作为一个政府(治权)的概念,藉由某些举措所产生的新法律意义,偷换上升为一个国家(主权)的概念。


李登辉破坏「一国两府」走向「两国论」

自从李登辉上台后,即开始破坏「一国两府」的关系。他首先透过修宪单方面缩限法理主权范围,以台澎金马自称政治实体,使「统一的中国」变成未来的。继而称:「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把「中华民国」作为政府的代称提升为国家的名字,偷偷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我们尤其需要注意1991年到1992年之间的一些重要文献与论述。

李登辉1991年公布的《国家统一纲领》现在被认为是两岸统一基础文件,可是其「前言」中明言「中国的统一…是海内外中国人共同的愿望。海峡两岸应…共同重建一个统一的中国」,第三部分「原则」的第一条又说:「大陆与台湾均是中国的领土,促成国家的统一,应是中国人共同的责任。」这份文件其实已偷偷把「一个统一的中国」由「事实的、现状的」变成「未来的、虚构的、促成中」的了。紧接着,该《纲领》就在第四部分「进程」的「一、近程」中要求「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

1992年8月1日国家统一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决议,明白表示变「一国两府」为「两个政治实体」。其第二条载道:「民国38年(公元1949年)起,中国处于暂时分裂之状态,由两个政治实体,分治海峡两岸,乃为客观之事实,任何谋求统一之主张,不能忽视此一事实之存在。」

「政治实体」这词虽然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没有准确的定义,可是从政治学上说,「政治实体」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体系,具有清晰疆界与人民范围,可以与其他的主权范围区隔开。大凡独立中国家或形成中国家如巴勒斯坦,就是政治实体。而一个「政府」或「地区」是怎样也无法被称为政治实体的。1992年《关于「一个中国」意涵的决议》创造了「两个政治实体」的概念并强调分裂分治现状。李登辉是先利用具有区分意味的「政治实体」与过去具有统一意味的「一国两府」的微妙分别,来巧妙退出「事实上主权统一」的束缚;然后再强调「分裂」、「未统一」,1999年便公然推出「两国论」,增加统一的障碍并且以此作台湾脱离的理据。

在提出两岸各自是「政治实体」后,下一步便是剥夺大陆人民的「“中华民国”国民」身分。1992年订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所指台湾或大陆「地区人民」,乃指有该地区户籍者,大陆地区人民(非台湾政府管辖领域的人民)不具有台湾户籍,其「“中华民国”国民」身分如何顿成疑问。1999年5月21日公布的《入出国及移民法》,将「国民」定义为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或侨居国外之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大陆人民不符合此定义,故显然不是“中华民国”国民。

从1991年开始,李登辉、陈水扁逐步把「中华民国」政府那一方所维护的「一个中国」的法理事实,退到「一个中国」是未来的、是一个选项、甚至认为台湾与「一个中国」完全无关;并且也用「户籍」切割了两岸的「国籍」,巧妙地褫夺了大陆人民的「中华民国国籍」,自行了断了中华民国政府的中国合法代表性。


大陆须坚持「一个中国」法理事实

台湾单方面放弃了她作为中国政府的坚持,改变政府的代表性,放弃大陆人民,正如李登辉所说的「缩限主权范围」,最后造成「中华民国是台湾」。可是,大陆方面是从未改变「一个中国」的法理基础的。国家统一的法理基础,不需要两个政府都维持,一个政府维持便已足够。因此,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是中国唯一的中央政府,而「一个中国的事实」也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来维系。值得警惕的是,大陆如今对台湾问题的论述和主张,其用语和观念却跟1991、1992年的台湾当局越来越接近。大陆为了在政治上争取台湾人民接受,未察观念的微妙影响,正在放弃前人对「一个中国」法理事实的审慎坚持而欲承认「分裂分治」为现状。

例子一,从2004年底开始,「尽管两岸迄今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这就是两岸的现状」此一说词,在2007年《十七大党文件》和胡锦涛主席参加2008年全国政协台湾组讨论时的讲话皆有所见。这句话最危险的地方有两个:(一)以「尚未统一」描述两岸,忽略我国领土与主权的法理统一一直是事实地存在着,若竟承认「未统一」,等于把分裂状态合理化,间接承认分裂分治以及台湾是一个政治实体,造成「一个中国」法理根据破坏,「一个中国事实」架空;(二)跟随美国用「两岸现状」一词,忽略了此词背后是美国对我中国人的不平等和强制。所谓「海峡两岸」(cross-TaiwanStraits)、「现状」(statusquo),都是美国的概念:「海峡两岸」指涉的是两个对等的政治实体,「现状」是分裂的。在美国与我国的《联合公报》里,美国对我国所宣称的「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只是表示「知照」(acknowledge),实际上美国的政策是跟据《台湾关系法》来处理。对美国来说,两岸对等而分裂是一个事实,一个「统一的中国」是未来的、虚构的,美国甚至粗暴地说「反对单方面改变(分裂)现状」。

像「两岸现状」这样一个强行把我们国家分裂的概念,我们自己是不能用的。这不但意味大陆变相承认「一个中国是未来的」,也意味中国人愿意接受美国强行分裂两岸的霸道行为,意味中国人接受了美国不许中国合法代表政府独立解决自己国家问题的沉重屈辱。这就是大陆方面对法理的轻忽,使领导人的讲话不知不觉在伤害「一个中国的事实」。

例子二,2007年开始大陆官方有一说法:「任何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必须由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决定。」这话特别指出台湾同胞的决定权问题,于是也就产生如下法律意义:它意味着大陆不会单方面决定两岸的统一问题,而如果台湾同胞不肯前来参与决定或是虽然前来参与决定而不表同意,两岸就不会统一。这话一方面置全国人民和中国合法代表政府对自己国家的领土主权的决定权于被动地位,也助长了台湾人民「要尊重台湾人的意愿,台湾的命运要由台湾人来决定」的任性而错误的思想。更严重的说,这等于暗示承认部分人民对领土问题有可以作出「决定」的权利,这在法理上是有问题的。领土乃国族所固有,人民只有保护领土完整的义务,领土岂可由部分人民行使自由意志决定要或不要?


北京应主动落实法理统一

大陆应该坚持两岸关系为「内战遗留的政治关系」或「一国两府关系」的这一立场。因为唯有「内战遗留的政治关系」或「一国两府」能够真正赋予「一个统一的中国」以坚实法理基础,并且说明一个统一的中国一直「事实存在」而非「未来之可能」。唯一要注意的是,由于台湾目前的政府,已经不同于1971年前与北京政府争做中央政府、争中国合法代表权的那个国民党政府,因此它在法理上已经失去与北京政府对等的地位──除非它恢复做为中国的中央政府的主张,例如在领土、人民、政府各方面,都明确回复中国的中央政府的格局,否则在法理上它只能是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

因此,现在大陆与台湾真正的法理架构是:一个国家,两个政府,不过不再是两个争中国合法代表权的政府,已不具备严格的「一国两府」关系,而是一个中央政府(北京),一个地方政府(台北)。因此,在台北政府已经变质多年且两岸法理基础异于1992年的今天,「九二共识」已无共识可言,且不该再提。

国家主权乃国之名器,任何中央政府都有守护国家名器的责任。北京政府则无论在国际法上抑或国内法上,对台湾都应严守此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法理框架,并且逐步落实法理统一。在国内法上,对台湾公民承认其中国公民资格,给予国民应有之福利,课其应尽之国民义务;在国际法上,对台湾公民颁发护照、实行领事保护权,逐步架空台北政府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之国际地位,以利于国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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