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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遭高管索赔百万! 浅谈企业如何防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与员工已通过其他书面形式达成合意,可不支付双倍工资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通过邮件、短信等形式,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应当视为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邮件、短信等亦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也可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3)对于用人单位高管,如工作职责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可不支付双倍工资(部分地区)对于特殊的劳动者,如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是否必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部分地区如江苏省、北京市、云南省、上海市等,为避免高管在明知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其工作职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却故意不签订,也不向用人单位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却主张双倍工资的行为,对于工作职责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高管,可不支付双倍工资。(4)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等,可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5)超过仲裁时效的双倍工资请求,可不予支付正如前文案例所述,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应该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从劳动者入职第二个月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之日起算一年时效,超出则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