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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使用他人的图片?

2016-08-01 王睿 法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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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信息获取渠道。与此同时,在互联网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现象非常常见。依笔者经验,对图片作品来说,为吸引用户关注,赚取用户流量与点击率,擅自在自己经营的网站或交易平台上上传、使用他人图片的现象最为严重也最为常见。


其实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看,为美化自己的网站,宣传自己的产品,适度利用他人智力成果本就无可厚非。我国《著作权法》除了规定了十七种著作权人所控制的专用权利外,同时也罗列了十二种合理使用例外。换句话说,只要企业经营者使用他人图片的行为落入该合理使用的范围,既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也不用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法兼顾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应有之义。


但是生活中使用作品的情形千千万万,有些行为对作者利益影响不大,却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密切。而法律使用列举的方式完全不能覆盖这些情形。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逐渐发展出一些认定方法,以下笔者将结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年代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分析如何合理使用他人图片作品,避免侵权风险。


在美影厂新影年代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术电影制片厂拥有动画片《葫芦兄弟》中的“葫芦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和动画片《黑猫警长》中“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新影年代公司投资制作了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在该电影公映前及公映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室外海报、网站宣传中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且有所变动。因此,上海美影厂起诉新影年代公司侵犯了其图片著作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在此案的事实认定中,被告新影年代公司的确在电影宣传海报中使用了“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但被告抗辩其使用行为构成了合理使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法官最终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综合分析,两审法官考虑构成合理使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
法院认为,涉案影片讲述了一个当代80后年轻人自主创业的励志故事,影片名称也明确指向了这一年龄段群体。“葫芦娃”、“黑猫警长”形象均诞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相关动画片播出的时间亦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该时期恰是国产动画片繁荣鼎盛期,涌现出了大量经典的荧屏动画形象,《葫芦娃》、《黑猫警长》更是其中代表之作,两部动画片多集系列的情节铺展,拟人手法的角色设计,充满童趣、想象力的故事内容,朗朗上口的主题歌曲等共同赋予了角色形象生动丰满的艺术生命力,再结合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少儿文娱产品供给集中度较高、受众覆盖面较广、知晓度较高的特点,“葫芦娃”、“黑猫警长”形象确可称之为“80后”动漫明星。被告新影年代公司制作的海报背景中,除了“葫芦娃”、“黑猫警长”形象外,还包括身着白绿校服的少先队员参加升旗仪式、课堂活动、课余游戏等情景;黑白电视机、落地灯等家电用品;缝纫机、二八式自行车、热水瓶、痰盂等日用品等,皆属80后成长记忆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景,这些元素相组合后确具较强的时代带入感,符合被告新影年代公司所述为配合说明影片“80后”主题进行海报创作的创意构思,故法院认定被告新影年代公司使用被引用作品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即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因此,在使用目的上没有恶意。
二、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
使用方式上,被引用作品只是属于辅助、配角、从属的地位。从海报的外观来看,涉案海报突出的是电影男女主角,约占整个海报的二分之一,“葫芦娃”、“黑猫警长”两个形象与其他二十余个表明“80后”时代特征的元素均作为背景使用,占海报面积较小,且比例大致相同,“葫芦娃”、“黑猫警长”的形象并未突出显示。因此,法院认为属于适度的引用。

三、是否对他人作品的正常销售造成影响
《80后的独立宣言》是被告新影年代公司的产品,从海报配合电影市场推广的功能属性来看,在海报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确属商业性使用,但法院认为,合理使用制度并不天然排斥商业性使用的可能,商业性使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仍然可以构成合理使用。“葫芦娃”、“黑猫警长”属于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被告的使用行为并未对原告作品的正常销售造成影响。除通过摄制动画片、电影等方式使用外,原告美影厂当然还可以通过自行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就该经典美术作品进行商业再开发,催生各类高附加值的周边衍生产品,这既是原告美影厂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也是振兴国产动漫市场进程中公众乐见其成之事,其权利有所克制的情形仅限于特殊情况之下。
四、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
涉案电影海报中引用了包括“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在内的一系列时代元素,呈现给受众的是关于八十年代少年儿童生活经历的信息,不再是单纯的再现美术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了该80年代的时代特征。因此,“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被引用在电影海报中,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与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了转换,而且转换程度较高,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为了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法官主要从四个角度分析了被告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的性质,最终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了合理使用,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企业经营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首先使用目的应当善意,其次所占比例不可过大,应当保持合理的范围,同时还要考虑自身的使用行为是否会造成“替代性效果”,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在法律已经为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权划定出一定界限时,企业经营者在欲使用他人作品时,应结合以上要件,合理利用已发表的作品,避免侵犯风险。 

王睿律师,复旦大学硕士,现就职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专注于公司、投融资与并购、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劳动法等业务领域的研究。自执业以来,先后为上海唐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齐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发虹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豪旗下齐鲁万怡大酒店、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淘宝网“粉红大布娃娃”女装)等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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