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读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中的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密切,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具有彻底的资合性: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其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正因为具有两种不同的属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组织机构、股权(份)转让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下表将详述两类公司的不同点。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设立条件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
设立方式 | —— |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
股东(发起人)人数 | 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注册资本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
公司章程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发起人)未足额出资的责任 |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查阅权利范围 |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分红 |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但该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不适用于股纷有限公司。 |
股东(大)会会议 |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股东(大)会会议时间 |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董事会成员人数 |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 |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股权(份)转让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董监高借款限制 | ——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锁定期 | ——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回购股权(份)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