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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耕辰:Wap搜索问题探讨

2016-08-31 刘耕辰 法虑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公司享有小说作品《血色浪漫》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认为被告深圳宜搜公司侵犯了其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原告公证取证如下事实:在互联网状态下,进入被告wap.easou.com网站,在该网页顶部空白栏输入“都梁小说作品集”,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1.都梁作品集 小说在线阅读 努努书坊”,显示“都梁及其作品《血色浪漫》等小说作品”的介绍,点击页面中的“《血色浪漫》”后,显示“《血色浪漫》”章节目录页面,页面地址栏显示为“http://z6.easou.com/show.m?pn=1﹠xr=http%3A%2F%2Fbook.kanunu.org%2Ffiles%2Fchinese%2F2”,页面上方注明“血色浪漫_都梁_小说在线阅读_努努书坊”;依次点击小说章节目录,可以欣赏小说作品,相关作品章节目录页面左上方均注明“都梁作品集_小说在线阅读_努努书坊”。
  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辩称,其仅提供涉案作品的Wap搜索转码服务,并未在转码过程中复制该作品,故不构成侵权。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公证取证如下事实:被告委托代理人操作三星GT-I9220手机,在WIFI状态下进入被告的wap.easou.com网站,该网站声明被告仅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接着,在百度空白搜索框内输入“都梁小说作品集”,在显示页面点击“都梁作品集_小说在线阅读_努努书坊”,显示“都梁作品《血色浪漫》”,点击其章节可以在线欣赏小说作品。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已断开被控侵权网页的链接。
二、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为涉案作品提供的是Wap搜索转码服务,并未直接提供作品内容,被告虽为第三方网站上的侵权作品提供了链接,但其对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且在接到法院起诉状后,在合理时间内已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故被告既不构成直接侵权,亦不构成帮助侵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i] 
三、问题分析

第一,wap搜索是什么?
Wap搜索技术伴随着移动设备的兴起而产生。传统网站网页的设计是以电脑屏幕为基础,电脑屏幕较大,传统网页设计的内容也就比较密集丰富。但自移动设备兴起后,在屏幕很小的手机平板上查看传统网页时就非常不方便。为此,wap搜索技术的产生即是解决这一问题。通过wap转码,可将传统网页的内容转换成适合手机阅读的页面,使得大量传统网站的内容也可方便的通过手机阅读。
第二,wap搜索与普通搜索有何区别?
从外观角度看想,普通搜索引擎涉及所体现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普通链接,一种是深度链接。普通链接的展现过程是用户点击搜索结果后会出现跳转,从设链网站到被链网站,最终浏览器地址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地址。深度链接的展现方式是用户点击搜索结果后不出现跳转,在设链网站上即可直接下载播放被链网站的内容。而对wap搜索转码而言,点击搜索结果之后,地址显示的是“设链网站地址+被链网站地址”的模式。从内容角度看,普通搜索技术并不涉及对被链接网址内容的修改;而wap搜索技术对被链接网站的内容进行了技术上的全面转换。
第三,wap搜索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责性?

从以上技术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wap搜索完全是技术发展的产物。一般来说,普通搜索技术提供者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的明知或者应知被链接网站侵权的情况下,才会承担引诱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的责任。而wap搜索技术由于存在一个转码过程,而这一过程必然涉及内容在服务器的存储,由此,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内容复制行为。在以上案例中,法官认为wap搜索的基础仍然是普通链接技术,仅需履行普通链接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笔者认同法官这一观点。Wap搜索虽然存在一个内容的转换过程,即使涉及服务器存储,也最多是一种临时复制行为。当然,若设链网站在利用wap搜索技术转换内容之后,将内容长期存储在服务器中,这样就超过了普通搜索技术的范围,必然侵犯了权利人的相关权利。


综合以上分析,wap搜索作为技术发展的产物,在对其进行司法裁判之前,要分析此技术的主要功能以及对权利人产生的影响。Wap搜索仅仅是一种促进效率提高的一种服务型技术,并未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综合衡量权利人合法权利与技术进步,仅涉及即时转换的wap搜索是一种合理正当的技术,没有法律上的可责性。
[i] 案例内容引自北大法宝:http://shlx.pkulaw.cn/case/pfnl_1970324841190185.html?match=Exact
刘耕辰律师现任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刘律师擅长知识产权、民商讼裁、合同等领域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经验。刘律师曾长期为优酷土豆集团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所在团队长期担任360、酷我音乐等知名公司法律顾问。 Email:liugengchen@deheng.com   Tel:1391884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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