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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耕辰:Wap搜索问题探讨
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公司享有小说作品《血色浪漫》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认为被告深圳宜搜公司侵犯了其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原告公证取证如下事实:在互联网状态下,进入被告wap.easou.com网站,在该网页顶部空白栏输入“都梁小说作品集”,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1.都梁作品集 小说在线阅读 努努书坊”,显示“都梁及其作品《血色浪漫》等小说作品”的介绍,点击页面中的“《血色浪漫》”后,显示“《血色浪漫》”章节目录页面,页面地址栏显示为“http://z6.easou.com/show.m?pn=1﹠xr=http%3A%2F%2Fbook.kanunu.org%2Ffiles%2Fchinese%2F2”,页面上方注明“血色浪漫_都梁_小说在线阅读_努努书坊”;依次点击小说章节目录,可以欣赏小说作品,相关作品章节目录页面左上方均注明“都梁作品集_小说在线阅读_努努书坊”。
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辩称,其仅提供涉案作品的Wap搜索转码服务,并未在转码过程中复制该作品,故不构成侵权。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公证取证如下事实:被告委托代理人操作三星GT-I9220手机,在WIFI状态下进入被告的wap.easou.com网站,该网站声明被告仅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接着,在百度空白搜索框内输入“都梁小说作品集”,在显示页面点击“都梁作品集_小说在线阅读_努努书坊”,显示“都梁作品《血色浪漫》”,点击其章节可以在线欣赏小说作品。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已断开被控侵权网页的链接。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为涉案作品提供的是Wap搜索转码服务,并未直接提供作品内容,被告虽为第三方网站上的侵权作品提供了链接,但其对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且在接到法院起诉状后,在合理时间内已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故被告既不构成直接侵权,亦不构成帮助侵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i]
从以上技术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wap搜索完全是技术发展的产物。一般来说,普通搜索技术提供者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的明知或者应知被链接网站侵权的情况下,才会承担引诱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的责任。而wap搜索技术由于存在一个转码过程,而这一过程必然涉及内容在服务器的存储,由此,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内容复制行为。在以上案例中,法官认为wap搜索的基础仍然是普通链接技术,仅需履行普通链接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笔者认同法官这一观点。Wap搜索虽然存在一个内容的转换过程,即使涉及服务器存储,也最多是一种临时复制行为。当然,若设链网站在利用wap搜索技术转换内容之后,将内容长期存储在服务器中,这样就超过了普通搜索技术的范围,必然侵犯了权利人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