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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睿:公司强制清算法律程序探析(上篇)

2016-09-07 王睿 法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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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时公司是否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即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未出现上述情况则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公司解散清算又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自愿清算,顾名思义,由公司自行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而强制清算则是指在出现强制清算的相关事由时,由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向法院申请启动的清算程序。本文主要讨论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我国关于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公司强制清算的规定比较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明确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事由。随着实践中对公司强制清算的需求越来越旺盛,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程序。此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当地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若干文件。比如,2009年11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2011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但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对于强制清算还未有非常系统的、法律层面的规定。

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事由
     《公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公司强制清算的适用条件。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如出现下述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对于依据后两种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三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当事人
        1、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人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债权人和股东,除此之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本身均不是适格的申请人。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富兴达公司申请本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案号(2013)高法特清预终字第3240号】,由富兴达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对其本身进行清算。北京市高院认为,因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申请清算主体的规定限于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并未规定公司可以作为申请主体,故富兴达公司提出公司清算申请,主体不适格,最终裁定驳回富兴达公司上诉。       2、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被申请人       强制清算的被申请人为公司,即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非公司制企业则不适用前述相关规定。在北京矿务局综合地质工程公司申请泰姆中心清算一案【(2016)京民申1708号】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为联营企业,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范畴,故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四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附:[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未完待续

下期预告
五、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律程序六、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与处理方案


      王睿律师,复旦大学硕士,现任职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专注于公司法、投融资与并购、劳动法等业务领域的研究。自执业以来,先后为政府、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房地产企业、互联网企业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mail:wangrui@deheng.comTel:021-68867180*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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