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谢怀栻先生教我怎么做人
谢怀栻先生教我怎样做人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谢怀栻先生从流放地回到北京,是在1979年。第一次得见先生,是在当时政法干校的一次研讨会上。先生发言虽简短,而风骨毕现。后先生在研究生院开讲外国民法课,本院两届民法、经济法研究生仅五人,但教室座无虚席,多数听众是北京各校的民法教师。先生对我的指导是,学习民法从总则和罗马法入手。当时我已精读陈谨昆的《民法通义总则》,先生建议我再精读梅仲协的《民法要义》。先生亲自领我到本所资料室书库查找,可惜没有找到梅先生的著作,于是建议我读李宜琛的《民法总则》、王伯琦的《民法总则》、黄右昌的《罗马法与现代》和陈允、应时的《罗马法》。我按照先生的指导,精读这些教材,并做了大量的摘录卡片。我最初的民法知识基础,就是按照先生的指示,通过精读这些民法教材奠定的。
我于1981年研究生毕业,进本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先生是我做人和做学问的标竿。有整六年的时间,我与先生均住在本所后楼,先生住一层,我住三层,能够随时向先生请教。我的第一篇译作,内容是关于匈牙利民法典的修改,是请先生审校的。对于译文中的错误,先生逐一予以改正。我已自觉到先生不仅是审校我的译作,而是在向我传授“为师之道”,我将来如果当老师,就应当像先生对我那样去对待我自己的学生。
与先生相处,每每谈论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论及一些人和事。先生毫不隐讳自己的观点,但对事和对人是截然区分的,在指出某个理论的错误时,对持该理论的学者并无任何轻蔑之意。我记忆最深的是,八十年代中期的一天,与先生在本所后院散步,谈起当时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各种理论,先生明确指出,把民法调整对象限定在“商品经济关系”是片面的,民法不仅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还调整身份关系(亲属关系)和非商品的经济关系。同时,先生对提倡这一理论的佟柔教授表示充分的理解。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之下,强调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容易得到整个社会特别是国家高层领导的认同。先生的这一思想对我有深刻的影响。我在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民法》一书的后记中提到这一点。后来我在纪念佟柔教授的文章中,还特别谈到这一理论对于最后在立法上确立民法的基本法地位,是功不可没的。要说真有什么“商品经济民法观”的话,是先生最先指出这一理论的偏颇。但与时下的过激论者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先生是把这一理论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中去评价其得失。这不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学术批评的“客观性”和科学态度吗?!
刚才提到我1988年在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民法》一书,是我的第一本著作,全部书稿是经过先生逐字逐句审改的。当我从先生处取回书稿时,发现其中夹了许多纸条,写着那一页那一段的那一句应如何修改及理由。例如,我在原稿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关于什么什么的“意思表示”,先生指出以“意思表示”定义“法律行为”不妥,“意思表示”只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除“意思表示”外,还有别的“要素”。我在该书中主张“民法不是公法”,批驳当时仍站优势的“民法公法论”,也是深受先生的影响。先生曾经对我说,以列宁的那段话论证民法是公法没有道理,而且那段话的翻译也有错误。先生是在手把手地教我如何做学问。
先生不仅教我做学问,更教我做人。我与先生一道参加过多次专家讨论会,无论讨论国家立法草案或最高法院解释草案,先生的每一发言、每一表态,都显现出对国家、民族、人民的极端负责的精神和绝无媚态的独立的学术立场。以我四分之一世纪的学术经历和一十五年参与立法的经历,在官僚权势目前,能够不卑不亢,保持自己人格尊严的学人,真如凤毛麟角。唯先生保持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使我领悟到什么是真学者、真学术,并决心步先生之后尘。
这里特别要谈到先生最后给我的教训。2001年下半年,先生以带病之身参加中国政法大学的民法博士生答辩,答辩会后特地打电话给我。先生说,“我有一句话要告诉你,你一定不要压制青年人”。先生谈到一位博士生在论文中对我的某个观点进行了批评,先生由此注意到不同代的学者之间的关系。先生特别谈到现在年轻一代民法学者已经成长,他们身处前人所没有的学术环境,有比较扎实的民法基础,掌握一门甚至几门外语,曾出国留学,直接接触外国第一手资料,他们的知识已经超过前人,能够发现前人的不足和纠正前人的错误。先生主张真正的学术批评,青年学者可以批评中年一代学者、老年一代学者,中年一代和老年一代学者对青年学者不要压制。先生特别告诫我说,“千万不要因为他批评了你,你就压制他,无论如何,你一定不要压制青年!”我当即向先生保证:我绝不压制青年。我说:“请您放心,我是照您的标准做人,我绝对不会做压制青年人的事!”当时我也很动情,是在向先生发誓。我将信守我的誓言!
先生从来对学术论战持肯定态度,反对调和,认为学术论战可以推动学术进步。前述先生给我的电话,起因于政法大学博士生对我的某个观点的批评,先生告诫我不要压制青年,并无一字涉及我与徐国栋的论战。先生最后要我转告徐国栋,“想和他谈谈心”,先生说我是想劝他“不要太盛气凌人”。于是我通过电子邮件告诉了徐。先生在接受谢鸿飞的采访中明确表示赞同我所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思路,已经公开站在了论战的一方。后来徐说先生打算调解他与北京某人的论战。这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先生的学术思想和性格。
先生给我的另一个“教训”是:“让别人去批判!”2002年下半年,我知道与先生见面机会已不多,在国庆节、新年和春节三次去看望先生。在新年去看望先生时,我主动谈及论战中的一些事,先生对我说:“你要让别人去批判!”先生这句话,使我忆起先生曾经给我谈过的在监狱中的经历。先生告诉我,刚被投入监狱时也思想不通,是一位老狱友的开导使先生恢复了生活的勇气。于是先生托人买了俄文版《毛主席语录》,在狱中开始自学俄语。在劳动改造中,担任先生所在小组组长的年轻刑事犯人要向上汇报先生的“反动言论”,问先生拿什么去汇报,先生回答说,你就汇报说“谢怀栻散布反对斯大林的言论”。当时中苏两党交恶,小组长这样汇报后,上面就不再收集先生的“反动言论”了。先生告诫我,“让别人去批判”,使我联想到先生在逆境中的处世态度,于是恢复了心情的平静。
先生驾鹤远行之时,适逢京华“非典”猖狂。我未能参加先生的告别仪式,是为终生遗憾。但先生给我的遗训,我将铭记不忘,遵行不二!(200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