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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政策走向如何? 2019年民办教育年中大起底!

Alvin 顶思 2019-11-23

4月28日,21世纪教育研究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教育蓝皮书: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9)》,对来自权威平台和媒介的统计数据和政府文件进行收集整理,通过民促法配套体系剖析民办教育政策。


今天,顶思从该蓝皮书中选取与K12民办教育有关的法规政策和行业信息,展示该《蓝皮书》总结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要点。同时,民办教育法律专家,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田光成指出,《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就等国家正式发布!


文 | Alvin

编 | April


【1】

中央与地方配套政策步入体系化

图源北京国立教育科学研究院


民办教育是“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改革,目前新修《民促法》已经通过并实施,以“分类管理”为原则的格局业已确立,相应配套措施的出台,标志着民办教育制度体系的形成。

 

在中央配套政策层面,2016年起,中央层面的配套文件就开始密集地发布,其中正处于送审阶段的《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是民办教育的重要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017年建立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形成中央层面的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总而言之,目前中央层面的法律政策是一个多维度的体系,它包含教育党建、分类登记、鼓励发展和部际协调等内容。


近三年《民促法及其配套实施文件修订历程一览》,源自《报告》


在地方政府层面,截至2018年11月21日,全国范围内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52个相关配套文件,其中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从不同地域的实施情况来看,上海、浙江、江苏和广东等民办教育较为发达的地区配套政策完善程度较高,其他地区政策出台步伐则相对滞后。


此外,地方政策公布前有征求意见稿的文件有12件,多来自浙江、广东、上海等一线发达地区,说明一些地区政策出台的民主参与度还有待提高。


各地新修民促法配套文件出台一览,源自《报告》



【2】

政策未来走向


• 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送审稿》在明确普遍扶持民办教育的基础上,以分类管理为基础,对民办学校实行差异化措施,突出鼓励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倾向。

 

同时针对性营利性民办学校采取了更为市场化的支持政策,鼓励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地吸引社会资金兴办民办教育,允许举办者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可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设立公益性基金进行募资。

 

• 规范集团化办学

 

《送审稿》第十二条新增“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一法律修订的目的就是限制集团化办学的部分办学方式和控制形态,意在强调规范集团化办学


就目前而言,“集团化办学”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会产生法律适用问题,未来还会进一步明确规范。

 

图源SSYER


• 规范资本市场募集资金途径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确定了“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原则,并进一步放开:“举办者依法募集资金办学的,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并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实施条例》送审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设置了两个主要的限制条件。限制了学生、学生家长收取与变相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赞助费。还要求向社会募集资金只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此外,《实施条例》终审稿更进一步规定:“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总体而言,募集资金政策的走向是严格限制

 

• 限制公办学校品牌输出

 

《送审稿》第七条规定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了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适用规则,明确对公办学校品牌输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报告》认为,从长远来看,限制公立学校品牌输出,将对市场产生良性影响:


首先,将加速“校中校”的脱钩改制以及独立学院的整合和转设;


其次,杜绝公立教育品牌的市场拓展,为民办教育品牌的打造充分预留空间,实现“以民办模式打造民办品牌”。

 

图源Unsplash


• 落地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

 

新修《民促法》第十九条最终确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同时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确定了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

 

但由于长期实践中民办教育的“营利行为”,新旧制度的衔接需要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送审稿》第六十一条提出“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此外,诸多具体问题也将会在这一时期逐步解决,这包括清产核资费用、资产过户税费征缴、如何奖励或补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以及学校治理结构等等。

 

通过梳理相关配套政策,《报告》指出,在土地、税收政策等方面,各地均未有操作性规定,仅有原则性描述。


在退出机制上,湖北、浙江、上海、陕西、江苏和广东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时的补偿和奖励措施

 

从《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并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但随后又允许“原举办者与继任举办者可以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超过其依据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政策可以取得的出资补偿、办学奖励等合法权益。”

 

《送审稿》则进一步打破了举办者变更收益要受省级政策的限制。其规定:“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的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

 

• 监管教育培训行业

 

图源Unsplash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由于工商登记改革形成了宽松市场准入环境,大量没有资质、没有经过许可的民办培训机构取得了工商登记并实际运营起来。

 

而2016年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送审稿》在认可“先证后照”的基础上,设立例外情形。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依照政策规定直接申请法人登记。


负责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审批的部门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类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这一政策设立的目的就是尽量缩小行政许可的范围,将办学许可限定在学历教育和学科培训范围之内,对非学科类培训则充分鼓励

 

通过《实施条例》的修订,不难发现配套政策的未来走向是强监管与强扶持并存。分类管理、规范集团化办学和限制公办学校品牌输出等规范动作,预示着民办教育强监管的时代即将到来;税收、土地、发展基金等差异化扶持措施则表明强扶持的趋势。


【3】

新《实施条例》可能随时正式发布


根据民办教育法律专家,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田光成在其系列文《新<民促法实施条例>即将面世,它将揭开哪些悬念?》提到:


“2018年11月下旬,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司法部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协会、部分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者和民办教育专家学者发送了《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终审稿)及其说明,最后一次不公开地征求意见。


2019年1月18日,教育部陈宝生部长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至此,《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原《实施条例》是2004年2月25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后, 国务院于2004年3月5日发布,自2004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以为,两会之后,新《实施条例》发布,9月1日正式实施,应该在常理之中,可遗憾的是望穿秋水,不见伊人。不知是最终卡在哪个环节,让整个民办教育界翘首期盼!”


如此而言,新的《实施条例》随时都有可能正式发布,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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