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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财政部出台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充分发挥PPP模式积极作用,落实好“六稳”工作要求,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部提出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2

       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3

       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4

       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5

       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6

       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规范运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要求实施规范的PPP项目,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

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

2

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的。


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

3

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未按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

4

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

5

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严重影响行使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


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鼓励民资和外资参与、加大融资支持、聚焦重点领域等七方面要求。


具体包括加大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支持力度,向民营企业推介政府信用良好、项目收益稳定的优质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引导保险资金、中国PPP基金加大项目股权投资力度,拓宽项目资本金来源。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


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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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员:财务部

编   辑:刘燚 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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