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针对复工前后员工管理、职工劳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显在或潜在风险点,我们梳理出可能涉及的法律知识,一起来了解下吧!
1
企业能否以员工患新冠肺炎
被隔离治疗、观察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各类企业应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注意采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引导企业担负起社会责任,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
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关行政措施
是否为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通过案例检索及分析可知,在“非典”时期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法院均将“非典”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予以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如同“非典”一样,属于突发性传染病,与地震等自然灾害一样,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意外因素。
因此,根据《重庆高院关于疫情防控与经济保障32条指导意见》中第9条规定“按照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坚持“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结合个案情况,相应减轻或免除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新冠肺炎疫情和针对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可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3
面对不可抗力,如何处理租赁合同?
合同中双方对不可抗力情况有明确约定的,应遵从约定。如无明确约定的,在法律层面上,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件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应区分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根本目的完全不能实现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可免除违约责任,协商解除合同。比如:疫情期间的展销会摊位租赁合同、演出或婚礼场地的租赁合同、出游车辆租赁合同等等。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受到部分影响,如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暂时无法使用等,一般不得解除合同,建议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变更补充协议。若继续履行合同,承租人提出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等正当合理要求,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建议双方及时沟通并尽量达成相关补充协议,避免发生争议。
根据《重庆高院关于疫情防控与经济保障32条指导意见》中第10条规定“发生疫情导致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相对方。债务人如未及时通知,造成对方损失,相对方请求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债务人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债务人应向相对方提供疫情造成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据”。
4
面对疫情防控,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问题。
发包人和承包人尽量本着协商的原则,就复工日期、复工条件进行协商,并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材料上涨、人工不能按时到位、因疫情造成的施工进展缓慢等细节考虑到位,尽量协商谈判。确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项目停工的,合同双方参照合同中不可抗力的规定顺延工期。对于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一般通用条款一旦选择适用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即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正常复工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注意,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都能援引不可抗力予以免责。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双方才签订施工合同,此时应当视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疫情的发生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作出了明确的预见和约定,此后任何一方均不应再就疫情原因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此后才发生疫情爆发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
5
新冠肺炎疫情下,
购房者延迟支付购房款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疫情可能会对购房者的收入产生影响,但是并不必然构成其延迟付款的法定事由。一般情况下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为了响应防控疫情的号召,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如有必要,建议房地产企业可视情对因疫情原因不能如期付款的购房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来源: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编辑:刘晔 朱林国 徐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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