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基坑工程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可能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情况,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二)基坑土方开挖时,支护或降水不及时的;
(三)深基坑未进行第三方监测或深基坑变形超过监测预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边荷载值超过设计限值的;
(五)基坑周围地面截水、排水措施,开挖顺序和支护设计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第十一条 模板工程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模板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三)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造成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的;
(四)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顺序拆除的;
(五)未按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垂直(水平)剪刀撑的;
(六)模板支架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的。
第十二条 脚手架工程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二)钢管、扣件等主要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三)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设置连墙件或设置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主节点处水平杆、立杆、扫地杆、剪刀撑和连墙件等缺失的;
(四)脚手架拆除过程中,同时拆除整层或数层连墙件的;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七)悬挑式脚手架型钢锚固段长度及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八)拉杆、下撑杆未按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布置的。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
(二)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按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并继续使用的;
(四)采用不同厂家、不同规格主要构配件等方式拼装起重机械,并存在安全风险的;
(五)塔机的塔身标准节、起重臂节、拉杆塔帽等结构件没有可追溯出厂日期的永久性标志的;
(六)起重机械在使用年限内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结构件产生塑性变形的,以及锈(腐)蚀造成厚度损耗大于原厚度10%的;
(七)塔式起重机安全限位装置失效的;
(八)起重机械安拆、顶升以及附着时未按规范及说明书要求作业的,安拆和顶升加节时环境因素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九)起重吊装作业时无持证人员司索、操作(司机)、信号指挥的;
(十)群塔作业两塔间最小安全距离不达标的;
(十一)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失效或超载使用的;
(十二)大件起重吊装、多台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或吊运异形结构无吊装方案的。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类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工人的临边(悬空)等处作业时,没有系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使用不规范的;
(二)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安全锁失效、安全绳未独立悬挂的;
(三)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配重、额定荷载经计算不满足抗倾覆安全系数大于3要求的;
(四)悬挂机构前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上,支撑点的结构强度不满足要求的;
(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的;
(六)基坑、结构各层、休息平台、屋面临边、作业面临边、脚手架临边或短边边长大于(含等于)500mm的洞口等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
(七)电梯口未设置防护门或防护门安装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电梯井道内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水平防护的;
(八)施工层上部未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的;
(九)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平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钢结构、网架安装支撑平台未同步搭设防风、防倾覆措施的;
(十)卸料平台荷载超载、物料码放超高的,悬挑式卸料平台钢梁、钢丝绳未与主体结构形成可靠连接的,平台运输通道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十一)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的;
(十二)玻璃顶棚安装作业下方未搭设满堂脚手架、满铺脚手板和挂设安全平网的,未设置作业人员上下安全通道的,已安装的浅色玻璃上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第十五条 施工临时用电类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临时用电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未按规定采用TN-S接零保护方式(TN-S系统有独立变压器、TN-C系统无独立变压器)的;
(三)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四)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时,未按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未统一指挥、专人监护的;
(五)特殊场所(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六)未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类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的;
(二)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工作程序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没有监护人员,且现场没有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的。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拆除顺序及方法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
(二)对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拆除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的触落震动及爆破后坐、滚动、触地飞溅、前冲等危害的;
(三)拆除工程施工中,未对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对于可能倾倒的构筑物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施工现场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设施被堵塞、占用的;
(二)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或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且未采取其他灭火设施的;
(四)消火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或电源未引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的;
(五)施工现场未建立动火审批制度或现场动火部位未设置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现场环境不符合要求、未配备消防器材的;
(六)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寒冷天气施工时使用明火进行升温保温的,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做饭的;
(七)采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供配电线缆,或在可燃材料、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安装电气设备的;
(八)建筑施工企业在装饰装修施工中,未将工程材料可燃性外包装物拆除后进入施工作业区域施工的。
第十九条 其他类重大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涉及到的其他重大隐患的;
(三)严重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的;
(四)除危大工程以外各专项工程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五)其他经计算判定为重大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