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朱志明案撤回起诉的律师建议书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并贾志宏检察长:
本人系贵院提出指控的朱志明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的辩护人,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2017年9月6日,朱志明被采取强制措施。截至现在朱志明失去人身自由已经四年多了,对他的追诉仍然停留在一审阶段,庭审尚未完成,判决仍未作出。这样长时间的审前羁押,既是有悖程序正义的,也与我国签署的人权公约的要求相差甚远,更严重违反中国政府今年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关于降低审前羁押以及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要求。
原沧州市政协副主席、原河间市委书记朱志明案,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原沧州市人大副主任、原河间市委书记冯耀武案,是河北省纪委已离任的个别人员操盘,秦皇岛市、唐山市及下属区县检察机关参与,违背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造出来的刑事假案、错案。
朱志明案迟迟不能解决,固然有其身体状况的因素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根本原因则是指控所依据的证据体系明显虚假、矛盾、不合情理、违反逻辑,使得一个从程序到实体都问题重重的审判难以顺利完成。当前最大程度上维护司法机关体面和法律尊严的解决之道,就是公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撤回起诉。故向贵院提出此律师建议,请慎重考虑,尽快决断,以为河北司法形象止损。
一、公诉机关的指控根本就不可能是真实的,被告人朱志明不可能存在涉案的犯罪事实
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1、被告人朱志明在2004年至2016年13年的时间内数十次以自驾公车到行贿人处搬运金额数十万到一百万现金的方式收受贿赂款2996万元,并将这些巨额现金运回自己在市委市政府的宿舍内存放。
2、在收受的贿赂款累积达到六七百万至一千万时,被告人朱志明会自行将这巨额现金搬运到自用公车的后备箱内,然后自行驾车运送到行贿人李亚杰或者孙记章处存放。双方未约定存放期限、存放利息或者费用、款项的使用及索回的条件等,更没有任何凭证。按起诉书指控,朱志明共28次收取李亚杰贿赂款共1460万现金,三次在李亚杰处存放现金累计2000万元;十一次收取孙记章贿赂款共计839万,四次在孙记章处存放现金累计2600万元。至朱志明被羁押,即便朱志明已经调离河间市任职,没有证据显示朱志明有从两人处拿回哪怕一分钱。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所谓的朱志明开始将现金存放于二人处之后,依然发生了多次二人又向朱志明行贿的情况,而这些行贿都依然采取朱志明自行驾车前往二人处搬运现金回宿舍存放的方式。这种所谓的收钱、存钱始终是交叉进行的。
3、像朱志明这样的自行开车搬运现金回单位宿舍存放、累积一定金额后再自行搬运到行贿人处存放、然后继续自行开车到行贿人处搬运贿赂款回单位宿舍存放、再累积到一定金额后再运回行贿人处存放,如此不厌其烦、不怕辛苦的操作模式,竟然不是唯一的,在冯耀武案件中一模一样地存在。冯案指控冯耀武2004年至2013年共49次收受李亚杰贿赂款3490万,期间共11次在李亚杰处存放现金累计2400万元;收受尹建军贿送100万元,在尹建军处存放现金1500万元,另还有2600万元存放于另外三人处。但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冯、朱二人曾就收受贿款及存放方式等进行过任何沟通,二人虽然搭档共事多年,也没有被指控任何一笔共同受贿,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行贿人或者说协助存款人把冯、朱存放赃款的情况向对方透露过。也就是说,如此匪夷所思的收受及处理赃款的方式,完全是冯、朱二人独自想出来的,巧合的是,二人的“独创性想法”正好完全一样。
辩护人在这里想先请检察长和各位领导想象一下指控所描述的情形:河间市的市委书记和市长都自己开政府专用号牌的公车到同一个行贿人李亚杰处一次次搬来十几斤重的现金放到自己位于办公楼内的单身宿舍里;河间市市委书记和市长的多人有钥匙的设施简陋、面积有限的单位宿舍里同时都堆放着数百万甚至高达上千万元的现金;河间市市委和市政府的一把手都不顾自己年龄大且患有肝病或者心脏病的客观困难,自己一趟趟把总重超过一百多斤的上千万现金从楼上宿舍搬到楼下自己的专车后备箱内,再自己开车运到行贿人处,像李亚杰这样的大老板再自己把这六七百万元现金搬到位于10楼的办公室内。请领导们思考一下,这样的场景究竟有多大的真实性。
辩护人再简单列举一下控方指控的这种作案情节所存在的明显疑问。
1、被告人朱志明作为市长或者市委书记,在中纪委三令五申禁止各级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背景下有多大可能一次次自行开车去收取现金或者把巨额现金送到行贿人处。
2、本案中最主要的行贿人李亚杰,除了是河间市知名的房地产经营者,还是河间市政府指定公务接待的场所——瀛洲国际酒店的经营者。朱志明收取其贿送款1460万元和三次送来共2000万元现金,均是发生在瀛洲国际酒店的停车场。两人作为河间市的公众人物,都不怕此地人来人往被熟人看到?都不担心这一公共场所必然存在的监控摄像?
3、朱志明作为有专职司机、秘书等工作人员的市长或者市委书记,一次次自行驾车出入,在政府大楼内90余次上上下下用编织袋搬运现金,特别是向外搬现金到行贿人处存放,共有7次,从时间上有夏天,也有冬天,从数量上一般是600万或者700万,最多的时候是1000万元。将这重达230斤的现金从宿舍搬到楼下车里,他是怎么做到的?没有工作人员帮忙?没有被工作人员碰到过?不担心被工作人员碰上?不担心政府大楼里密布的监控摄像头?门卫室、值班室都没有人看到过?为什么办案机关不能提供哪怕一份客观证据或者目击证人的证言?
4、按照控方的证据,在搬去行贿人处存放前,这些所谓的受贿款都是放在被告人的宿舍内的。但被告人在政府办公楼二层的宿舍内外两间不足20平米,所有陈设一目了然,到底有什么地方可以安全、隐蔽地长期存放数百万元的现金?其二,被告人的宿舍至少有司机、秘书、办公室主任、交通员等多人有钥匙,可以随意出入,以便打扫卫生等。在没有任何家具上锁更没有保险柜的情况下,被告人怎么做到十余年间都不让这些人发现存有巨额现金?其三,在十余年的时间内,被告人因职务调整、办公室装修等原因搬迁宿舍五次,搬宿舍的时候被告人均不在场,这些理论上必然存在着的巨额现金又是如何被工作人员搬过去的?他们是发现了但始终保守秘密,还是搬了却没发现是现金?其四,在这十余年间,被告人还有两次生病住院,其中一次是突发急病住院,按照指控发病前后被告人的宿舍内同样有巨额现金,被告人事前不担心败露?出院后又是采取了什么应对措施的?
5、根据指控,被告人2010年冬天、2011年秋后、2013年春节前三次在李亚杰处存放赃款,而这三次存放赃款的时间段内,朱志明又收受了李亚杰14次贿送款项,少则五万十万,多则七八十万过百万。在明明已经在李亚杰处存了现金的前提下,朱志明仍然是每次都开车到李亚杰的瀛洲国际酒店停车场搬运现金再运回自己宿舍存放,攒够数百万再运回李亚杰处集中存放。为什么要这么做?但凡是一个心智正常的人,会采取这样自找麻烦、容易暴露的处理方式吗?
除了上述这些显而易见的疑点,结合对具体证据的分析,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辩护中还有更多的质疑,在此就不再展开。相较于辩护人这样的普通百姓,检察长和各位领导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应该更能设身处地地从被告人朱志明的角度去分析上述质疑,判断这些指控有没有一丁点的现实可能性。当得出答案后,请再把这些疑问加倍,因为这些同样的疑点,在冯耀武案中也完全存在。因为两个人的搭档关系,工作、生活轨迹有交叉,办公和住宿地点又邻近,这样的疑点又明显被放大,是1+1>2的关系。比如,同一个时间点,市委书记和市长的小小宿舍内都堆放着数百万的现金,这样的场景真的会客观存在吗?如果真的存在,又怎么可能不在小小的河间市人尽皆知?如今的领导干部腐败已经到了如此毫不顾忌的程度了吗?
二、司法机关对涉案的三位行贿人明显区别对待,既严重违法,又极不合理,也暴露出本案指控和证据是虚假的
三个行贿人,涉案金额最大的李亚杰,向冯耀武行贿3490万,向朱志明行贿1460万,还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向河间市多位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在被公安机关以串通投标的罪名带到唐山市限制人身自由数月供纪委及检察机关询问调查,向办案机关交纳了其自认的冯耀武、朱志明在其处“存放”的现金共4400万元后获释回家,既没有被刑事立案追究行贿罪的责任,所谓串通投标的案件也不了了之。
尹建军“承认”了向朱志明行贿900余万元、向冯耀武行贿100万,并交纳了其自认冯在其处存放的1500万元,则始终是取保受审的状态,被遵化市检察院起诉行贿朱志明900余万元,至今未判。令人无法理解的是,本案中办案机关指控朱志明收受尹建军贿赂的金额并非900多万,而是600余万。其行贿冯耀武的100万元则没有指控。
另一位行贿人孙记章,涉案金额比李亚杰少得多,却长时间被羁押,也被以行贿罪起诉,庭审结束后数月,才取保候审。案件同样至今未判。据其家属透露,孙记章一开始完全否认有行贿朱志明,并与办案人员发生激烈冲突,导致其被区别对待,长时间羁押。对这一个案件中三个行贿人的大相径庭的处理,你院公诉人当庭答复称对李亚杰行贿罪没有管辖权也没有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所以未立案。不知道你们检察院的专业司法人员,内心是否真的相信这种托辞。
对比李亚杰和孙记章的不同遭遇,辩护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办案机关是和李亚杰达成了某种“交易”:李亚杰无原则、无底限地配合办案单位对冯耀武及朱志明的虚假指控,以及退还全部所述冯、朱存于其处的所谓“赃款”,办案机关则不追究其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而所谓串通投标,从来只是限制李亚杰人身自由的借口而已。尹建军虽然也是极力配合,但由于其能够拿出来的资金有限,对于冯、朱两案指控的作用和价值又没有李亚杰大,所以虽然一直免于羁押,却仍然被刑事起诉。孙记章则是因为前期拒不配合,激怒了办案人员,所以始终被羁押并被追诉,只是因为其最终还是妥协配合,得以在审判阶段先行取保候审,获得自由。
因为法院拒不安排孙记章、尹建军到庭作证,辩护人申请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也未到案,辩护人只能依据有限的证据材料提出上述合理怀疑,但这绝非毫无依据的凭空揣测,也绝不只是辩护人的想法,
这也是无数关心关注冯、朱案件的社会公众的认识。在本案中,刑事程序被随意滥用,刑事追诉权成了迫人就范的手段,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工作成了个别办案人员的“生意”,认真工作、勤勉尽职的领导干部则变成了人身和人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错案牺牲品,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则被无情践踏。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意见》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的工作要求,坚持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坚定稳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充分运用政策策略、纪法情理融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根据近几年中纪委和最高检一直强调的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特别是前述最新发布的“意见”精神,如果办案机关认为冯、朱受贿犯罪属实,那李亚杰多次、向多位领导干部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无论如何都没有任何理由免于刑事追诉,但贵院却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对李亚杰逍遥法外熟视无睹,如果不是明知相关指控不实,那就只能是典型的徇私枉法犯罪。但辩护人是不敢相信贵院故意徇私枉法放纵李亚杰犯罪的,辩护人只相信,辩护人发现的前述案件疑点,贵院领导及办案人员都是明知的,再以这样虚假的行贿罪名指控李亚杰,不是伸张正义,而是错上加错。但如果对冯、朱的指控仍然摆在这里不撤回,则不追诉李亚杰完全说不过去,完全违反“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原则。
尊敬的各位领导,本案的问题当然不止前述这些,限于篇幅,辩护人不再罗列,庭审中都有详细揭示。但一个指控体系就像一个气球,不管疑点有多少,只要有哪怕一个确实无法回避的疑点,这整个气球就会被戳破。检察机关对朱志明的指控,已经无法绕过这些荒唐的完全无法成立的情节,注定了其必然不可能是真实的。四年来,随着案件的公开审理,检察机关对朱志明指控所无法绕开的荒唐情节,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公众所知,已经让公众对河北省纪检检察机关反腐工作的客观性、严肃性、公正性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当下贵院应该真正本着对党和国家的反腐事业负责、对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负责、对程序和实体法律的尊严负责、对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负责的精神,立即研究撤回对朱志明的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尊敬的各位领导,实事求是始终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灵魂,有错就改不会伤害党和国家的形象,知错不改、错上加错才真正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大忌,才真正会破坏党和政府特别是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和公信。不能坚持实事求是、知错就改的原则和精神的领导干部,实际上都是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阳奉阴违的两面人,是党和国家事业的破坏者,是我们应该极力反对的。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再次恳请人民检察院立即撤回对朱志明的错误指控,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谢谢。
此致
朱志明的辩护人:王兴律师
2021年12月15日
抄送: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