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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图荐文】从孟晚舟案看“美国陷阱”

海国图智001 海国图智研究院 2021-02-06

转载自学习俱乐部

原文作者:强世功


【内容提要】北京时间28日凌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认定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因此引渡案将继续审理。不仅仅是孟晚舟蒙狱,华为事件、中兴通讯事件等都与法国高管皮耶鲁齐在《美国陷阱》一书中所述的经历极为相似,《反海外腐败法》、长臂管辖、辩诉交易成为了美国围猎高管,干预他国经济,实现全球治理的工具。


【作者简介】 强世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全球法律帝国与司法霸凌主义
——读《美国陷阱》

从中兴通讯事件以来,特别是孟晚舟在加拿大蒙狱,我就一直关注事件的进展。一方面是由于中兴通讯事件和华为事件让深度卷入全球经济的中国企业家和普通民众感受到了美国动用司法武器来介入企业竞争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是在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面对美国在全球治理建构法律帝国并推行赤裸裸的司法霸凌主义,如何保护中国企业乃至外国企业在全球的合法权益,成为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中必须面对时代主题。

在这个意义上,《美国陷阱》的出版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标志性意义。在此之前,我们在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秩序的历史进程中,不可避免要学习和借鉴西方尤其是美国建构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我们由此往往看到美国建构全球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积极一面,以至于法律界主流的开明人士自觉不自觉地形成美化、神化美国法律制度的意识形态,完全臣服于美国建立的全球法律秩序,从而主张中国的法治建设要与美国法治无缝“接轨”,而完全忽视了美国法治和美国建立全球法治秩序的本质是维护美国的全球霸权地位、保护美国资本家在全球的垄断利益,忽略了美国建构全球法律帝国过程中采取的司法霸凌主义的黑暗一面。

因此,当中兴通讯事件发生后,不少法律界、经济界人士怀着幸灾乐祸的态度批评中兴工作缺乏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完全不考虑美国长期僭越法治,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秩序之上,更无人批评中兴通讯聘请的美国犹太律师竟然突破法律职业伦理的底线,违背信托义务充当告密者,将客户资料交给美国政府。直到孟晚舟在加拿大蒙狱,特别是美国没有任何证据却以危害国家安全理由围堵私营企业华为时,人们才直接感受到美国司法霸凌主义的本质。

《美国陷阱》在这个时候出版就是一本生动的教科书,让我们认识到到美国法治的两面性,即对内保护资本集团的利益,对外维护美国霸权。美国所推动的 “全球法律治理”,无论是高调宣扬“海外反腐”,还是扩展“长臂管辖”原则,其实质都是将美国国内法和司法权凌驾于国际法和国际社会之上,通过建构全球法律秩序来维护其不可避免走向衰落中的全球霸权。唯有认识到美国建构全球法律帝国的本质,我们才能“师夷长技以治夷”,积极参与到全球的法律治理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向一个新台阶。 

一、“美国陷阱”的双重含义:
“司法陷阱”与“经济/政治陷阱”

法国阿尔斯通公司是世界工业巨头之一,也是法国传统工业的骄傲。这家公司在能源电力和环境控制系统等领域都处于世界第一。然而,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公司在并购扩张过程中由于受到次贷危机影响而几度陷入财务危机。美国电力巨头通用公司很快就瞄上了这块肥肉,并展开了收购阿尔斯通的商业谈判。在谈判过程中,阿尔斯通公司的高管皮耶鲁齐被美国司法部门以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理由逮捕,并由此陷入“美国陷阱”之中。

在这本书中,“美国陷阱”具有双重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皮耶鲁齐被美国逮捕而陷入美国诉讼法中“辩诉交易”的“司法陷阱”。我们首先要认识到,美国诉讼法和中国诉讼法在理念、原则和操作操作等方面具有根本性差异。中国诉讼法秉持大陆法系的法院主导原则,控辩双方无论哪一方强大,哪一方有钱,都不能决定判决结果,司法判决并持一种基于依据法律和事实的实质正义原则。而法院的司法判决由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官酌情考虑的空间非常小。然而,美国诉讼法秉持的是一种当事人自由博弈的仲裁原则,即一切取决于控辩双方的博弈,诉讼更像是一个决斗过程,司法过程维持程序正义,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正是在这种诉讼原则下,美国诉讼制度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就是“辩诉交易”,即如果被控告方主动认罪,控诉方可以提出减刑或免刑,而一旦双方达成协议,法官原则上予以认可。加之普通法中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判例法的立法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交易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如果我们比较这种大陆法基于法律的政府主导原则与英美法中基于当事人双方自由博弈的仲裁原则,那么就会看出美国的这种诉讼理念无疑更有利于有钱有势的资本家和拥有暴力的政府,因为面对弱小的个人,他们在这场决斗、仲裁中具有压倒性优势。

在这个案件中,皮耶鲁齐早年在印度尼西亚的项目操作中,完全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他自己本人并没有任何违规的行为,严格意义上并不构成犯罪。然而,皮耶鲁齐被捕之后就陷入到“辩诉交易”的司法陷阱中。要么以主动认罪作为交易条件,换取轻刑甚至免刑;要么他拒不认罪,那就意味着他自己必须在证据收集和法律辩护上足以对抗美国的司法机关。然而,作为一个外国人,他在美国的辩护律师是美国人指定的,巨额的律师诉讼费也不是他能承担的,更何况美国监狱的私营化意味着必须交付大量资金来承担自己在监狱中漫长对抗。对于皮耶鲁齐这个弱小的外国人而言,他跟本就无力对抗庞大的美国司法机器。而一旦自己的辩护失败,就意味着可能被处以125年的监禁。正是面对这种“辩诉交易”这种可怕的“司法陷阱”,他不得不选择违心地认罪,因为漫长诉讼的心身伤害和经济消耗以及不确定的可怕判决,不是每个普通人都能经受的。皮耶鲁齐在书中细致地描写了他所面临的心理煎熬,而我们在大量美剧中看到大量故事就是那种用坐穿牢底的勇气来对抗美国的司法腐败和黑暗。

然而,皮耶鲁齐选择认罪之后,他实际上将落入了“美国陷阱”的第二层含义,即“司法陷阱”的背后乃是美国与其他国家展开经济竞争和政治竞争所涉及的“经济陷阱”甚至“政治陷阱”。美国司法部对皮耶鲁齐的调查“醉翁之意不在酒”,若真的判皮耶鲁齐125年监禁对美国意义不大,但将皮耶鲁齐认罪作为筹码实现对阿尔斯通的低价收购却意义重大。从皮耶鲁齐被逮捕起,他就变成了美国政府在协助美国通用公司与法国阿尔斯通展开商业并购谈判的“人质”。皮耶鲁齐承认有罪就变成了美国通用公司与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商业交易中的筹码,要么阿尔斯通乖乖接受通用公司提出的商业并购方案,若不接受其方案,美国司法部就以皮耶鲁齐的认罪作为证据,对阿尔斯通违反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做出巨额重罚。这才是美国将《海外反腐败法》推向全球,使其成为美国开展全球治理的法律工具所精心设计的陷阱。由此,“司法陷阱”与“经济陷阱”实现了无缝连接,最终迫使阿尔斯通为了避免巨额罚款而接受美国通用公司提出的并购方案。而美国通用电气通过这笔收购业务,控制了法国75%的电力,这无疑控制了法国的经济和政治命脉。才是美国设计“司法陷阱”的真正目的。

正因为如此,皮耶鲁齐在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一场“地下经济战”。之所以称之为“地下”经济战就是表明美国不仅利用通用公司在地上的市场交易与法国公司展开竞争,而且通过隐蔽的“司法陷阱”来与法国展开经济竞争,以达到控制法国经济命脉的目的。皮耶鲁齐认为,“美国陷阱”就是美国利用法律作为经济战的武器,削弱其竞争对手,最终达致低价收购对手,从而维持其经济垄断的地位。美国正是利用这种“经济陷阱”,成功地瓦解了欧洲的许多大型跨国公司。据书中记载,“自2008年以来,被美国罚款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达到26家,其中14家是欧洲企业(5家是法国企业),仅有5家是美国企业。迄今为止,欧洲企业支付的罚款总额即将超过60亿美元,比同期美国企业支付的罚款总额高3倍。其中,仅法国企业支付的罚款总额就达到近20亿美元,并有6名企业高管被美国司法部起诉。”

让皮耶鲁齐备感遗憾的是,这场法律战和经济战中,阿尔斯通首先选择放弃了皮耶鲁齐,迫使他面对美国的“司法陷阱”而孤立无缘,最终不得不认罪。而阿尔斯通之所以放弃皮耶鲁齐,根本原因是面对美国司法部的压力,法国政府束手无策,只能屈从于美国司法部的压力而选择被通用公司收购。由此可见,个人诉讼的司法陷阱、公司并购的商业陷阱与国家关系的政治陷阱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而这个链条就是美国以全球反腐败为名而精心打造全球法律治理体系。

二、“美国陷阱”的本质:
全球经济秩序的法律建构

《美国陷阱》所展现的生动个案刺穿了这些年来在中国流行的美国神话,揭示出了美国所推动和建构的全球秩序的政治本质。在这场诉讼中,我们首先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美国司法部介入到这个案件中,表面上看起来是打击全球腐败的个案行动,而这个个案行动却以“偶遇”的方式在配合通用公司并购阿尔斯通的商业行为。因此,在这场商业谈判中,阿尔斯通公司对手不仅是通用电气,而且是美国司法部。

这些年来,我们接受了美国关于自由市场神话的宣传,甚至否定政府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甚至发明“国家资本主义”的概念以区别于“自由资本主义”。然而,《美国陷阱》作为生动的个案揭示了美国动用国家权力介入全球商业竞争的真面目。美国司法部之所以逮捕皮耶鲁齐,表面上看起来是打击全球腐败的个案行动,而实际上是在动用政府权力介入到通用公司并购阿尔斯通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在这场商业交易中,阿尔斯通公司对手不仅是通用电气,而且还有美国司法部。这个案例让我们认识到,美国实际上是这个世界上最隐蔽的、也是最大的国家资本主义。这种国家资本主义不是通过计划的方式或者国有企业的方式进行,而是以这种精巧的法律之手建构起来的。

从理论上讲,美国司法部介入到全球商业争夺是由其资本主义的性质所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控制着国家和国家机器,私营企业的利益与国家利益进行了深度捆绑。因此,虽然美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私营企业,但它们的利益就是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的两党都是华尔街利益的代表,美国的国家性质也慢慢从早期的军工联合体的利益发展到最新的科技联合体的利益。军工企业和科技企业在全球竞争的失败,也必然导致美国在全球政治竞争中的失败。因此,美国通过国家法律手段来捍卫这些私营企业在全球竞争中的绝对优势乃是其内在的必然逻辑。这才是阿尔斯通、中兴通讯和华为所面临问题的实质所在。在这个意义上,读《美国陷阱》恰恰要通过这个案例来认识美国建构全球霸权的政治法律逻辑。目前国内主流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将企业、市场与政府割裂开来,将经济活动与政治法律活动割裂开来,这在理论上是有局限的,用来指导实践往往是有害的。因此,中美贸易战绝不是简单的经济商业战争,而是政治法律战争。在中美贸易谈判中,我们的代表团的重要成员是政府官员和经济学家,而美国代表团的首席代表则是具有长年国际法律实务的商业律师。这个差异就足以看出我们对问题性质判断的差异。

回顾西方资本主义兴起和演变的历史,私人海上贸易与帝国海军相伴而行,全球商业贸易与殖民主义相伴而行。私营企业之间的竞争就变成国家之间的政治和军事竞争,市场与战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全球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始终与大国兴衰联系在一起,私营经济的争夺是西方列强帝国争夺的主战场。大英帝国崛起“海盗资本主义”就是用国家强力来支持海盗肆无忌惮地劫掠西班牙葡萄牙的商船,最后通过战争摧毁西班牙“无敌舰队”才取得全球贸易的主导权,建立起“日不落帝国”。而欧洲历史上争霸最后引发两次世界大战,都源于私营经济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因此,马克思主义系统批判了这种市场与战场紧密结合的资本主义国家形态,一旦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机器,就必然动用国家暴力来保护他们在市场竞争中获胜,资本主义在带来对内剥削的同时必然带来对外战争和殖民。今天美国对中国乃是欧盟、日本、印度、墨西哥等发起不同形式的贸易战,实际上就是由美国的资本主义性质,尤其是美国建立全球霸权的本质所决定。这些年来,在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影响下,谈经济不谈政治,以至于遗忘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常识。而《美国陷阱》的故事和中美贸易战活生生历史无疑有助于恢复我们在这些问题上的基本常识。

两次世界大战之后,“老欧洲”在市场竞争中衰落,美国代表的“新世界”开始兴起。如果说“老欧洲”基于赤裸裸的国家暴力和殖民来保持其在全球市场中的优势地位,从而形成资本主义与殖民主义相伴而行的初级形态。那么,从大英帝国晚期到美国全球霸权的建立,实际上将推动资本主义发展为高级形态。这个高级形态就在于将赤裸裸暴力隐蔽起来,更多其采用法律规则、投资贸易、金融体系、知识产权、人权、法治和文化意识形态渗透等来征服和扩大全球市场。如果用布罗代尔的话说,就是基于一套复杂的法律规则技术建构起金融、证券、投资和知识产权等来控制市场经济的“上层资本主义”。如果用约瑟夫·奈的概念来说,资本主义的全球霸权更多借助于“软实力”和“巧实力”。然而,这些概念都不如霍布森和列宁的概念更为传神,即资本主义已经从早期的“殖民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这个高级阶段。这个“上层资本主义”编制了一个超越于主权国家至上的全球金融、商业和法律网络,从而推动建构一个超越于主权国家的世界帝国。这个世界帝国的中心从早期的威尼斯、荷兰一直到伦敦和今天的纽约,以至于推动形成20世纪的英美世界帝国。

正因为这一套复杂法律体系建构的世界帝国体系很隐蔽,以至于在很多人看来,美国乃是自由的象征,而忽略美国的本质乃是资本主义的全球自由帝国。尤其在冷战时代,由于意识形态的对抗,美国的自由特征被无限放大,而帝国本质未能充分揭示出来。直到进入后冷战之后,美国成为唯一主宰世界的超级大国,其资本主义全球自由帝国的本质才逐渐暴露出来。美国精英阶层毫无掩饰地宣称美国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主宰全球的“新罗马帝国”。而他不同于罗马帝国的地方就是他将赤裸裸的军事征服尽可能隐蔽起来,而采用各种“软实力”或“巧实力”来建构上层资本主义。比如挟持国际组织的权威来命令主权国家,从而主张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人权高于主权;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商业贷款附加私有化、市场化和民主化改革要求,并编织“华盛顿共识”的软实力来推动弱小国家的体质改革,从而让美国资本轻而易举地控制弱小国家的经济命脉和政治力量,将其固定在世界帝国体系的边疆地带。为了推进全球帝国的控制,美国动用各种“软实力”来推动“颜色革命”,摧毁主权政权而建立依附于美国的“附庸国”。只有在这些“软实力”或“巧实力”无效的时候,美国才直接采取军事暴力来摧毁重建,比如美国入侵阿富汗和伊拉克,介入叙利亚战争,而今天有准备在伊朗、中国南海和台湾进行军事威胁,以配合对中国的贸易战。

美国正是依靠军事的、经济的、法律的和文化的复杂手段,维持其全球霸权地位。任何一个国家如何政治上不服从美国,在经济实力上开始挑战美国,就会遭到美国采取各种办法系统打压,即使连美国的盟国都不例外。美国打压日本而签署的“广场协议”是最著名的例子。至于打压欧元也有各种例子,甚至包括对关键人员设计“司法陷阱”。比如法国人卡恩积极推动欧元与美元展开竞争,并主张欧洲与亚洲联合起来,在全球经济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当他准备参加法国总统竞选的时候,美国就在纽约以“性侵”的荒唐理由逮捕并起诉卡恩并最终无罪释放,但他经此打击已错失参选法国总统的资格,黯然退出政坛。由此可见,孟晚舟蒙狱和皮耶鲁齐的审判绝不是一个孤立的个案,实际上是美国用来打压其经济和政治的竞争对手以维持全球帝国霸权的常规手段。

三、“长臂管辖”:
美国司法霸凌与全球治理的矛盾

在美国调查处罚中兴通讯事件的过程中,不少法律圈子和商业圈子的开明人士普遍叫好,认为美国的指控证据确凿,批评中国企业没有法治精神和契约意识。《美国陷阱》出版之后,又有开明人士认为,不要将这个案件与华为的问题联系起来。在他们看来,中兴通讯和阿尔斯通被重罚的天经地义的,好在美国如此庞大的司法机器至今没有找到华为“违法”的证据。然而,这些开明人士一叶障目,不见森林,他们将全球的法治治理变成美国的依法治理,从而自觉不自觉地站在美国霸权的立场上,将美国看作是世界警察来在全球来推行美国法。他们忘了追问一个根本的法理问题:为什么美国司法部可以调查一起法国公司与印度尼西亚的商业交易?为什么美国法院对美国领土之外的经济活动拥有司法管辖权?为什么美国可以将自己的国内法凌家于国际社会之上,从而对其他主权国家或其他国家的公民进行司法调查和司法审判?如果美国的法理逻辑成立,那么那中国司法机构或其他主权国家的司法机构是不是拥有类似的司法管辖权呢?这样的问题迫使我们在国际法意义上思考全球法律治理问题。毫无疑问,今天的国际法虽然起源於西方的建构,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联合国体制始终强调国际法的民主基础,即主权国家的承认和认可。然而,美国不断将自己的权力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从而形成美国的法律霸权。这就构成了今天全球法律治理面临的主要矛盾:谁来制约不受约束的美国霸权,尤其是美国通过其国内法的“长臂管辖”所形成的全球司法霸凌主义?皮耶鲁齐之所以陷入美国的“司法陷阱”的起源,其法律根源就在于美国将其国内法中的“长臂管辖”原则通过《海外反腐败法》伸向全球。我们只有深刻认识美国建构全球帝国霸权的法律技艺,才能思考如何应对和破解美国司法霸凌主义。

“长臂管辖”是美国联邦制的产物,它赋予一个州的司法机构对与该州发生“最低联系”的他州公民或法人行使司法管辖权。由于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每个案例中都可以由法官创造性提出各种“最低联系”标准来扩大司法管辖权。在这个意义上,“长臂管辖”是美国打破各州分割的边界从而建构统一的联邦司法体系的重要手段。二战后,随着美国霸权的建立,“长臂管辖”也通过美国法逐渐延伸到对美国公民和美国企业在全球活动的司法管辖权。其中最重要的一次扩展就是1977年的《海外反腐败法》中明确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的公职人员贿赂。

在冷战时期,美国在全球扶持了很多腐败政府,比如我们熟知的南韩、南越、中东、拉美,美国利益与这些政府的腐败紧密联系在一起,且美国公司通过商业贿赂来打开外国市场已成为全球丑闻。比如美国企业在洪都拉斯制造的“香蕉门”(Banana gate)丑闻,洛克希德公司在日本通过贿赂销售飞机的丑闻甚至导致日本首相引咎辞职。在当时美苏竞争的冷战背景下,美国通过这个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重新树立美国在国际上的道德形象。当然也有一些更深层的考虑,即担心美国公司依赖商业贿赂占据市场会损害其在研发上的投入,不利于维持美国公司在科技领域的竞争力。这个法律相当于美国对其公司在海外的活动进行严格的法律控制,防止其从事腐败活动。当然,这个法律在道德上的宣传效果远远大于法律实际效果,一方面因为当时美国取得海外证据有相当难度,另一方面美国政府担心约束美国企业反而将市场让给了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

冷战结束后,随着美国推动“新罗马帝国”的建设,将国家战略重心从赢得冷战转向捍卫美国的全球经济利益,美国利用唯一超级大国的优势加快了将“长臂管辖”延伸到全球的步伐。一方面美国运用其对盟国的政治影响力,将海外反腐败法加以国际法化。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接受了美国推动的海外反腐败法,此后国际商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泛美开发银行等都通过类似的国际公约。另一方面美国国会通过修改法律将其“长臂管辖”原则伸向域外的外国公司。根据修改后的法律,任何一家外国公司,只要它用美元计价签订合同,或者仅仅通过设在美国的服务器(如谷歌邮箱或微软邮箱)收发、存储(甚至只是过境)邮件,都进入到美国的“长臂管辖”范围。特别是9·11之后,美国借助打击恐怖主义和反恐战争的道义制高点,通过《爱国者法案》授权美国司法机构获取个人、公司和金融机构的通讯信息、商业交易信息,这更加便利美国司法部门收集证据。而在2018年3月通过的《云法案》更要求进入美国司法管辖的互联网公司要将云上存储的数据转交给美国政府。可以说,在互联网时代,通过“长臂管辖”原则从国内伸向全球每一个触角,美国将其他国家的公司、公司管理人员乃至普通公民都变成美国司法“长臂管辖”下的臣民。《海外反腐败法》从一个约束美国公司的美国法转变为美国干涉他国企业、打击外国企业的工具,变成美国对其竞争对手“发动经济战的神奇工具。”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和财政部的工作人员摇身一变为“商业007”,利用“长臂管辖”对全球大企业、金融机构、基金会及各种非政府组织进行地毯式的扫描,对美国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精准的打击。事实上,如果不是美国如此打压华为公司,可能连中国人都不知道华为究竟发展到怎样的技术高度。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的商业机密和中国公民的个人隐私的了解掌握程度恐怕远远超过中国政府。正因为如此,美国政府可以对美国企业的竞争对手在关键时刻发起致命的精准打击。阿尔斯通、中兴通讯和华为都不是孤立的个案。美国政府早在2008年处罚德国西门子3.5亿美金,2010年处罚英国宇航公司4亿美金,2014年处罚日本三菱日联银行3.15亿美金,2014年处罚法国巴黎银行89.7亿美金,2017年处罚意志银行72亿美金。当然面对高额处罚,这些企业都采取和解认罚的手段接受美国的法律管辖。

随着中国企业逐渐成为美国企业的竞争对手,美国已经开始运用“长臂管辖”来打击中国企业。最近一些年来,不少中国企业已落入“长臂管辖”的司法陷阱,且无一例外选择和解,忍气吞声认罪认罚以避免美国式诉讼拖累企业发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18年中兴通讯遭受22亿美元的处罚和公司管理层接受美国的改组方案。由于这种“长臂管辖”不仅针对企业,而且针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因此美国往往会从弱小的个人入手,从而胁迫公司做出让步。目前,华为公司已经成为美国政府的重点打击对象。美国便利用 “长臂管辖”原则使得孟晚舟在加拿大落入美国的“司法陷阱”。就像皮耶鲁齐的案件一样,美国的目标显然不是孟晚舟本人,而是将其作为迫使华为放弃在科技领域中与美国展开竞争的人质。然而,华为公司不为所动,才迫使美国政府选择直接对华为下手。华为公司之所以如此坚定,不仅是技术领域的实力且华为在全球商业中始终合规经营,而且在于华为公司勇往直前的商业竞争文化,更重要是,在中美贸易战中中国始终支持发展高科技的坚定立场,支持中国民营企业华为,支持狱中的孟晚舟。这才是为什么皮耶鲁齐(阿尔斯通)与孟晚舟(华为)面对“美国陷阱”作出不同选择的根本原因,前者主动接受“辩诉交易”而认罪,而后者坚持用司法手段展开斗争。

美国的“长臂管辖”之所以发挥作用,不仅基于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背后的金融、互联网技术的支撑。换句话说,今天的世界是一个被美元、互联网和美国法律支撑起来的全球世界,由于美国控制着美元交易和互联网,以至于任何一个公司和个人只要进入这个世界就面临着“长臂管辖”的美国陷阱。在某种意义上,今天卷入到全球化浪潮中的每个人都在一定意义上落入到美国这个世界帝国的“长臂管辖”范围。国内法律界和经济界的开明人士之所以认可美国对中兴通讯和阿尔斯通的处罚,就是认可自己作为美利坚帝国臣民的身份,将美国作为世界帝国这个“事实”当作一种正当的“规范”加以认可而已。

如果说全球化是美元、互联网和法律技术编制的世界,那就意味着这些支撑全球化的基础性技术和法律架座乃是全球人类的公用品,属于“天下公器”,它们不能只属于美国人,而应当属于全球所有人类。如果美国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其他竞争国家展开美元金融战、互联网战和“长臂管辖”的法律经济战,那无疑是“公器私用”,将全球变成美国的殖民地。今天美国霸权的逻辑不就是“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的土匪强盗逻辑?由此我们要追问:这个世界究竟是“所有人的世界”,还是“美国的世界”?“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还是“美国人的天下”?我们是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采取一种每个人和每个国家都平等参与的共和主义思路来推动全球治理,还是基于西方种族主义的新罗马帝国理念,采用一种“美国优先”(“白人优先”)的霸权主义思路推动全球治理。这才是全球化以来全球治理面临的根本问题。

如果说人类历史一部不断迈向全球化的历史,那么,这部全球化的历史也就是在全球治理中不断用共和主义的民主政治原则来打破独裁专制主义的历史。西方威斯特法利亚体系的建立就是欧洲列强打破西班牙和葡萄牙早期帝国专制体制,实现列强之间的平等。而一战后“国际联盟”以及二战后的“联合国”建立就是东方的苏联、中国、西方的美国崛起以及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共同打破传统欧洲公法对全球治理的垄断,进入到人类全球治理的新时代。然而,后冷战以来,美国建立的单极世界霸权由于缺乏联合国和政治大国的制约,导致美国陷入到“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魔咒,美国陷入到国家政治与华尔街利益深度捆绑的治理危机中,为了摆脱其国内经济危机,美国公然“公器私用”,将全球化建立起来全球经济、法律体系异化为对其他国家开展经济战和科技战、实现美国利益优先的工具。由此,美国不断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赤裸裸地展现美国在全球的司法霸凌主义。

《美国陷阱》一书不仅揭露了美国越来越严重的司法腐败。一方面美国的商业公司、律师、执法机关、司法机构、情报机构形成了隐蔽的腐败团体,他们操纵着法律,日益变成了一股在美国国内不受约束的力量;另一方面这种司法腐败的背后乃是美国单极霸权的不受任何约束的世界帝国腐败,这种腐败的蔓延不由让人想到罗马帝国衰亡中的腐败景象。正因为如此,皮耶鲁齐呼吁欧盟在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更加独立于美国,从而制约美国霸权,从而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事实上,美国的司法霸凌主义在不断瓦解美国在过去所树立的道德形象,让全世界人民看清美国依赖其军事暴力和金融、信息的垄断,有恃无恐地抡着贸易战的大棒在世界各地敲诈勒索,从而将其霸权建立在个人、公司、主权国家对其的恐惧之上的专制主义本质,看清楚“美国优先”口号下以邻为壑、将全球秩序变成美国秩序的真面目。

从后冷战美国赢得“历史终结”喝彩声到今天不过短短的二十多年,美国这个世界帝国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堕落和衰落,以至于全世界人民都有“天下苦美久矣”的感受。在这个意义上,法国人皮耶鲁齐的《美国陷阱》的出版具有划时代的警示意义。让我们更加深切理解美国在全球采取司法凌霸的专制主义实质,理解美国的资本主义腐败在如何加速美国的衰落。因此,今天的中美贸易战不仅是一场科技争夺战,而且是一场政治争夺战,是全人类都在关注的如何结束“新罗马帝国”暴政的持久战。

四、“师夷长技以治夷”:
积极参与全球法律秩序建构

读完这本书,很容易让人想到鲁迅的名言,“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四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鲁迅用“吃人”来批评传统文化无疑有些刻薄,但是,这句话里把“仁义道德”换成“自由法治”来看西方却刚好合适。中国文明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形成的以仁爱、和谐作为最高价值追求的文明,而西方文明从一开始就建立在海盗、商业贸易的奴隶制基础上,而现代西方的兴起又建立在枪炮殖民主义、帐薄资本主义的掠夺基础上。因此,无论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对立,还是西方文明与中国文明的对立,始终充满着道德与资本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在今天变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与西方种族中心主义在建构全球秩序中不可调和的对立。

人类历史是曾经分散在不同地区的国家、民族和文明不断推动全球一体的全球化历史。这个历史既是不同的国家、民族和文明之间相互交流、借鉴、学习和融合的历史,也是彼此竞争、冲突和战争的血与火的历史。“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每个国家、民族和文明都面临着挑战与应战、生存与毁灭的考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类历史中的竞争、冲突和矛盾是现实的,永恒的,而和平、和谐往往是理想的,短暂的,而且每一次短暂的和平不过是为了下一次更为激烈的竞争储蓄力量、铺平道路而已。今天中美贸易战绝不是发生在中国和美国之间,也不是局限于经济贸易,而是全球化进程中对全球秩序的不同利益、不同观念、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和斗争。这场斗争将会深刻地影响全球秩序的未来发展方向。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是中华文明经历几千年兴衰循环中的历史经验总结。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该感谢特朗普发起的贸易战,让中国人从几十年和平繁荣中惊醒过来,认清我们身处其中的世界是西方文明所主导的世界,是由美国单极霸权支配的世界帝国,是一个技术、金融、贸易和法律所编织起来的全球法律帝国。然而,随着中国的崛起,美国支配的世界帝国政治法律制度和文化价值形态作为上层建筑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增加和美国经济相对衰落所带来的全球经济基础的剧烈变化。这种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导致美国建构的世界帝国处于衰落之中,世界出现多极化趋势。今天,我们正处在一个旧的全球秩序已经在衰落但新的全球秩序还未见雏形的大转型时代。现在很多人喜欢用“持久战”来描述中美贸易战。若从这个角度看,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百年历史属于战略防御的第一个百年,从1949年以来的百年不过我们始终处在战略相持阶段,而中美贸易战不过是这场漫长的“文明持久战”中的一场战役而已,我们必须以更长的历史眼光来看待人类文明的未来发展走向。

从1840年以来,面对西方建构的全球秩序,中国始终以“师夷长技以治夷”的积极能动态度来学习西方的法律,从翻译《万国公法》、设立“总理衙门”乃至清末制宪改革和法律改革运动,都是在系统学习西方的现代法律知识,探索一条依法治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对西方法律(尤其美国法律)始终保持辨证的态度。一方面,我们始终认为,西方法律制度是对人类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塑造了现代制度,从而成为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的榜样。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原则,从而大规模地学习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正是基于这种开放的学习态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出局规模,推动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趋完善和定型。

另一方面,在学习西方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对秉持“师夷长技以治夷”的态度,基于现代法治的基本原理对西方法律中不合理的要素提出批判。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对西方法律的批判集中在“不平等条约”问题上,而现在,当中国开始积极筹划参与全球市场经济建设,就必然要求中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来积极参与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法律秩序。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所要面对的首要任务就是批判美国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的司法霸凌主义。而这个批判就需要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理念,探索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秩序。

十八大以来,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时代,这也是中国经济全面融入全球经济的时代。世界日益离不开一个开放、发展和繁荣的中国,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利益也和全球经济的发展细细相关。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以理性开放、积极有为的态度来建构一个更加公正合理全球法制秩序。在这个过程中,“师夷长技以治夷”依然是我们的法宝,一方面要以开放的心态学习西方在推动全球治理进程中如何运用法律技术手段来建构全球秩序,另一方面要对美国的司法霸凌主义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为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持续繁荣稳定奠定法律基石。如果说此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集中在国内法律体系和法治秩序建构,那么伴随着应对中美贸易战中的美国司法霸凌主义,我们需要加快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治秩序,从而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到历史的新阶段,为全球法律治理提供一个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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