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琳琳|试论本澳社会工作者参与调解的机制
作者简介:赵琳琳,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刑事法研究会副会长,濠江法律学社副理事长,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英国剑桥大学、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
從現實和未來發展趨勢來看,調解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種社會糾紛解決方式。在兩岸四地中,內地目前設立2萬餘個行業性、專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早在2010年2月,香港律政司司長為首的調解委員會就在相關報告中提出48項建議來促進調解。根據臺灣《鄉鎮市調解條例》,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澳門特區調解機制的發展則相對緩慢。為了分流訴訟壓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調解乃是大勢所趨。當然,調解的主體及類型多種多樣,本文的視角主要是探討本澳社會工作者參與調解的機制。
一、本澳社工參與調解之相關立法與法案
澳門《民法典》第1172條規定了和解:“和解系指當事人互相讓步以防止爭議發生或終止爭議之合同。讓步可涉及設定、變更或消滅與所爭議之權利不同之權利。”與和解不同的是,調解是第三方介入糾紛解決的活動。如今,澳門特區的調解可分為司法調解和非司法調解這兩種基本形式。可能涉及社工參與調解的法律或法案主要有三部(其中兩部尚未正式通過),分佈在未成年教育監管領域、醫療衛生領域及家庭暴力防治領域。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適用於“年滿12歲尚未滿16歲時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被法律定為犯罪或輕微違法的事實的青少年”。該法增設了“複和”措施:複和會議由負責有關程序的法官主持;如經法官以附理由說明的批示許可,亦可由社會重返廳人員主持。主持人召集違法行為所涉及的人,包括違法青少年,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青少年的實體,被害人,社工服務範疇技術員及其他有關人士,舉行複和會議,旨在協助青少年認識其錯誤所在,真心悔過、不再作出不法行為,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2002年,澳門衛生局設立“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負責接收並分析因提供衛生護理的專業人員的行為而感到受損害的市民申訴,根據現行法例向衛生局局長建議應採取的行政程序,並把建議通知申訴人,就當中明顯屬衛生局責任的申訴,則嘗試雙方進行訴訟外調解。2013年10月30日,立法會一般性討論並表決通過了《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建議設立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頗受關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第14條(調解會議)規定了調解會議的目的、啟動、運作等內容。為了決定是否召開調解會議,法官可要求社會工作局或社會重返部門提交社會報告。調解會議由法官主持,並召集被害人、行為人、受家庭暴力行為影響的人以及法官認為適當的其他人出席會議;會議通過協商,要求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及作出被認為必需的行為。
二、本澳社工參與調解之必要性
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Social Workers)將社會工作定義為一種專業活動,用以協助個人、群體或社區強化或恢複能力,以發揮其社會功能,並創造相應的社會條件。調解雖然是一種古老的糾紛解決方式,但在現代社會中煥發了新的生命力。專業社工參與專業調解工作,可謂強強聯合,有利於提升本澳相關糾紛解決活動的公正和效率。
首先,社工參與調解工作順應了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形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柔性治理模式。社工運用專業理念和方法,對各種特殊工作對象開展心理疏導、行為矯治和社會救助,從而綜合提升了調解效果,彰顯了現代法治精神。
其次,社工參與調解體現了社工作為專業人士參與糾紛解決的社會責任。 “助人”是社會工作的本質,社工參與調解有利於促進雙方心平氣和進行溝通,進而達成解決方案。缺乏專業知識和方法的介入,調解工作往往效率低下,事倍功半,既費時又費力。
最後,社工參與調解也展示了現代調解工作專業化、職業化的發展規律。調解與訴訟在性質、價值取向、適用規範、程序設計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能夠與訴訟制度實現功能互補,可以更富有彈性地處理雙方糾紛。調解的成功率和當事人的滿意程度往往取決於調解人的權威、經驗和技巧,就此而言,社工參與調解具有相當優勢。
三、本澳社工參與調解之可行性
在澳門,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對於通過調解來促進糾紛解決的方式還是認可的,而周邊地區的示範效應也在逐步顯現,推廣調解是完全可行的。
雖然目前在澳門,社工參與調解的工作沒有完全規範化和系統化,但是在實踐中已經奠定了一些基礎。比如,街坊會的工作可分為三大範疇:社會活動的介入;為一些情況作證;澄清及排解一些個人或集體的問題或衝突。其中的大廈工作委員會、大廈管理資源中心提供大廈管理調解服務。不少個案記錄還顯示,街坊會曾積極地居中調解住客與建築商或業主之間有關搬遷補償的問題。近來,特區政府也在積極推動家事調解試行計畫,在家庭輔導中嘗試調解。
從大中華區來看,內地、香港、臺灣等地的調解活動開展的風生水起,為澳門的相關改革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比如,在臺灣,醫務社工介入處理醫療糾紛已逾三十年。醫療行為具有高風險,衛生資源和醫務人員的精力均有限,但居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醫患之間資訊不對稱,需要溝通,社會工作者介入醫患糾紛解決是一個不錯的途徑,有利於發揮同理心,給予情緒安撫和支持,緩和可能引發進一步衝突的負面情緒。
四、本澳社工參與調解之展望
筆者認為,從未來發展趨勢看,調解遲早將在澳門以各種形式得到推進。其中,社工調解在醫療衛生、家庭糾紛、未成年案件等領域獨具優勢,具有充分的發展空間,但是相關工作必須跟進。
一是要完善立法。為了確保一定的覆蓋面,可以就調解領域進行一般規範;如果僅僅針對社工調解立法,未免太窄。澳門的周邊地區也大多建立了專門的調解法律法規,如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香港《調解實務指示》及《調解條例》、《香港調解守則》,臺灣《鄉鎮市調解條例》等。畢竟,調解作為社會糾紛解決方式,其自身的合法性必須得到保障和體現。
二是要實現調解人員的專業化和職業化。為了確保社工的專業性,提升其服務素質,特區政府一直積極推動社會工作者專業制度的構建工作;《社會工作者專業認證及執業註冊制度》法案也展開了幾輪咨詢,一旦通過,則意味著本澳的社會工作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不過,社工參與調解必須接受職業調解員的培訓,方能在處理專業糾紛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如,瞭解相關法律,更有利於調解程序的順利開展。隨著社工參與調解工作的發展成熟,其專門化和職業化的程度也會隨之提高,反過來也會促使當事人有信心接受社工參與調解。
三是社工調解的方式應當多元化。社工憑藉專業優勢和基本工作方法介入糾紛解決活動,遵循助人自助的價值理念,可綜合運用個案、小組、社區等專業方法以解決矛盾和分歧,促進社會公正與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