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琳琳|大灣區戰略背景下的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原文載於《澳門日報》2019年1月2日)
港珠澳大橋已於二○一八年十月廿四日正式開通,作為一項超級工程,這座大橋不僅是國家造橋技術上的創新,還與國家發展戰略密切相關,如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一帶一路”倡議等。對粵港澳大灣區而言,港珠澳大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設施,在交通層面把三地連在一起,其開通必然惠及澳門。同時,澳門也可能因區域融合發展而面臨較大的競爭和挑戰,在十一個城市群中,澳門經濟總量是很小的;在競爭力上,澳門在大灣區排第四,但產業比較單一。在人員流動過程中,澳門居民對其他地方的法律制度和社會制度,包括地方政策、生活習慣等不太熟悉,去外地經商、就業或求學,可能需要一個適應過程。
粵港澳三地涉及三個法域,加強法律服務非常重要,不管是人流、物流還是其他方面的交往,都會帶來跨境爭議。跟世界上其他三大灣區都不一樣,粵港澳大灣區是在“一國兩制”前提下的灣區,當中既有社會主義制度也有資本主義制度,法律制度也存在較大差異,必然面臨法律衝突問題,關於區際間民商事糾紛的解決機制,值得深入研究,希望本文可以拋磚引玉。
一、訴訟內解決
毋庸置疑,訴訟仍然是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方式。目前,三地在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澳門基本法第9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澳門回歸以後,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就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仲裁裁決認可和執行,以及民商事判決認可和執行等方面簽署了三項安排。不過,廿一世紀已然進入互聯網時代,傳統訴訟方式正在經歷變革,加大訴訟的科技含量是未來司法的發展趨勢。粵港澳三地的司法機關應更積極地吸收和利用現代資訊技術,通過電子化手段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加快訴訟處理流程,加大司法透明度。這一點對澳門特別有意義,因為許多當事人或證人來自境外,在澳門逗留時間有限,訴訟電子化便於司法機關聽取境外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法院可採取網上立案、電郵通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簽章、庭審錄音、視頻會議等方式,以避免審判程序的拖延。對於簡單輕微、雙方沒有爭議的案件,甚至可以口頭裁判。
當然,有的方式會對傳統訴訟原則造成衝擊,但不能因此而排斥電子方式的運用,可通過制度完善來降低其負面影響。近年來,廣東法院通過資訊技術深度推進“智慧法院”的建設,比如,深圳法院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系統已經上線。當事人一般可通過相關網站、手機APP、社交通訊平台等便捷地獲取案件資訊。在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中,各地的法律服務需與時俱進,以便相互之間的訴訟對接。
二、訴訟外解決
“案多人少”是個世界性難題,在這個前提下,發展ADR(替代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必然選擇,對於解決跨境糾紛更是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
(一)調解
據報道,澳門消費者委員會與珠海市橫琴新區消費者協會共同創建了“跨境視頻調解與仲裁機制”。這樣,兩地消費者一旦發生跨境消費糾紛,可通過“跨境視頻調解平台”進行調解,大大降低了異地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澳門消費者委員會的消費爭議仲裁中心還陸續與粵港澳大灣區內的香港特區、江門市、佛山市等地的消費者組織開展了相關合作。這一方式有利於克服地理距離、法律差異等方面的障礙,減輕當事人的顧慮和負擔,進而締造和諧的溝通環境,值得推廣和深化。
調解需要一支高素質的專業人員隊伍。從現實情況來看,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擁有相當的知識、素養和經驗,其參與和解或調解有利於盡快解決糾紛、實現爭議雙方利益的最大化。二○○九年四月二日正式實施的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開始後,越來越多的律師成為調解員,律政署也鼓勵當事人在訴訟前或開始後通過調解找到解決方案。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為了充分利用轄區內豐富的律師資源,通過招投標向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購買法律服務,全天候為基層群眾提供專業調解服務,以更有效地調解矛盾糾紛。澳門本土也有不少註冊律師,可考慮挖掘這一資源。
為了確保調解程序的公正性,還必須確立律師對ADR選擇的告知義務,讓當事人充分理解調解的內容及可能出現的後果;同時可借鑒香港的經驗,建立訴訟費用的不利分配機制,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進入訴訟並敗訴或者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有關訴訟費用或賠償責任。至於在律師調解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可進一步討論再明確,比如,可通過向法院申請的方式進行司法確認。在內地或香港,調解類別非常豐富,覆蓋了日常生活的絕大部分領域,完善澳門的調解機制還可從擴大調解範圍入手,將更多的糾紛引入調解管道。
(二)仲裁
澳門特區正在着力打造“一中心、一平台”,在與葡語國家交流往來方面具有獨特優勢。澳門也具備仲裁的法律規範和機構基礎,假以時日,完全有可能成為粵港澳大灣區的重要仲裁地之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司法年度年報(二○一六至二○一七)》,《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和《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分別於二○○六年四月一日以及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截至二○一七年底,澳門中級法院審理的對由內地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請求的案件合共189件;初級法院受理經中級法院審查及確認的由內地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執行案件合共13件。在所有受理的請求中,已經審結的總數為167宗,當中獲中級法院確認的裁判數目共有158宗,不應確認的裁判有1宗。
港澳特區之間則於二○一三年一月七日簽署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自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以來,澳門中級法院仍未收到任何有關請求事項。雖然這一總計資料沒有分別提及司法裁判和仲裁裁決的確認和執行情況,但是不難發現,三地之間互相認可和執行司法裁判或仲裁裁決的數量並不大,也恰恰說明該領域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不過,澳門現行仲裁法律規範採取了二元立法,某些內容不符合國際慣例,有必要整合及修改。二○一七年六月,澳門特區政府已經公佈了《仲裁法》(草案),該草案取消內部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的二分法,修補原有制度的不足之處,簡化了程序,與國際接軌,藉着粵港澳大灣區的契機,澳門有條件真正發揮自己的仲裁優勢。在仲裁機構方面,澳門目前設立了五個仲裁機構,利用率相當低。隨着社會發展,新的糾紛類型必將層出不窮,澳門畢竟只有彈丸之地,可以考慮合併現有的仲裁中心,以發揮規模優勢,參與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方面的競爭與合作,集中力量體現澳門仲裁的作用。
趙琳琳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