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琳琳|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措施
2007年重新订定的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规定了各种措施,严宽有别,可根据不同情况而选择采取,以加强预防,强化辅导效果。
一、措施的种类
(一)警方警诫
将青少年违法案件一概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容易造成其工作量过大。为给予初犯轻微罪行的青少年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标签效应,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减轻法院的积案负担,故增设“警方警诫”措施。治安警察局专责小组在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面前,以严正方式向青少年指出其行为不法性、不正确之处以及再次作出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告诫其行为须符合法律规范,鼓励其以适当和负责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
(二)司法训诫
司法训诫是指法官向青少年作出严正警告,指出其行为的不法性、不正确之处及后果,告诫其所作的行为须符合法律规范及法律价值观,并鼓励其以适当和负责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
(三)复和
复和会议由负责有关程序的法官主持;如经法官以附理由说明的批示许可,亦可由社会重返厅人员主持。主持人召集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人,包括违法青少年,其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被害人,社工服务范畴技术员及其他有关人士,举行复和会议,旨在协助青少年认识其错误所在,真心悔过、不再作出不法行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一措施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是一致的,强调通过协商方式矫正青少年,修复加害青少年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内容包括向受害人道歉、赔偿、为非营利机构进行社会性质的活动、遵守被认为必需的行为守则等。复和措施由法官依职权决定采用,又或经社会重返部门在判前社会报告中或在执行其他教育监管措施期间建议而决定采用,但均须征得被害人同意。
(四)遵守行为守则
这是一项跟进和指导措施,旨在设定或强化规限青少年行为的条件,使其行为符合社群生活的基本法律规范及价值观。具体包括:不得前往某些场合、地方或观看某些映演项目;不得与某些人为伍;不得加入某些团体或参加某些社团;不得持有某些对象;不得饮用含酒精的饮料、服用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质;接受心理辅导和遵从为其订定的指示。遵守行为守则的期间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社会重返部门负责监督本措施的执行。
(五)社会服务令
社会服务令是指由法院命令青少年进行有利于公共实体或非营利私人实体的特定活动。社会服务的时数最短为20小时,最长为240小时,且应在1年内完成。社会重返部门负责监督本措施的执行。
(六)感化令
感化令措施是指执行一项个人教育计划,该计划应包含法官对青少年所定的、符合其需要的活动,以及法官对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所定的义务。法官可规定受感化令约束的青少年须遵守某些行为守则。社会重返部门负责编制个人教育计划,并辅助、指导和跟进青少年履行该计划。个人教育计划须自社会重返部门获法院通知有关决定采用感化令措施的裁判之日起计60日内送交法官认可。法官在认可个人教育计划前,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或作出更改,并命令将卷宗送交检察院检阅,以便该院于5日内发出意见书。社会重返部门每6个月撰写关于青少年进展的社会报告,其内应评估个人教育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之送交法官。感化令措施的期间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
(七)入住短期宿舍
2007年以前,“半收容”与“收容”的青少年均安置在感化院,但两者的辅导计划及目标不相同,分开管理更合适。为此,2007年《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将“半收容”措施改成“入住短期宿舍”措施。入住短期宿舍是指青少年须在短期宿舍内留宿,日间可外出工作或学习,并于指定时间返回宿舍。对处于下列任一情况的青少年,可采用入住短期宿舍措施:作出被定为犯罪的事实,且不适合对其采用其他措施;经社会重返部门跟进教育监管措施的执行,但其行为未有改善;在少年感化院接受收容措施,且离院时须继续接受辅助或跟进;作出被定为犯罪或轻微违反的事实及缺乏家庭支持,且不适合对其采用其他措施。入住短期宿舍的期间最短为1个月,最长为1年。法官可规定入住短期宿舍的青少年须遵守某些行为守则。社会重返部门负责监督本措施的执行。
(八)收容
收容是指使青少年离开自由环境而留在少年感化院,旨在向青少年灌输符合法律的价值观,并使其获得知识及技能,以便日后能以适当和负责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青少年作出下列事实,如不适合采用其他措施,则须收容:1)作出被定为可科处最高限度超过3年徒刑的犯罪事实;2)再次作出被定为犯罪或可处以徒刑的轻微违反事实。少年感化院编制个人教育计划,并辅助、指导和跟进青少年履行该计划。个人教育计划须自少年感化院获法院通知有关决定采用收容措施的裁判之日起计60日内送交法官认可。少年感化院每6个月撰写关于青少年进展的社会报告,评估个人教育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送交法官。收容期间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但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如青少年作出被定为可科处最高限度超过8年徒刑的犯罪事实,或作出多于一个被定为可科处最高限度超过5年徒刑的侵犯人身罪的事实,则收容措施的期间最短为3年,最长为5年。二是,如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法官经听取少年感化院的建议后,可基于教育青少年的需要,将收容措施延长最多3年:如青少年以往曾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被法律定为犯罪的事实,且就每一事实已采用收容措施;当前述收容措施最长期间届满时,经考虑青少年在收容期间的表现及违反纪律的情况,认为青少年仍未能以负责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且有依据预见其可能再次作出被法律定为犯罪的事实。不过,如教育监管措施的执行在青少年年满21岁前仍未完成,则该措施的执行至青少年年满21岁时即须终止。
二、适用原则
八种教育监管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适当及适度原则等,以更好地实现教育矫正违法青少年的目的。
(一)适当及适度原则
除了警方警诫以外的其他七种监管措施,法官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及严重性、青少年的人格、过往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并考虑拟选用的措施实际上能否执行,以及青少年及其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对拟选用措施的接受程度,选择对每一个案最适合的措施。如果青少年作出多于一项被定为犯罪或轻微违反的事实,则法官按照教育该青少年守法及使其融入社群生活的具体需要,采用一项或多项教育监管措施。评估是否需要采用和选用何种措施时,须考虑排除或减轻不法性或罪过的事由。
(二)获取所需解释和报告
法官在作出任何决定前,须听取检察院意见。法官和检察院均可要求公共及私人实体、青少年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作出所需解释。为了使采取的措施更具有针对性,法官可要求相关主体提供青少年社会报告。社会报告由社会重返部门或少年感化院撰写,用作辅助司法机关了解青少年的人格、行为、社会或家庭背景及经济、教育状况。如检察院认为社会报告对决定是否提出声请及组成声请书重要,亦可要求撰写和提交该报告。非由检察院要求提供的社会报告,须让检察院知悉。
(三)监管措施与刑罚同时执行
如果青少年在教育监管程序中被采用相关措施,且在刑事诉讼中被科处刑罚,则须一并履行该等措施及刑罚,只要两者能同时执行。但如果青少年继续留在少年感化院,有可能危害感化院的安全或秩序,则刑事法官依职权或经少年感化院建议,可命令将青少年移送监狱进行羁押;为此,收容措施的执行须中断。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刑事法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