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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赵琳琳:粤港澳合作及其法律框架

赵琳琳 程序法大观 2022-10-02
 

本文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琳琳在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上的发言

谢谢大家!首先感谢主办方的邀请,也谢谢主持人。今天我讲的题目是“粤港澳合作及其法律框架”。当然,这个题目其实非常大,我个人是从事部门法研究的,所以,我的发言内容以及研究方向没有早上第一个单元那些教授高大上,我相对讲得具体一点。粤港澳合作方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或者其他相关问题非常多,我今天主要从法律服务及争议解决方面来谈谈我的想法。


讲到粤港澳合作,我们不得不提到广东自贸区,这个自贸区成立以来实际上对整个中国大陆有非常大的影响,从粤港澳合作来讲也是一个契机。但是在这个契机当中也会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我们现有的法律是不是充分,或者相关法律规范的地位是否明确,以及它的效力是不是有一个明确的顺序划分。目前,在粤港澳合作当中,主要的法律框架可以分成四个方面:第一个就是特区的基本法;第二个就是WTO协定群,CEPA协议其实跟WTO这个背景有关;第三个层面是CEPA法律文件群;第四个是区域合作的一些安排和协议,所以我们在探讨粤港澳合作时,肯定要从这些文件中寻找一些法律依据。


从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方面来看,首先我觉得在粤港澳合作当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经贸往来,在经贸往来当中也会涉及到一些商业纠纷。我们在谈粤港澳发展或者广东自贸区发展时,还应该把它放在更宏观的背景下,就是我们国家提出的“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在这个背景下谈港澳和粤之间的合作可能更有意义,因为从粤港澳的地理位置来看,它其实是国家“一带一路”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尤其是从历史来看,港澳还有广东实际上都是海上丝绸之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三地各有各的文化优势或者是语言背景优势,所以我觉得在“一带一路”中粤港澳可以发挥一定的桥头堡作用,当然其他地方也有自贸区,但是粤港澳的优势得天独厚。这个方面我们已经出台很多文件了,大家在网上也可以查到。


我关注到一些新的发展动向,广东这两年对港澳的律师事务所采取了开放政策,尤其是在广州、深圳、珠海这三个城市,已经允许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合营制度,包括我们今天开会的所在地横琴也跟澳门律师事务所、香港律师事务所举办了合伙联营的形式。所以,在解决跨境争议方面独具优势。


在合作当中,我们首先面临的是民商事的司法合作,因为我们的争议主要还是关于民商事领域的,这方面一直进展不错,十多年前我们就有港澳和内地的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安排,还有关于仲裁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安排,这些都为我们解决跨境的民商事争议提供了非常好的途径。


当然,由于司法判决在承认和执行方面毕竟困难更多一点,所以在解决粤港澳之间甚至其他跨境争议方面ADR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现在从澳门、香港包括内地各方面的情况来看,大家对于推动ADR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视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澳门跟香港比起来可能会稍微有点落后。香港从2010年开始就要求所有的案件先经过调解,然后才考虑到法院去诉讼,这样可以避免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澳门现在ADR发展还没有那么充分,现在从官方以及司法实务部门的意见来看,大家也在极力推动。


ADR的方式在解决跨境争议方面比司法判决更为灵活,而且实际上从港澳的相关制度来看,已经有非常好的基础了,比如澳门调解分司法调解和非司法调解。从跨境争议解决方面来看,用非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就非常便利。特别是仲裁这种方式,在消费仲裁方面,广东居民到港澳旅游相对比较频繁,因为两个月可以签一次,在这种跨境交往非常频繁的时候,如果出现了消费争议,澳门的消费仲裁制度就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调解方面,现在因为澳门还没有单独的法律规范,但是仲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解决粤港澳之间的民商事争议方面,仲裁起的作用非常大。澳门现在已经有五个仲裁机构,其中的消费争议仲裁中心是目前运作最良好的仲裁机构,该中心和内地很多省市都建立了合作关系。比如,大陆的游客如果在澳门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遇到了一些争议,回到内地后可以向当地消协提出仲裁或其他解决的诉求,然后当地机构可以和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进行沟通,不用再亲自回到澳门就可以解决这种因为旅游、购物等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其他四个仲裁中心从目前受案范围来看还比较小,但政府也在推,尤其是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对解决跨境争议非常有优势。


不过,从整体来看,澳门跟香港比起来仲裁的历史传统还不具备,而且老百姓没有树立这个观念,所以仲裁还有待推广,但是它在解决争议方面已经开始显现出一些作用。从2007年开始,内地和澳门已经签订了一个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但是从澳门法院提供的数据来看,实际情况并不是很好,我这里收集到的一个资料显示,从2008年到2013年这六年的时间里澳门中院受理的来自中国内地的仲裁裁决只有两件,跟整个社会发展趋势不太匹配,因为现在内地仲裁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比如去年法院受理的案件有1000多万,但仲裁已经有13万多了,而且仲裁界现在提出的口号要达到100万件。可见,以后仲裁在整个社会争议解决机制当中会占到非常大的比例,但目前看到澳门在受理内地的仲裁裁决方面还非常有限。这反而说明我们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为把这个东西建立起来或者大家加强一些沟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更会被三地的居民所接受。


今年3月份在浙江召开了“一带一路”的研讨会,也提到了粤港澳三地在仲裁方面各有优势,如果大家能够实现一种良性互动,还是非常好的。粤港澳其实也不是竞争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因为香港有英美法系特点和英语优势,澳门有葡语国家的背景和葡语优势,所以大家如果能错位发展会对粤港澳之间的合作,乃至整个国家“一带一路”的发展都有非常大的帮助。澳门现在也提出“一个中心,一个平台”的建设,实际上也是为了协助大陆地区和葡语国家进行有效沟通和联系。这方面可以推广和完善。


香港在ADR方面已经非常完善,而且香港也想在整个亚太地区的仲裁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它现在主要的竞争对手是新加坡。如果我们内地或澳门的ADR可以跟上香港的话,可以更大地发挥地区优势,这在我们民商事司法合作及争议解决当中有一个比较大的市场。


除了民商事合作之外,粤港澳合作要想实现良性的发展,还需要处理好治安环境和社会安全的问题,因为从警方还有其他机关的统计数据来看,现在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相对于民商事的司法协助就非常薄弱,这方面前几年还在推动港澳和内地之间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但这几年由于大家分歧比较大,到目前还没有真正地形成港澳和内地的刑事司法互助机制,反而台湾地区倒是率先和内地签订了这方面的协议。如果想促进粤港澳民商事的合作,这种刑事司法互助也非常重要。


澳门所谓的刑事司法互助法只是适用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地区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反而跟中国大陆没有具体的安排,由于这个法律或规范层面的缺失,导致粤港澳之间的犯罪很多情况下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追究,包括金融犯罪、洗钱犯罪,但是这些都非常重要,金融犯罪对于整个商业环境或金融环境的破坏非常大,所以在解决粤港澳合作时也要考虑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尽可能早日达成区际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因为良好的粤港澳合作环境不仅仅需要《宪法》、《基本法》层面的规范,也需要发挥子法的一些作用。我今天就从这方面来谈谈,大家有什么意见,欢迎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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