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琳琳|澳门性侵儿童犯罪之防治
近期,澳门司法警察局公布了2018年刑事立案、执法工作及小区警务工作简况,当中提到2018年涉及对儿童的性侵案件上升,共开立二十四宗涉及对儿童性侵的案件,这一情况引起社会关注。保护儿童是全社会的责任,每个人都责无旁贷,需要在立法、司法、教育、预防等多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澳门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该公约还正式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澳门基本法》第38条第3款亦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目前,《澳门刑法典》第166条规定了对儿童的性侵犯罪,结合该法典第172条的规定,此罪名是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但导致被害人自杀或死亡的,不在此限。如被害人未满16岁,且基于其利益的特别理由,检察院须开展有关诉讼程序。对此,有人建议将相关罪行列为公罪,笔者亦赞同此种观点,毕竟,此类罪行过于严重,应加强打击,从域外相关立法来看一般也是作为公罪来处理的。
儿童证言的取得及评价
性侵儿童案件往往比较隐秘,一般没有目击证人,作为被害人的儿童在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方面都不成熟,无法理解侵害事件或者事后的调查行为,且容易受到成年人的暗示,这些无疑都增加了取证的困难,儿童证言的可信度并不高。实践中,其他地区甚至出现过儿童编造虚假证词诬陷他人的极端个案。关于证人资格和证人证言,《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18条第1款规定:“凡未因精神失常而处于禁治产状态之人,均有成为证人之能力,仅在法律所规定之情况下方得拒绝作证。”该条第3款还规定:“如属未满16岁之人就性犯罪作证言,得鉴定其人格。”
在儿童证言的收集方面,有人建议引入“供未来备忘用的声明”,以便开庭时作为证言证据提交。按照澳门现行相关机制,涉及儿童的个案,儿童会被安排到环境舒适的房间,两名受过儿童询问技巧专门培训的女性侦查员参加询问,以减轻受害儿童的心理压力,安抚其情绪。这是非常必要的,此外,从其他地区的经验来看,还可以邀请心理咨询师、社工等在场,从儿童心理学等方面提供专业分析意见,运用倾听和关怀的技巧,促进有效沟通,了解真相,也可避免对受害儿童的心理造成“二次伤害”。值得注意的是,多次询问有可能污染儿童证言,因为成人的观点和说法会在事后询问中灌输给儿童,从而导致多次证言差别较大的情况,有鉴于此,需要减少儿童被害人的重复陈述。在这一方面,台湾地区制定了《性侵害案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作业要点》,该规定适用于被害人是智障或者16岁以下的性侵案件,要求警察、社政、医疗等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互相联系,询问时若有必要可以请医疗人员陪同,询问过程应全程连续录像,由检察官指挥警察执行。
在儿童证言的评价方面,由于儿童证言难以判断真假,法官可能更倾向于采纳实物证据、专家鉴定报告等。在庭审中需要避免诱导问题,防止儿童产生误解。儿童的语言和行为具有较强的模仿性,如果陈述内容明显不合理,则需要进一步判断儿童是否是想象被害或者出于其他目的。此外,还可结合儿童及加害人之间的关系、身体检查笔录、案件揭露的最初原因以及儿童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等方面综合判断儿童证言的可信度。
建立性犯罪记录数据库
根据澳门警方提供的情况,儿童性侵案件绝大部分是熟人作案,三分之一发生在补习社、学习中心等教育场所,三分之一是同学或朋友,四宗涉及家佣,四宗涉及长辈。为此,澳门警方建议教育场所的开设者或者负责人应考察员工的道德操守以及工作中有无异常表现等,还应当查看相关人员的“行为纸”。为了加强针对性,澳门可以借鉴周边地区香港等地的经验,建立性犯罪纪录查询数据库。比如,香港警务处推行了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以加强保护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防止其受到性侵犯。如果员工从事的工作主要面向儿童,工作地点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的处所内,或者涉及与儿童有经常或定期的接触,尤其是未经监察的接触,那么雇主可要求有关人士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但这一申请属于自愿性质。
预防教育多管齐下
通过教育加强预防更为重要,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需积极采取行动,构筑多重防线。家长应当告知孩子私人部位不可让他人看或摸,不要和陌生人单独相处,不要吃陌生人的食物;坏人从表面无法识别,性侵者未必长着“坏人”脸;平常应当多了解子女在幼儿园或者学校的各种情况。鉴于儿童的理解能力有限,可以选择其喜欢或熟悉的方式进行教育,比如,情景游戏、角色扮演,儿童具有模仿的天性,让孩子模仿老师,还原幼儿园或学校的情景,等等。一旦发现不寻常情况,必须刨根问底。同时,告诉儿童如果不幸陷入危险也不要害怕,采取适当方式大胆阻止不法侵害,并及时告知家长。除了家里,儿童在学校逗留时间最长,老师和学校应保持警惕,及早发现潜在隐患,提高安全意识,提供救济管道,协助儿童揭露侵害行为,并给予医疗服务、心理安抚等。
原文载于《澳门日报》2019年2月13日。
(赵琳琳,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