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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下的消费金融ABS,风险与对策最全梳理

2017-09-02 周天林 CNABS

文章作者:周天林律师

文章来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文章原标题为《刍议强监管环境下消费金融ABS风险及防范(一)》,刊载于《金融资管法律通讯(2017年8月)》。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中国线下消费向网上消费迅速转变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近两年,网上消费增速超过30%,远远超过社会零售总额10%左右的增速,未来将继续有力的拉动消费甚至整体经济的增长。人们已经形成共识,由于电商等互联网技术相关的当代消费异军突起,对物理形态的商店百货,即所谓的线下流通经济产生了强烈的替代效应。



       消费金融将在产品服务及风险管理等方面与互联网等现代科技不断融合。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及其对线下经济的渗透,大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已成为新的资产存在形式。在现代信息科技的发展中,消费行为已成为可被记录的、数据化的行为。改变了原来碎片化、无序化的数据存在方式,消费者画像也将被日益清晰的表现出来,以至于人们惊呼互联网社会无密可保。而在消费金融领域,人们普遍认为消费金融的核心就是消费场景的识别和风险控制。前者意味着互联网技术丰富了消费场景,消费金融产品需要不断迭代、创新以覆盖更广阔的受众群体,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改变服务方式也会使得服务效率得以提升;后者则要求通过互联网数据以及对数据的挖掘来显著提高相关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然而,在中国当下偏紧的金融调控环境下,消费金融与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的结合也引发了新的担心。例如,我国当前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清理整顿,为了避嫌,许多平台不敢表明做的是互联网金融,而是所谓金融科技FINTECH,甚至业内人士断言互联网金融很快会成为一个历史名词,消失在人们视野,人们更喜欢用金融科技,突出金融对现代科技手段的依赖而非颠覆。此外,互联网消费的客观存在使得人们把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风险扩大到消费金融领域,致使不少地方监管部门为了避嫌缩手缩脚,唯恐一旦涉足其中,不免承担政策合规风险。


       还有一个特别奇怪但并不正常的现象,一旦消费金融领域出现新规,容易引起互联网金融的恐慌情绪,部分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被“妖魔化”,部分是因为消费金融自身的互联网化。例如8月2日一份名为《关于就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分内容曝光。《通知》提到中国银监会欲对联合贷款机构进行规范,对联合放贷合作机构资质限定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观点认为,该文件针对的是助贷机构与传统金融的助贷业务,涉及现金贷和非持牌消费金融类平台;而按照《通知》的要求,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的助贷业务将被一刀切除。人们并没有对这些观点是否成立进行理性分析,而是凭感觉认为监管部门又来斩立决,市场立即出现恐慌情绪。


       实际上,对消费金融领域的风险应该客观分析,虽然其中确实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合理合规方法来缓解或者解决,否则容易在理解上发生偏执,进而导致在行为上发生偏差。所以有必要对消费金融ABS风险及如何防范进行梳理,以利于实务操作。


       人们提到消费金融ABS的风险,常常来自一个直觉的判断即高风险高收益,这是一个关于风险和收益原理性的推论。互联网技术是手段,不可能减少和消灭固有的风险,如果消费金融项下的实际贷款利率畸高,说明其中的贷款产品必然存在高风险。另外一个担心是来自互联网技术,因为消费金融的风险计价模型比较灵活,但设计模型的数据来源还是平台累积的历史数据,如果历史数据不可靠、期限太短,则风险定价是否可有效反映长期趋势并不能十分肯定。


       概括起来,消费金融ABS的风险主要是来自行业风险、资产的创造者即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和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此相联系的是,原始权益人即所谓的消费贷款的生产者由于持牌与否又有不同的担心,那些持牌机构的经营资质和持续性往往有所谓政策的保护而显得高枕无忧;而那些民间的消费金融机构由于没有牌照的佑护显得异常脆弱,依赖于政策从而靠天吃饭,因此原始权益人的风险除了纯粹技术能力,说到底还是政策性风险。而基础资产的风险主要围绕利率费用是否违反高利贷、消费场景是否支撑其真实性以及对所谓现金贷的绞杀带来的无法入池的风险。




二、行业风险及其防范


(一)分析


       消费金融的行业风险主要是监管对行业重塑带来的风险,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来自强监管的风险。如前文所述,消费金融的互联网化使得金融科技成为消费金融发展的内生因素,由此,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间接成了判断消费金融行业风险的风向标,这是特有的行业风险。2016年年底监管层开始收紧互联网金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操作,许多是互联网债权的ABS。目前监管批准发行消费金融类ABS产品,除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以外,仅集中于阿里、京东、趣店、唯品等信用贷款质量良好的消费贷款公司,对于消费贷款行业整体仍面临较大风险。而消费金融产品的发展创新属于新兴业态,很容易突破已有的监管边界。一旦有此嫌疑,监管层(主要是银监局)有可能考虑相关风险,从而使正在办理或将要办理的消费金融ABS项目面临监管风险。2016年4月教育部联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2017年4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等均表明强监管在消费金融领域也不例外。 


       第二,监管不足导致消费贷款公司存在较大经营风险。消费金融业务过快的向次级群体拓展,导致不良资产率极速攀升,可能造成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而且,部分消费金融企业采用高利贷经营模式,畸高利率、放松审核、暴力催收,都可能危害行业发展。尤其是P2P公司倒闭跑路的平台已造成投资者巨大的资金损失,该类企业即使转行至消费金融,还是带着原先比较粗放的经营管理理念,借款债权整体上在金融界面临较为负面的评价,并由此扩大分析延伸到“泛”消费金融领域。中国任何产业尤其是细分的金融或者类金融产业在塑形期都有很多急不可耐的资本寻找投资机遇,而此时政策不配套、监管乏力,出现政策套利机会,同时也产生再次被清理整顿的风险。在消费金融行业发展初期,消费贷款公司缺乏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及监管标准,产品模式也不成熟,游走于灰色边缘地带,甚至发生欺诈等道德风险。这导致消费金融领域也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老问题,很多投资者甚至投机者,看到消费金融的发展潜力,极力发展实质上的消费金融,致使很多实质上从事消费贷款的机构没有金融牌照,游离于监管之外,一旦发生风险,持续经营的可能性不大,不利于消费金融类ABS业务的开展。


       第三,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基础资产法律关系的有效性需要认真甄别,非法的互联网金融不受保护或者说不能保护当事人期望设立的法律关系,从而导致基础资产的法律效力受到动摇,这也是一种行业风险。(1)银监会下发《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包括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受理与调查、授信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民营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互联网贷款如果出现风险管理重大缺陷、贷款质量持续恶化、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等情况时,监管机构应要求贷款人限期整改。如果限期结束仍未能达到监管机构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取消贷款人经营互联网贷款资格。(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规定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3)最高检《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 14号》要求准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潜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要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法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时,判断是否符合‘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等要件时,应当以现行刑事法律和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各种类型互联网金融活动,要深入剖析行为实质并据此判断其性质,从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打击与保护的界限,不能机械地被所谓‘互联网金融创新’表象所迷惑。”


(二)防范


       法律政策具有一体遵循的要求,当事人应该遵守执行,这是不可以协商谈判的。在金融政策日益严格监管的局势下,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以及各类窗口指导意见,评估对业务和项目的影响,调整相应展业和风控策略;另一方面,要遴选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优质客户。尽管消费金融ABS精准对接实体经济,但是当下消费金融本身并不是一个成熟的行业,政策法规变量是其重要的制约因素,因此边走边看政策的同时,致力于挑选优质客户办理ABS,是相对比较理性的选择。



三、征信体系不健全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分析


       做消费金融最难的是什么?业内的基本共识就是“风控”。消费金融是普惠金融模式的范本,如果用传统的线下一一甄别等传统模式对多如牛毛的海量客户、微量业务进行风险识别、控制、化解,则成本极高以至于持续经营都成了问题。运用互联网技术成为消费金融展业的突破点,但是互联网技术又必须与一个开放网络海量数据尤其是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库无缝对接。征信在互联网信贷中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其在传统信贷环境中的地位,是整个互联网金融风控的“灵魂”环节。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却比较骨干。如果给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画像,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体系的不足之处集中表现为系统垄断、信息孤岛、小白群体,导致的结果是信息披露不充分,渠道过窄、成本高,增加了消费贷款公司风控难度。



       我们先来简单讨论下所谓的小白群体。小白群体就是消费金融行业的老大难,小白群体主要集中于蓝领、职场新人、学生等,其特点是:是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的重要目标客户;为中低收入群体但具有小额频繁的融资需求;个人征信信息不充分,银行贷款记录“小白”,人行征信系统信用表现空白。因此,小白群体是矛盾的统一体,有需求但数据不充分,增加了消费贷款公司的风控难度。


       征信是一个多方主体参与的行为集合,包括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活动、使用征信机构所提供的信息的活动、信息主体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征信业的活动等。消费金融的技术基础是互联网,其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需要信用数据加以修补、佐证、辅助判断,建立完善的互联互通的征信系统是行业蓬勃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征信体系已经成为整个国家信用环境建设、信用链条完善的一个必要的基础设施,也是金融体系顺利运行的必要的社会支撑。


       但是征信体系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集中体现为征信系统垄断和互联网平台数据孤岛并存的尴尬局面。一方面,虽然有个别的互联网平台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但现有网络借贷平台绝大多数难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对接。在此情形下,许多互联网平台内控体系不完整、制度不到位、人员素质亟待提升,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能标准化、互联网化的运用,一个借款人可以多处借款,借贷真实性难以识别,以上都使得互联网平台的风控难以落到实处。这是网络平台对信用兜底的一个制度性原因,因为无法做到合理客观的风险定价,只能在竞争压力下把风险内化,以便获客。消费贷款欺诈事件频频爆发,反欺诈是风控的难点。欺诈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觉的恶意欺诈,此类欺诈不会采用真实身份借款,身份真实性识别是反欺诈的核心。第二类是被动的欺诈,有些用户本身并无消费贷款意愿,而是受中介蛊惑进行骗贷,并从中获得返点收入,为了蝇头小利出借身份证件等信息,被催收后才意识到有贷款需要偿付,一旦逾期,不但被追索债务,而且其不良记录将记入征信记录,影响其信誉。反欺诈也要求征信体系透明、互通。另一方面,征信平台的信息垄断和信用信息披露成本倒逼阿里巴巴、京东、苏宁这样的电商平台纷纷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价平台,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发掘新的信息挖掘路径。应该承认,外因是通过内因发生作用,内因在于这些电商平台客观上对于客户的经营情况甚至部分信用信息了如指掌、实时监控,可以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和风险定价。但是我们应该从信息系统的社会公用性角度敏锐的察觉这类个别搭建信息数据的方式的致命缺陷是可能形成一种新的垄断形态,带来与生俱来的所谓数据孤岛的问题。例如,京东、阿里等电商平台都在建立自己的征信系统,该系统仅仅包括其在平台上的消费、信用数据,而仅基于平台而进行数据挖掘更会产生数据孤岛现象。因此,此类成本比较高的数据孤岛缺乏互联互通的话,其价值挖掘并不充分,需要通过借助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数据集成共享和交叉复用实现,从而尽可能提升数据价值。


(二)防范


       由于消费金融具有无担保、小额、分散、机动强的特点,对坏账的判断和控制成为核心问题,而这个核心问题是由原始权益人大数据风控的质量所决定的。ABS管理人对原始权益人的大数据风控并没有升级改造的能力和必要,他能做的是通过尽调来了解、判断和评估原始权益人的大数据风控对ABS产品的适合及满足程度,最终的目标还是为了确保入池资产的质量,保证投资人的权益不受损失。


       在尽职调查实务操作中,要关注消费金融机构构建的风控模型在使用以央行征信数据为主的金融数据外,是否引入了其他征信机构的数据、用以考察的数据种类是否多样等,把多种数据结合起来风险建模从而保证完整性。在调查时要关注原始权益人的风控体系是否发挥作用,尤其是对欺诈风险采取了哪些防范措施,例如在身份识别方面的能力,是否有自己的大数据库,数据库能否和其他机构的数据库联接比对,从而评估其在审批环节进行身份识别和反欺诈的能力。



四、原始权益人风险及其防范


(一)分析


       我们知道,在理论上资产证券化产品架构设计中的法律基础性支撑是基于资产分割理论的破产隔离及真实销售,也就是说,通过信托设立或者资产购买,将资产交付至SPV,此后再通过与此相配合的一系列结构分层和现金流分割重组技术使得基础资产从原始权益人的责任资产中特定化并分割出来,从而实现不同债务责任的相互独立,标的资产获得了独立性的地位;再加上增级措施及其他证券化技术措施,使得资产信用为基础的ABS证券获得比原始权益人自身信用更高的信用评级,进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获得低成本融资。既然ABS业务基于资产信用,为何在消费金融ABS中,我们如此看重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是不是与ABS的基本精神有悖?


       首先,这需要从我国信用链条的弱节、ABS法律痛点及近期金融追责中寻找一般性的解释。我国企业的信用链条中的弱节其实就像一种金属疲劳,就是企业的债务杠杆过高,相互之间互保盛行,一旦个别债务(关联人、担保圈)出现风险很容易酿成结构性、颠覆性的灾难,因为所有债务人都争先恐后启用预期违约机制,容不得企业喘息之机。覆巢之下,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是否能安然置之度外?从理论上说,如果真正做到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则管理人和证券持有人无此忧惧,但可惜我国企业ABS利用的是委托交易模式,鉴于资产管理计划的非独立地位,标的资产与管理人的资产在破产时可能混同,且交易价格如存在有失公允,则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前一年的交易破产管理人均可审查并行使撤销权,这是我国ABS业务的法律痛点;而这个痛点其实与我国法律的整体配套息息相关,例如不特定债权通知的形式及其效力等。另外,当前我国处于金融强监管风暴之下,追责机制硬碰硬,金融创新受到严重压抑,金融风险的防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而资产证券化属于创新点多发的领域,监管机构及其人员更愿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否则,如果出现风险还要严厉追责,存在得不偿失的风险。因此,按照穿透原则的本源要求就是实质性控制风险,如何达到实质性控制风险?正如在雷雨多发的季节最好的保护办法就是带上雨衣雨伞,防范于未然。由于在ABS交易结构中,原始权益人(以及关联人)的信用通过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资产置换、担保等法律机制挂钩在证券支付的债务链条中,只要原始权益人不出现债务风险,自然资产证券化的偿付也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在种种现实条件的约束下,企业ABS实际上存在资产信用和人的信用并重的局面。


       其次,还需要从消费金融ABS的特殊性来解释为何我们要特别重视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纵然,消费金融债权本身是非常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例如极度分散、每单额度较小、很多具有天然的消费场景,但是,消费金融ABS的资产创造者例如消费类贷款公司,却是一个鱼龙混杂的群体,风控措施、信用管理机制、大数据管理能力存在差异甚至不排除可能存在数据失真风险。原始权益人自身的经营偏好、客户群体的质量不是一天形成的,需要经过一定的循环往复和层层积淀,其总体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ABS资产的运营质量,这主要是与原始权益人同时受托担任ABS服务商的角色定位密切相关。我们知道,无论券商还是基金子公司均为金融机构而基础资产对应的底层资产分别属于不同行业,金融机构不可能熟悉和参与每个行业的经营以及风险控制,而客户管理及市场开发管理的技术性很强,且关涉企业核心商业机密,更加重要的是,消费金融的互联网化要求风控和运营等全过程必须通过大数据和完整的信息处理系统来完成,现金流的回收已经内化在企业的运营之中,因此原始权益人承担服务机构可谓责无旁贷,由服务商对借款进行审核、发放、催收等,不仅成本较低且商业、技术上均可行。在这种逻辑下,必须持续关注原始权益人的运营情况,这是评价其持续担当服务商的基础,两者可以说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消费金融类ABS产品设计中,通常回款先回到资产服务机构,再进行循环购买或者转入专项计划账户进行分配,此时要注意防范与资产服务机构的自有资金混同风险,采取措施缓释之。


       最后,我们还要回到消费金融行业环境与主体自身的短板来客观评价消费金融ABS为何如此关注原始权益人的风险。消费金融的核心是消费金融经营主体自身的运营水平和风控能力,然而,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竞争却日趋激烈。消费金融行业整体业务规模在快速扩张过程中,服务的客户不断下沉,客户群平均信用水平下降。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逐步加强和完善,消费贷款小额、分散的特点符合监管要求,因而大量P2P平台的资产端业务向消费金融转型,其中许多平台风控水平较差。还有消费金融企业是新设企业,缺乏市场经验,但深知这个行业是赢者全拿,于是极力扩张业务规模,力求成为龙头以便进行市场卡位获得竞争优势,惜乎设立运营的时间短,且风险尚未得到充分暴露,风控体系是否能够适应快速扩张的后遗症尚未得到较好的检验。而客观情况是,尽管大数据技术手段先进然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其风控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都依赖客户数据的积累,而积累需要时间,数据积累不充分是客观现实,可以说这些消费金融公司的历史数据短板是制约互联网管理有效性的最主要因素。此外,我们还要注意到,消费金融资金的应用常常需要金融主体,例如金融消费公司和第三方消费平台展开合作,因此,消费金融类ABS要关注与之合作的第三方消费场景主体的综合实力和市场地位,例如租房、装修、租车、婚庆分期、美容分期、健身分期、教育分期、驾校分期等产品,合作平台的经营管理水平值得关注,否则,如果合作平台跑路、被关闭,一是影响资金(贷款资金)安全,二是影响消费链条的持续性,消费者可能拒绝还款,消费ABS的现金流可能中断,进而影响ABS证券的兑付。



(二)防范


       如果从一个连续的生产经营过程结合信用本身的特点看,原始权益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才最终决定着入池资产的质量,但从法律结构上看,消费金融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仅取决于资产池中贷款的本息回收和相应的信用增级安排,所以,入池贷款本身的信用风险是导致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的最主要原因。因此,防范信用风险成为最主要的任务,信用风险主要指还款能力(经济实力)与还款意愿(道德风险)。  


       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购买消费金融贷款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因此被购买的小额贷款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转移到专项计划本身并最终由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出现恶化,小额贷款可能出现逾期,经向借款人催讨等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信用损失将会给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消费金融ABS的技术基础就是FINTECH,重点关注以下方面:原始权益人(服务商,下同)是否建立完善的基础资产全流程风险管理机制;原始权益人是否具备运营基础资产的身份识别、风险模型研发、风险数据挖掘的技术能力;原始权益人是否建设必要的、安全的信息科技系统。


       具体的防范措施一般包括几个相互支撑的层面,构建一个防护网:(1)原始权益人对小额贷款资产的信用风险控制是否可行。原始权益人是否建立了多层次的小额贷款风险预警和管理体系,根据客户在消费场景平台上的信用及行为数据,对客户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进行较准确的评估。同时有效的预防机制可以提高客户的违约成本,从源头上控制信用风险。例如,微众银行设计了6个风控和评分模型,对所有腾讯客户做评估和排序,根据结果形成并逐步开放白名单。这六大模垄包括公安数据模型、央行征信数据模型、微信社交模型、手机 QQ社交模型、财付通支付数据模型、资金饥渴度模型。其中既有传统的金融数据比如银行 征信、公安数据、教育数据等,也有基于腾讯平台的社交数据和支付数据。这些模型同时也会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又如,“百度有钱花”是百度金融面向广大用户和合作伙伴推出的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品牌,面对消费金融行业面临的“信用下沉、风控线上化、获客成本增加、产品差异化程度低”四大挑战,“百度有钱花”基于人工智能、用户画像、账号安全、精准建模等金融科技技术,从用户、场景、行业三方面控制风险。单就场景而言,百度拥有跨场景数据,包括搜索数据、来自糯米的消费数据、百度钱包的支付数据、百度地图的定位数据、用户使用的兴趣数据、推广商户的商户数据、信贷接入后积累的用户信用数据,以及运营商数据、政府部门数据、线上/ 线下交易数据、网贷行业数据等有价值的外部数据。(2)对资产池管理是否到位,能否实时监测流水的异动、联系状态的异常等数据。通过采用全自动的风险识别流程,可以提早识别风险,提高人工处理效率。原始权益人的小额贷款资产经过哪些严格的筛选标准后方可被专项计划受让并纳入资产池?管理人要注意结合消费贷款的特点多点控制信贷资产的加入以保证资产池质量:A、注入资产的信用等级:必须是五级分类的正常级、借款人未发生逾期或不良记录;B、注入资产的离散度:充分保证资产池资产的分散化,设定单笔贷款金额限制、每个行业贷款金额限制等以确保具有较高的离散度。(3)计划管理人及资产服务机构的专业监控是否可行:计划管理人及资产服务机构对资产池的不良贷款率实时监控,当标的资产不良率超过设定比例时,停止滚动循环受让小额贷款资产,直至降至安全范围,从而保障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原始权益人是否建立起与债务人的联系的大数据网络,通过关联匿名ID、联系家人朋友追回欠债,从而降低整体不良率。(4)计划管理人和外部评级机构对担保及补充支付承诺人的履约能力判断,计划管理人和外部评级机构对担保及补充支付承诺人的资本实力、业务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降低担保及补充支付承诺人不能履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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