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管辖调整!一张表搞定最新最全北京法院管辖!(2019年5月版)
[第四版]更新了高院和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调整后的标准。
201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全国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对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民事一审案件管辖标的的调整,又将使得北京法院的管辖格局发生什么变化呢?
(简要图示)
小编将以更具体的图解更新版来展现这些变化。
(北京市法院层级管辖示意图)
基层法院所涉及的案件均为按照级别管辖规则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管辖法院按照原上诉规则确认。
1、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和司法赔偿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同时,根据2019年1月11日北京高院发布的《北京法院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地域管辖》进行更新。
2、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3、一中院专设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理北京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案件、破产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四中院集中审理北京市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注: 《北京法院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地域管辖》
1、除专属管辖、专门管辖等特殊情形外,以东迁的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按照属地原则处理,根据迁入的新办公地址来确定管辖法院;
2、调整涉及的案件自2019年1月11日起由新管辖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由新管辖法院对应的上一级法院审理。2019年1月11日之前原管辖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后续的上诉案件,按原有规定处理;
3、不在市委公布的第一批搬迁名单里的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暂时不作调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市高级法院将根据北京市后续搬迁安排再及时作出新的调整。)
此处仅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包含涉外、涉港澳台情形)进行列举说明。
(注:“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
(主要图解说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最新的互联网涉知识产权的案件)
(注:“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根据《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部分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了其他辖区的的知识产权案件;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专利等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
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简要图示
(注:“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之前,各中级法院已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仍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注: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
受案范围
1、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1)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2)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注: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受案范围
一、第一审案件:
1、指定第一审行政案件:
(1)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2)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3)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2、指定第一审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除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之外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上诉、再审案件
1、对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2、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3、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而提起的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注:“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其原有案件分流图示:
注:自2018年9月9日起,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相应的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小编提示:详细版北京市各法院管辖,请点击“阅读原文”。
内容整理 |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中心
编辑|乔娇娇
指导 | 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