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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起:论一体建设法治社会

张鸣起 中国法学 2022-04-24

张鸣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的讲话和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等场合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大命题,首次将法治社会作为一个有别于法治国家的概念鲜明地提出来。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五部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分别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以及“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4个方面对法治社会建设作出部署。在这种背景下,正确认识法治社会的内涵与特性,及其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关系,深入探究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和基本路径,事关法治社会建设的成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法治社会的时代内涵和基本特征

(一)法治社会的时代内涵

总体而言,对法治社会内涵的认识和理解,经历了由宽到窄、由泛化到细分、由广义到狭义的渐进过程。结合学界的研究成果和实践需求,法治社会应当做如下概括:即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而言的,是指全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简单讲就是将社会权力和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的一种社会类型。具体包括如下三种内容:一是各类社会主体(包括社会基层群众性组织、各事业企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及其社会权力依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自治性的法规范,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自主自治自律;二是各社会主体在法治范围内对国家权力予以监督与制衡;三是各社会主体以及各社会群众和公民个人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都渗透着民主的权利和权力意识与法治精神,形成社会的法治文明与生活方式。

(二)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1.全社会恪守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法治的精神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的普遍认同。

2.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正式规则与社会组织等制定的自治规则及各类群体的习惯等无形规则之间具有融贯性,在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上具有一致性,并且这些规则承载的法价值与法原则获得了社会主体的认可与服从。

3.党和政府依法治理社会,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矛盾中具有权威地位,人们能够和平理性地表达诉求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社会自治的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自治化程度和自我管理程度大幅提高,社会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5.法律服务体系完备,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

(三)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关系

如何理解一体建设下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关系,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解读。虽然解读的角度不同,但大都承认在一体建设的语境中,法治社会建设具有基础性地位。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推进和保障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这要求承认和支持社会主体拥有属于自己的物质与精神等社会资源,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并能运用这种资源的影响力、支配力,去支持或监督国家权力,从而实现权力多元化、社会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作为并列关系,共同构成了法治中国的主要内容。

二、一体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意义

(一)时代背景

一体建设法治社会是中国建设发展的主观选择,是法治运行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认知水平提升的逻辑结果。

一体建设法治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当前法治社会建设面临着的是传统与现代的双重困扰。传统的典型代表就是人情社会根深蒂固,牵扯制约着法治的发展;现代的典型代表就是网络技术渗透进各个领域,挑战传统社会治理方式。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法治社会建设显得尤为迫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奠定法治社会建设的思想基础。一体建设法治社会,是党中央审时度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提出的,有实践基础。作为一个命题,它也有坚实的思想基础,这个思想基础就是包括法治理论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重大意义

一体建设法治社会赋予法治社会以崭新的时代内涵并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体建设法治社会助力法治的深化与升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治国理政之重器,因此法治的一般基础与源泉是社会领域,建设法治社会恰恰是破解公权力缺乏制约等法治瓶颈的有效路径。将法治建设重心向社会转移,是对法治国家之根本的培育和巩固,是将法治推向实质化的高级法治阶段,有助于推进法治的深化与升级,也是执政党追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体建设法治社会奠定现代社会的基础。中国社会正经历从传统社会加速迈进现代社会的历程,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改变传统的“人情”、人治社会,培育和提升现代社会的公共理性。此外,从全球化角度看,中国同时面临西方强势话语和本国传统观念的双重压力,法治社会一定程度上回答了“社会向何处去”的问题,为社会发展指明了建设方向。

一体建设法治社会促进中国社会的顺利转型。如果把法律作为社会共存的保证,并把公平作为最大的共识性价值,以公平为基本内容和运行的目标,自然就有助于进一步地凝聚共识。建设法治社会也就成为促成社会团结、重铸社会信任、促进中国社会顺利转型的核心抓手,成为迈向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三、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社会

(一)充分认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短板和障碍

1.理念和思维层面

“国家管制社会”、“社会等同于国家”等观点很多仍是“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惯性思维,没有认识到“法治社会”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没有深刻认识到法治社会建设命题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从理念上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建设。如果只是简单地把法治社会建设理解为加强社会管制,继续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就不会在治国理政中重视社会的潜力和发挥社会组织的活力,就无法实现法治社会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目标。 。

2.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层面

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相对照,当前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层面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回应和支撑还是远远不够的。这突出地表现为:首先,在社会治理体制上,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法治社会中社会主体的地位有待进一步明晰。其次,在治理能力上,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情况和问题。就法治社会建设的状况而言,一方面相关制度体系不健全必然影响了治理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存在实践中许多初衷良好的制度变了形、走了样,导致治理能力下降。

3.社会自治能力层面

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主要是通过国家自上而下地进行制度建构,国家与社会、法律制度与传统文化之间自开始就存在很大差距,民间社会自治规范与国家法之间不衔接甚至发生冲突的现象也有发生。(1)基层组织与社区建设发展不够充分。 (2)社会组织发育不够成熟。 (3)行业自治规范程度不够。 (4)人民调解及其他民间解纷机制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以上所述,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在制度等各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短板,按问题导向的要求,我们应立足国情,针对短板问题进行法治社会的顶层设计。

(二)坚持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社会建设基本路径

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路径,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予以把握。宏观层面,就是将法治社会建设放在人类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中认识;微观层面就是从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关系的角度领会,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角度把握。

1.宏观层面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在短短的三十几年时间内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实践才完成的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进程,呈现出明显的“时空压缩”特征。西方发达国家在数百年时间中不同阶段产生,不断消化解决的问题,以复合型、叠加式、压缩态集中到了“当下”这一时空中。这种严峻的挑战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发展道路不会是一个自生自发的缓慢过程,而是走了一条由党政主导的建构型的发展路程。同样地,我国的法治社会也不可能自发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离不开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所谓自上而下,主要是党政主导推进,通过立法、法律实施等强力推进和引导,如开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教育活动。所谓自下而上,主要是发挥基层自治和行业、社会组织自治的作用。

2.微观层面

一体建设法治社会的着力点应主要放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党和政府依法治理社会。二是社会依法自治。三是全体人民自觉守法。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蔚然成风,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普遍增强,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广大公民争当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基于以上思考,我们认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路径,如果用一段话来表达的话,可以这样归纳:

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为基本方式,以培育法治信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突破口,以构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为重点,以形成多元融贯的规则体系为支撑,以健全公民依法维权机制和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为抓手,以发挥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为主渠道,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达到整个社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文摘来源:《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图片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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