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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进程

2017-07-19 公丕祥 中国法学杂志社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已经走过了六十多年的不平凡的历程。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分析原则,深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运动轨迹,着力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逻辑,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建国之初中国法治道路的艰辛探索


中国人民大革命的胜利,催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中的第一次法律革命。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从中国的具体国情条件出发,组织和推动了第一次法律革命。这场法律革命是在新民主主义法制发展的基础上展开的,旨在于推动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秩序向新民主主义及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历史更替,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是在废除旧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法治发展。在人民大革命胜利的前夕,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这被称为“二月指示”。所以,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这已经成为建立新中国的新型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基本法权要求。

其次,第一次法律革命创设了新型的国家制度,有力推动了现代国家发展。1949年《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建国之初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及其政权组织系统作了明确的规定。作为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大典,“五四宪法”不仅是对《共同纲领》的继承,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共和国国家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家制度,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再次,第一次法律革命致力于形成社会改造的法律机制,进而初步建立了一种全新的社会和法律秩序。在建国以来的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一个明显特点,便是法治发展与群众运动彼此交织在一起,形成有机的互动关系。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有力推动了建国之初的法治发展。然而,群众运动与法治权威之间往往有其矛盾的一面。在中国的特殊社会历史条件下,群众运动的这种副作用所造成的影响是相当深刻与深远的,这集中表现为助长不重视和不尊重法治的现象的滋生蔓延,损害法治权威的确立。


二、中国法治道路的形成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入了一个历史变革的新时代,构成了当代中国的又一次法律革命。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对着防止“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历史悲剧重演、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时代课题,坚定地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方针,推动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变革,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因之,持续到当下的第二次法律革命的本质性意义,在于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法理型法律秩序的深刻转变。经过30多年的广泛而深刻的社会与法治变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显示出旺盛的活力与强大的生命力,有力地推动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进程。从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世纪80年代的十余年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呈现出若干鲜明的时代特点。

第一,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法治方针。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导方针的指引下,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大踏步地前进。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鉴于“文化大革命”中的非法司法的惨痛历史教训,为了确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以下简称《九月指示》),第一次明确指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并且把刑法、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上升到“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重大高度来加以突出地强调,这确乎意义重大而深远。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亦称之为“八二宪法”),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推进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宪法规范,确立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时代进程。

第二,确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重大法治原则。把法治建设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这既是我们的传统和优势,也是新的历史条件的客观要求。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决不意味着放弃或削弱党的领导。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法治原则,对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提出了新更高的要求,而党首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九月指示》按照“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方针,第一次全面地科学地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深刻总结分析了发生十年“文革”的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特别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决议》之后的第二年九月,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随后不久的“八二宪法”把上述精神上升为宪法原则,这一重大法治原则和法治要求的提出与贯彻,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积极推进国家制宪和立法进程。在全新的时代条件下,制定一部反映新的历史时期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全新要求的新宪法,已是大势所趋。经过历时两年多的反复研究、全民讨论和充分审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八二宪法”。在中共中央的积极推动下,全国人大借鉴国外的有益的制宪经验,坚持宪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有机结合,在确保宪法体系与结构的完整性的前提下,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八二宪法”的某些条文,使之记载社会变革的成果,引导社会变革的发展走向。在“八二宪法”的指引下,20世纪80年代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进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中国法治道路的丰富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功推向21世纪的历史进程中,科学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继续坚持不懈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当代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展示出蓬勃生机和活力。

其一,努力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基础。1992年初,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明确作出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著名结论。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明确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199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经济体制,并且强调必须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充分体现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紧密结合。经过1978年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持续不断的努力,当代中国的市场经济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一个既与人类文明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准则相衔接、又有着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架构正在逐步形成,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二,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强调,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法治事件。

其三,推动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进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形成的强大动力的有力推动下,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进程深入展开,国家制度发展与现代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四、中国法治道路的拓展


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家发展与现代化全局,把坚持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征途上作出了新的贡献。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当代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愈益深入推进并且取得新的重要进展。

首先,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作出了一个重要的论断:“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2004年9月19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与时俱进、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新选择,表明了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新发展。

其次,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在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要议程以来,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便成为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一件大事。中共十五大第一次郑重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性任务。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经历了从九届全国人大初步形成,到十届全国人大基本形成,再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如期形成的三个发展阶段,走过了一条极不平凡的国家立法之路。

再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机制。2004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定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2006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强调制度建设和创新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作用,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提出了和谐社会制度建设的六大任务,其中包括要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这一时期的国家立法活动充分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权要求。


五、中国法治道路的历史新阶段


2012年11月8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的历史进程中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中共十八大报告通篇蕴含了法治精神、法治思想和法治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凸现了法治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布局,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摆在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议程加以谋划和推进。以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当代中国的第二次法律革命正在有力推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进程,深刻地改变着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

首先,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的提出与形成,集中体现了习近平的重要战略思想,实现了我们党重大战略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因而是中国共产党继往开来、推进治国理政宏伟大业的战略抓手,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进程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当代中国,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旨在于把国家与社会生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之中,实施有效规则之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夯实制度基础。

其次,精心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方案。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庞大、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悉心做好为民族复兴筹、为子孙后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战略谋划,坚定不移地厉行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的事业,涉及到党的建设、国家发展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统筹协调,整体谋划,合力推进。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对此,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这表明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谋划治国理政方略时,更加注重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

再次,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性任务,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共十八大以来,一个全方位的法治领域改革正在蓬勃兴起。习近平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代的当代中国法治领域改革的时代任务,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推动从传统的人治型国家治理体系向现代的法治型国家治理体系的革命性转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而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向着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奋力前行。


六、简要的总结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和宝贵经验,充分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法治发展道路。习近平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进而,习近平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3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因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清晰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深刻的内在逻辑和鲜明的实践指向。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人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每一步新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每一个新发展,都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新飞跃,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始终成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断成长和有效实践、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科学指南。我们一定要着眼于当代中国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实际运用,不断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从而在这种统一互动中推动21世纪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不断丰富和创新发展,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崭新境界。



文摘来源:《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图片来源: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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