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10年TOP100 排名:94,被引频次:132次,下载量:4685次(相关数据的统计时间为2020年4月)原排名:96(统计时间:2019年4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现行公司法上,公司法律形态存在着结构性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虽属封闭公司,但没有涵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却容纳了公开公司和封闭性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结构导致了封闭公司适用不同规则,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公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整合封闭公司资源,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涵盖所有封闭公司,并使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公开公司特点,不再涵盖发起设立的公司。在此基础上,同一法律形态的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以利公司法现代化。同时,实现公司法体系一元化,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并轨,这是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应有内涵。
关键词:公司法律形态 封闭公司 公开公司 公司法体系一元化
引 言
一、公司法律形态结构改革是公司法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元素
三、公司法律形态结构改革的路径与方法: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一体化
四、完善公司法体系的一个着重点:外商投资公司制度与内资公司制度并轨
五、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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