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任 重: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厘清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对有机衔接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保障《民法典》正确实施具有关键作用。民事诉讼立法重“诉讼请求”与理论研究重“诉讼标的”的二元格局,不仅造成实践与理论的分离,而且是“同案不同判”的重要成因。在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语境下,苏联法和德国法均坚持一元模式。随着我国诉讼标的识别标准逐渐从民事法律关系回归民事权利主张,以《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重大历史机遇,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的传统二元模式亟待转换为修正的一元模式:一方面,理解与适用诉讼请求规范应以一元模式为原则,即将诉讼请求解读为诉讼标的;另一方面,诉的声明(请求范围)意义上的诉讼请求仍可能在若干诉讼制度中发挥作用,尤其是诉讼请求变更及其释明以及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尽管如此,作为起诉条件以及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诉讼请求依旧应坚持一元模式。上述转型不仅是新中国70余年来民事诉讼重大基础理论模式变迁的集中缩影,而且是法的一般理论与部门法基础理论融会贯通的具体例证。
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 民法典 请求权竞合 重复起诉 诉讼时效
引 言
一、我国民事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历史变迁
(一)一元模式的确立
(二)二元模式的生成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模式
(一)苏联法模式
(二)德国法模式
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一元模式的例外
(一)作为起诉条件的“具体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的变化
(三)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四)作为重复诉讼判断标准的诉讼请求
(五)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诉的声明
余 论
引 言
一、我国民事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历史变迁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模式
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一元模式的例外
余 论
本刊已发相关主题的文章还有:
1. 曹志勋: 《民事立案程序中诉讼标的审查反思》(2020年第1期);
2. 吴英姿: 《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批判》(2011年第2期);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