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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奇才 | 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定位与基本框架
编者按:
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中国法学》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2022年第6期《中国法学》知网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定位与基本框架
王奇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元宇宙是人类以技术手段为自己构筑的虚拟世界。元宇宙兴起在延续数字治理部分议题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治理难题。技术主导型的元宇宙治理模式,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技术架构非中立性、虚拟身份不平等性和智能执法并非最优等方面。以法治化方式实施和推进元宇宙治理,应当重视体系性整合、法治主导、合法性思维优先。基于元宇宙的事物性质和构筑元宇宙良好秩序的目标,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应分类型、分层次立体展开,区分元宇宙治理中的内容和行为、对现实的弱干涉和强干涉、公共品和私人品,在技术层、商业层、社会层采取不同法治化治理策略。在治理的要素构成方面,元宇宙治理法治化意味着在治理目的上强化法律干预正当性论证,在治理主体上政府与平台协同治理,在治理规则上技术性规则与法律性规则有序衔接。
关键词元宇宙治理 法治化 理论定位 基本框架 治理策略
目 次一、引言
二、元宇宙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及其局限三、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定位四、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类型与层次五、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要素构成六、结语一、引 言
创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不竭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创新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数字科技提供了新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技术,数字经济成为新的经济范式,数字社会表征着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空间,但也出现了“数字鸿沟”等新的治理问题,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科技发展和数字社会建设。近年来,作为数字社会新兴领域的“元宇宙”(Metaverse)引发社会热议,其带来的商业机遇和治理难题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元宇宙概念兴起后,俄罗斯、韩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元宇宙给予关注或出台产业支持计划。在中国,2022年1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的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发布会上,相关负责官员表示将培育一批进军元宇宙、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北京、浙江等省市纷纷将元宇宙作为新兴信息产业予以重点支持。同时,元宇宙概念的新颖性以及一些商业炒作行为,也给人们带来认知上的困惑和担忧。在马修·鲍尔(Matthew Ball)看来,“元宇宙将使当下数字化生存的许多难题变得更加尖锐,例如数据权利、数据安全、错误信息和极化、平台权力和用户满意度”。元宇宙是人类通过数字技术构建的各类虚拟空间的统称。如果说互联网1.0的特征是用户被动接受内容、互联网2.0的特征是用户创造内容,那么元宇宙作为互联网3.0的愿景是用户主导规则构建的“去中心化网络”。在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规则等基本问题上,对元宇宙不同特性的侧重将导向不同的元宇宙治理模式。侧重元宇宙数字性、智能化的一面,更为强调元宇宙将通过区块链技术形成一种去中心化网络,其目标是“没有政府的治理”。侧重元宇宙人为性、虚拟性的一面,更为重视元宇宙之创设运行的人为建构性及治理技术的权力主体,主张对元宇宙平台的治理权力和私人间智能合约的负外部性进行法律干预。笔者认为,应当辩证看待元宇宙带来的发展机遇和治理挑战,避免重蹈互联网1.0时代将网络社区视为自主的“公共空间”(public sphere)的覆辙。元宇宙有利于发挥人的创意性、增加人类活动的空间,基于智能合约的私人秩序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治理成本,但这种私人秩序具有局限性。在从实验室技术研发走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过程中,元宇宙“数字公地”(digital commons)的属性逐步增强,元宇宙平台对自身合法性将更加重视,元宇宙需要政府依法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愈发凸显。因此,应当以法治化方式实施和推进元宇宙治理,构建元宇宙治理的良好秩序。元宇宙的技术创新及其治理功能,不能代替以法治化的方式对元宇宙实施治理。作为一种元宇宙治理“应当如何”的理论模式,元宇宙治理法治化强调体系性整合、法治主导、合法性思维优先。应当基于元宇宙自身性质,分类型、分层次构建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并通过分析治理目的、治理主体、治理规则等治理要素进一步充实这一分析框架。二、元宇宙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及其局限
随着科技发展,人类越来越习惯于生存在被技术改造过的环境之中,“技术已经成为自我合法化的叙事”。元宇宙是人类通过数字技术构造的虚拟环境,技术在元宇宙构建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由此催生了元宇宙治理中技术主导型模式的出现。(一)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特点关于互联网治理,劳伦斯·B.索伦(Lawrence B. Solum)认为存在国家干预模式、国际互联网组织规制模式、互联网技术协议模式、互联网自发秩序模式、互联网市场自我治理模式等理论模式。在关于元宇宙治理模式的研究中,技术主导型模式认为,随着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元宇宙通过技术主导、去中心化自治等能够实现良好治理,这也使元宇宙区分于Virtual Boy和“第二人生”(Second Life)等更早出现的虚拟世界产品。或者说,技术主导型模式能够实现对互联网技术协议模式、互联网自发秩序模式和互联网市场自我治理模式的综合,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治理目的上,主张寻求技术主导下的“私人秩序”,认为元宇宙所依凭的区块链等技术具有去中心化、技术中立和技术自治等特点,通过私人契约的自动化、智能化执行,能够在不诉诸第三方主体包括政府的情况下形成良好的治理秩序。这是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模式,其看到了技术创新对治理模式和治理技术的贡献,但技术是否必然中立且自治、技术自治的伦理前提和政治基础为何,还需进一步思考。第二,在治理主体上,主张政府弱干预,提倡通过元宇宙社区自身来解决争议和实现自治。区块链技术支撑下的NFT(Non-Fungible Token)等权利形式,能够更加清晰地确认和追溯权利所有人,有利于保障产权。在此基础上,现实世界的司法机关发挥其争议解决功能,进行事后救济。对于元宇宙这类新生事物,政府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持包容审慎监管态度,给予其良好发展空间,推动新业态发展。第三,在治理规则上,主张通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形成治理规则,进而构建元宇宙的自治秩序。亦即,某个元宇宙社区或者组织体中的成员,可以通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为自己制定规则并不断协商改进。从互联网发展史来看,类似的社区自治机制业已存在,但容易造成精英主导话语权。技术主导主要涉及法律与技术的二元区分,政府弱干预主要涉及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区分,元宇宙社区自治主要涉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区分。上述二元区分,对于元宇宙这类复杂事物来说不够立体。对此,程金华提出了一种相对更为复杂的治理模式设计:元宇宙治理的规则体系是“法律+技术”,确立“以现实物理世界为本”的“法律中立原则”,并以现实世界法律确认并保障元宇宙“去中心化治理”机制的实现。这种模式区分了纯粹现实世界、虚拟与现实混合世界、纯粹虚拟世界三种情形。但在笔者看来,这幅关于元宇宙的治理图景仍不够完善,对元宇宙在纵向上的技术层和应用层(包括商业层和社会层)、在横向上的不同类型考虑不够充分。更为重要的是,上述模式都以元宇宙的技术框架能够替代政府提供元宇宙治理公共品、技术主导更有利于实现元宇宙良好秩序为前提。(二)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的局限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在技术的民主合法性和对世效力上存在局限性,即技术研发总是由技术精英所主导,而私人间契约如何具有对世效力进而为公共治理所采用?就元宇宙治理而言,则进一步体现在元宇宙的技术架构和运行规则来自设计者有目的的设计,元宇宙内的虚拟身份反映了该身份创造者的个人偏好,从而元宇宙的技术架构不能必然承诺中立性、虚拟身份不能必然保证平等性,以及执法机制并不必然最优。1.技术架构的非中立性工业革命以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人类社会大发展。因此,人们愿意相信科技发展有可能带来更新的治理理念、更有效的治理技术和治理模式。对元宇宙而言,可以平等问题为切入点,观察在数字化的虚拟世界中技术对促进资源平等将产生什么影响。就物质资源而言,元宇宙中的“物质资源”具有人为性,其稀缺性与现实世界物质资源的稀缺性有明显差异。就制度资源而言,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倾向于认为,NFT等技术产品为财产提供永续性保护,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等技术方式提供智能合约和私人执行机制,DeFi(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等技术方式提供金融支持,从而在不诉诸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依靠技术化、中立化的制度即可实现可信的市场交易机制。按照达龙·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oglu)对“产权制度”(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s)和“契约制度”(Contracting Institutions)的区分,元宇宙的上述技术在财产保护和契约维护两方面都提供了相对于政府干预的替代性的、甚至被认为更优的制度环境。然而,技术理性存在侵蚀和破坏人的主体性和人文精神的危险,技术并不必然中立。元宇宙本质上是技术人工物,技术非中立性的问题可能被进一步放大。在物质资源方面,技术可以用于人为地制造或者缓解物质资源的稀缺性。在元宇宙平台中,Minecraft(我的世界)禁止在其客户端和服务器应用程序集成区块链技术,还禁止使用区块链技术创建与Minecraft游戏内容相关的NFT,原因在于Minecraft开发商认为NFT可以被用于人为地制造稀缺性;Decentraland和Sandbox则将其土地总数分别限制在90,601块和166,464块。由此可见,元宇宙的底层逻辑和物理性规则来源于人为设计,承载着特定的设计目的和价值偏好,是元宇宙平台制度化决策的结果。因此,谁掌握了构建和调整元宇宙底层逻辑和物理性规则的权力,也就掌握了对元宇宙内具体行为规则给予根本性干预的权力。即便是元宇宙社区自生自发形成的规则,在物理性规则变动情形下或者元宇宙被关停情形下也容易丧失存在基础。在此情况下,期望以技术中立性支撑元宇宙社区通过自生自发秩序实现治理,将面临“技术的僭政”乃至“技术的暴政”之危险。2.虚拟身份的不平等性元宇宙是否有利于克服人与人在自然禀赋上的某些不平等?乐观主义者认为,个体能够完全按照自身意愿在元宇宙中创造一个或者多个虚拟人。通过虚拟人,个体在元宇宙中能够脱离现实世界各种生理特征对平等的限制;虚拟人相对现实人更平等、更能体现人的主体性,区块链的匿名化方式使得人的隐私得到保护、自主性得到保障,智能化的虚拟人从事某些工作可以解放人的时间和精力。但是,这种平等实现路径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其一,虚拟人仍属于人类心智的创造,反映了平台和创作者的偏好。例如,在当前的元宇宙商业化实践中,Roblox平台的虚拟人形象为乐高风格,Meta公司的Horizon Worlds中虚拟人曾被设计为只有上半身,一些商业品牌对其虚拟代言人之肤色、发型等的设计遵循该品牌市场定位。然而,人的心智和偏好方面的差异也是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创作者的偏好可能引发反向歧视或冒犯,此时就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干预。其二,虚拟人的塑造是再身份化的过程。虚拟人及其附带的各种标签(Tag),是现实世界主体为其设定的新身份,这类似于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所说的“亚政治”下的新身份(“亚身份”)。元宇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基于兴趣而形成各种社区,“社区身份”是元宇宙“亚政治”的典型样态之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种社区规则。然而,当元宇宙社区规则逐步演化成元宇宙公共规则乃至现实世界公共规则时,如何对不具有这类社区“亚身份”的主体具有约束力,其正当性需要论证。其三,虚拟人的匿名化是不彻底甚至不成立的。现实世界主体有可能以一个自然人身份对应一个或者若干个虚拟人身份,也可能通过一个法人组织来运营一个或者若干个虚拟人主体。但是,无论以哪种方式运营虚拟人之“亚身份”并在虚拟世界行动,其行为结果首先与这个“亚身份”相关联,然后再根据其必然留下的数字足迹与现实世界主体产生关联。因此,对虚拟人的行为实施穿透式监管具有技术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3.智能执法的非最优性技术主导模式主张,技术创新创生了更有效率的治理技术。元宇宙虚拟空间的“整齐数据结构”(tidy data structure)更便于进行治理,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私人间长期契约、小范围民众自治组织和智能化自动化执法机制,将在不诉诸政府或其他第三方公权力主体的情况下,实现更有效率的去中心化自治。但其局限性在于,元宇宙的技术设想并不能完全摆脱“最优执法模型”的困境。“最优执法模型”假定在法律规定完备的情况下,法律具有最优的威慑性和阻吓力;在此基础上,法律由独立的法庭执行是最好的法律实施方式。“最优执法模型”的困境在于:一方面法律总是不完备的;另一方面执行法律的国家权力代理人存在“自利困境”,在公正执行法律和最大化自身收益之间存在两难。那么,元宇宙中的自动化执法机制是否能克服上述局限性?即便不考虑当前距离强人工智能时代为时尚早,元宇宙诉诸人工智能以自动化执行法律的方案,其局限性还至少包括在元宇宙的虚拟世界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能否彻底解决,对规则的自动化执行是否最优。其一,元宇宙内信息不对称将继续存在。由于个体间存在学习和认知能力差别,信息技术发展也会扩大个体之间、个体与组织之间在信息收集处理能力上的差异,因此马克·格兰特(Marc Galanter)指出的法律争议中的“强势者”和“弱势者”的对比仍将存在。其二,元宇宙智能化自动化执法并非最优。元宇宙治理的理想目标是,基于信息技术发展,立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以解决,尤其对于小范围自治社区,通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机制形成的规则将充分征得所有成员同意。问题在于:首先,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机制目前主要应用于金融与商业领域,投票或者表决机制是其关键弱点。匿名化使得个体不愿意以实名方式参与并承担责任,其表决机制使得投资者或者组织者需要花费相当多时间和精力来考虑候选提案,提案通过与否是导致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分裂的重要原因。上述特点使得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机制对于建立包容、开放的社区来说具有明显局限性。其次,由于元宇宙的规则必然是不完备的,实际的执法者握有的自由裁量权需受到监督和规范。相对于现实世界执法者,弱人工智能下的智能化执法缺乏人类的同理心,强人工智能下的智能化执法则让人担心其权力不受人类控制。最后,从元宇宙小范围的私人规则升级为元宇宙公共性规则需具备正当性基础,不能仅建立在算法及其概率正当性基础上,也不能仅建立在少数精英的个人偏好之上,而须具备基于法律程序的民主合法性。三、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定位
元宇宙既是一种产业形态,也是一种社会空间。在元宇宙的技术研发、商业开发、社会关系网络等层面,均涉及诸多具体法律问题。元宇宙治理法治化这一模式为何必要、如何可行,开始于元宇宙治理的法律问题如何分类定性、为何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回应,这些问题均有待回答。(一)元宇宙治理的法律因应与类型划分治理对象类型化是构建一种良好的元宇宙治理模式的必要步骤。元宇宙兴起以来,既有人强调其冲击效应,也有人质疑其炒作性,症结在于如何把元宇宙纳入既有知识体系,或既有知识体系如何更新以吸纳元宇宙的冲击效应。既有的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律调控模式能否吸纳和回应元宇宙治理中的诸多问题,成为判别和构建以法律方式回应元宇宙治理挑战的基础。法律部门划分是我们把握法学知识体系的一幅知识地图。按照典型的法律部门加以分类,元宇宙带来的各种治理难题和法律问题至少有:(1)刑法领域。利用元宇宙实施洗钱,强奸、猥亵,传播淫秽物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以及实施恐怖主义相关犯罪。(2)民商法领域。人格权、财产权保护的新形态和新问题,如虚拟人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保护等的新形态,如NFT的法律性质及如何规制。(3)经济法、社会法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跨管辖权区域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等。(4)国际法领域。元宇宙治理的国际法渊源以及是否需要一个关于元宇宙的国际公约。(5)行政法领域。政府监管元宇宙的必要性、方式和边界;政府与元宇宙其他治理主体间关系的法律规制等。(6)诉讼法领域。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其法律效力,虚拟世界中的证据形态及其效力。(7)宪法领域。虚拟人的宪法地位;国家主权与元宇宙平台权力的冲突;元宇宙中选举活动的法律规制等。从上述梳理可见,元宇宙治理的部分难题能够纳入现有法学知识体系,但很多问题也跨越了经典法律部门划分,需从整个法治体系来思考如何治理。例如,智能合约的广泛应用、虚拟人自动化执法、元宇宙平台混业经营等的治理,均存在跨部门法、跨公法私法界分、跨国界等情形。在法律学层次上,元宇宙治理的法律回应把元宇宙治理的规则来源作为主要考察对象,通过经典法律部门划分把元宇宙治理对象类型化是这一层次工作的一部分。当元宇宙治理缺乏直接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则时,则需思考如何将技术规则、伦理规则等其他类型规则及其治理功能纳入考察视野,由此须从法律学层面扩展到法治学、法理学层面,检视不同类型治理规则背后的不同治理主体、各种治理目的,在法治学层面确定诸种治理规则与法治的基本价值是否契合、在法治体系中如何定位,在法理学层面追问其正当性依据。对正当性依据的追问应从事物自身性质出发。元宇宙是数字化的虚拟环境,也是新一代互联网。基于此,可将元宇宙治理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数字社会治理的具体问题在元宇宙空间的存续和拓展,但未发生根本变化或没有更复杂化。另一类则相反,由于元宇宙具有集成性和属于虚拟空间,数字社会治理的诸多具体问题可能经历集成、转化、变异和再造,成为有待进一步解析的复杂治理对象。元宇宙治理的法律问题可相应分为两类:一类延续数字法治研究中的议题,重点关注如何将此类议题准确归置于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框架之中,例如在元宇宙中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侵权盗版的行为。另一类则需深入考察其性质,依据与问题相关的法理加以剖析,论证法治化治理方式。从治理规则来源看,元宇宙虚拟空间的“整齐数据结构”是人为设计的结果,其作为元宇宙的基础性规则构成了私人间契约的前提。由于元宇宙作为“数字公地”具有鲜明的公共性,从私人空间到网络社区再到真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交互联通的广阔公共空间,随着公共性逐步增强、风险性逐渐增加,私人间契约将不足以支撑元宇宙治理需求,由此就需要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形式的治理规则。从治理机制看,元宇宙智能化自动化治理机制的正当性需要充分论证。在元宇宙中,区块链等技术与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技术集成为一个新的技术系统时,构建了元宇宙智能化自动化治理机制。在元宇宙中,治理权力须通过这些基础规则和自动化治理机制行使,国家权力运行和政府职能履行亦是如此。对此,必须以法治化方式治理,规训和制约此类权力的运行。“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可以驾驭自然,法律让人类可以驾驭自己。”当那些帮助人类驾驭自然的技术转变为元宇宙世界的“自然法”,技术规则就成为寻常人难以驾驭的隐秘法则,需要法律来驾驭元宇宙这种人类的技术发明。(二)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理论要旨元宇宙治理法治化,是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实施元宇宙治理。作为一种讨论元宇宙治理“应当如何”的理论模式,元宇宙治理法治化应当在法律学层面注重法律规则的体系性整合,在法治学层面明确法治主导和政府积极有为干预,在法理学层面通过合法性思维调和吸纳概率正当性与伦理正当性。1.体系性整合元宇宙虽然是虚拟世界,但构建和治理元宇宙并非凭空而为,其离不开技术积累、商业资本、文化积淀和制度支撑。既有的法律规则、法律机构和法学知识分散于各个领域,如何予以体系性整合是元宇宙治理研究的重要工作。例如,关于数字法学的讨论,如何实现向元宇宙治理的知识迁移?互联网治理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如何有效拓展并转型到元宇宙治理之中?笔者认为,元宇宙治理法治化应当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要求,注重实现从分散向协同的治理,把目前分散于各具体领域的元宇宙治理规则资源归结于一个类型化的治理规则系统,把跨越各典型法律部门的治理问题和需求,前瞻性地统一在法治化路径之下予以体系化协同化治理。2.法治主导各种元宇宙治理模式间的差别,反映了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偏好。在中国,元宇宙治理法治化意味着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在元宇宙发展初始阶段就注重顶层制度设计和发挥有为政府作用,通过法治化方式积极主动引导和规范元宇宙发展,更加注重保障元宇宙涉及的公共利益以及个体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期待通过技术方式或者社区自治方式独立地实现元宇宙良好治理,不过是一种乌托邦设想。例如,元规制治理模式强调政府规制应建立在市场主体自治优先的基础之上,实际上是一种政府消极干预模式。然而,由于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平台具有“赢者通吃”的寡头竞争特点和更能影响政府乃至“俘获”政府的能力,消极应对反而不利于元宇宙的创新发展。政府消极干预模式与技术主导模式实际上共享同一前提,即从外部强制转向强调市场主体自我规制,其弊端在于“把社会置于完全清除掉冲突、并可能不需要第三方守护者的乌托邦风险之下”。3.合法性思维优先元宇宙治理法治化意味着以合法性思维优先的方式实施治理,遵守法律规则、重视权利保障,秉持民主合法性和程序正义,重视法律治理的正当性依据。在正当性依据上,合法性思维有助于调和概率正当性和伦理正当性。元宇宙离不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这类技术所指向的治理正当性根据是概率正当性或者概率逻辑,即基于“算法”的概率正当性按照统计数据所确定的正常状态来弥合“是”与“应当”。当元宇宙这类人工物的内生规范性主要建立在概率正当性基础上时,那么元宇宙设计者所认同的伦理规范性之“应然”,通过以概率之盖然性的方式加以包装,就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元宇宙底层法则。元宇宙是人为设计的产物,其使用的编程语言、设计思路、微调(fine-tuning)方式都反映了人的创意性及其价值偏好,平等、效率、自由、秩序、人权等价值间的冲突排序不可避免,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问题凸显了算法伦理的重要性。这正是代码与法律规范、概率正当性与伦理正当性之间存在张力的原因。在关系人类社会命运的重要价值上,人类仍将充满争论,需通过民主法治程序以凝聚和达成共识。“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Lex de futuro, iudex de praeterito)。”通过民主立法、前瞻性立法、公正司法、程序正义、行政规制等方式及其功能区分,综合时间序列上的事前事中事后治理,合法性思维能够调和概率与伦理背后的正当性来源并将之纳入法治秩序。四、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类型与层次
元宇宙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应用场景虽有待丰富,但涉及其性质和发展规律的某些重要区分已基本清晰。以元宇宙是虚拟性的“数字公地”为基点,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分类型、分层次的元宇宙治理法治化基本框架,以揭示通过法治对元宇宙发展进行规范和引导的基本路径。(一)元宇宙分类治理的法治化元宇宙及其基础规则的构建方式决定了元宇宙中的内容呈现模式和个体行为方式。元宇宙治理法治化应当从区分元宇宙的内容和行为起步,重视对元宇宙规则创制行为的治理,进而区分元宇宙对现实的弱干涉和强干涉、元宇宙的公共品和私人品。1.内容与行为应对元宇宙的治理挑战,备选治理思路之一是沿袭互联网历史上先宽松后收紧的治理思路,即在元宇宙发展初期持宽容态度以激励创新,在治理对象上侧重内容监管,待元宇宙发展到中长期再强化行为监管。但是,这一治理思路难以成立。原因在于,元宇宙是现有互联网发展的延续。当前互联网行为监管和内容监管中的重点问题,已不可避免地延续成为元宇宙治理中的焦点,例如数字货币交易、个人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元宇宙作为互联网的一部分,不具备沿袭“先宽后严”治理思路的条件。并且,监管重点如果放在内容上,而元宇宙又与互联网2.0同样注重“用户创作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那么就很可能忽视对行为的监管。例如,就内容规制而言,Roblox的“社区准则”(Community Standards)既包括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规则,如禁止用户讨论、描述或宣传非法或受到严格监管的活动,也包括平台自己创制的规则,如禁止描绘牵手、接吻、婚礼、约会等浪漫情景。相比于此,元宇宙平台对违反社区规则之行为的实时监控和自动化处理,平台与创作者关于销售分成的条款,以及平台对元宇宙虚拟世界基本架构和社区规则的设定等,均属于行为监管的对象。笔者认为,应当重视对行为监管中规则创制行为的治理,分类型分层次进行分析。元宇宙的创建依赖于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这类规则直接关系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决定元宇宙的物理性规则,却又被包装成技术或者技术性商品,以技术中立性或者技术不可知论的方式掩盖了其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本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人们对元宇宙领域大型科技公司在经济权力、信息权力、算法权力等方面巨大优势的关注。在创制元宇宙及其规则的过程中,不同类型主体在知识、权力和利益上存在巨大差别,可能导致某类规则的创制和实施转变为严重的法律和道德问题,此时就需要考虑将这类制度性事实转化为法律规则,以明确其正当性和合法性。2.对现实世界的弱干涉和强干涉元宇宙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存在多种多样的交涉和互动,相应存在元宇宙对现实的弱干涉和强干涉两种情形。弱干涉主要涉及元宇宙对用户认知能力的影响。元宇宙可能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元宇宙沉浸式体验对用户认知能力的影响,是否会使用户混淆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乃至出现用户模仿虚拟世界中的暴力内容,在现实世界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这类现象属于乔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所说的“模仿性伤害”(imitative harms),其难题在于:即便只要求虚拟世界暴力内容的创作者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证明该类暴力内容与现实世界伤害的因果关系也非常困难。但模仿性伤害的上述法律难题,并不因元宇宙而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强干涉现实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元宇宙中的虚拟物品,通过增强现实和混合现实技术投射到现实世界,从感知上直接改变了人们对现实世界的认识。当前已经出现的虚拟偶像、虚拟教师、3D投影成像、AR(增强现实)导航等皆属此类。在元宇宙概念兴起之前,这类现象就已出现。增强现实游戏《精灵宝可梦GO》(Pokémon GO)在2016年正式发行后,在荷兰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等地发生了因玩家闯入私人住宅或者未经允许进入特定场所而引发的诉讼,而玩家的目的是抓捕该游戏随机刷新在现实世界某一位置的虚拟宠物。强干涉的第二种是元宇宙中发生的行为方式或行为后果直接影响现实世界社会关系。例如,元宇宙中的智能合约在现实世界履行、以虚拟货币买卖现实世界的物品或者服务、虚拟世界中对现实主体的诽谤、元宇宙中社交网络机器人的行为等,都将直接影响现实世界的权利义务关系乃至政治秩序。对于此类情形,核心问题是法律是否应当干预、如何给予评价。其中,对于私人自主范围的行为,按照现代私法精神和“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予以规范,即私法所确认的权利主体之间,可以签订契约以约定义务,主体以其财产承担契约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超出私人自主范围的行为,则涉及元宇宙世界的公共品供给。3.公共品和私人品按照联合国和经合组织(OECD)的界定,数字公共品包括开源软件、开放数据、开放人工智能模型、开放标准等,也包括支撑公共信息登记、公共福利、公民参与、公共采购、税收等全民共享的应用和服务的数字基础设施。元宇宙与数字公共品供给之关联至少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通过元宇宙提供政务服务。2021年11月,韩国首尔市政府推出“元宇宙首尔”,计划用5年时间将涉及市民生活各方面的公共服务纳入元宇宙。我国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也积极探索具备元宇宙要素的政务服务。第二种是元宇宙平台提供政府体系之外的治理机制。例如,Meta于2020年5月成立了“内容监督委员会”(Oversight Board),该委员会被认为建立了“国家体系之外的一套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闭环运行系统”。第三种是在元宇宙中开展选举等政治活动。对此,各元宇宙平台的立场有所不同。例如,Meta将为选举活动提供支持作为其最高优先事项之一;Roblox的“社区准则”规定,禁止讨论或者描述“正在竞选公职的候选人”和“曾以候选人身份竞选政治职位的个人”。关于元宇宙平台承担部分公共品,由于元宇宙平台在公共品供给与私人品供给、公共治理职能与商业经营目的之间将难以平衡,因此应当由政府依法实施干预,降低这类数字公共品的“排他性”。理由在于:其一,政府可以根据市场平等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理由,要求不同平台(元宇宙及子元宇宙)间互通。这种互通降低了平台用户粘性,导出了平台流量,但更有利于数字公共品在不同平台间的互通互享。其二,政府作为委托方或授权方,可依据与平台之间协议和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平台提供的公共品进行实质审查。其三,政府可基于数据安全和数据主权的理由,鼓励或要求采用开源数字公共品和实现数据储存本地化,从而对元宇宙平台经营进行限制或制约。(二)元宇宙分层治理的法治化元宇宙可分为技术层、商业层、社会层,分别对应元宇宙的技术研发、商业开发和社会关系网络,呈现元宇宙从实验室走向社会的不同层次,也代表着元宇宙作为“数字公地”的公共性不断增强、需要法律干预的必要性逐次增加。元宇宙分层治理的法治化,意味着在技术层侧重科技创新的法治保障,在商业层规范经济运行,在社会层构建良好社会秩序。1.技术层元宇宙技术层治理的法治化,其重点是元宇宙科技创新的法治保障,制度基础是形成比较完备的治理规则体系。元宇宙是多种科学技术的集成,应当对包括区块链、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各类技术在内的元宇宙技术体系发展予以体系化法治保障。同时,注重运用法治思维防范和化解元宇宙科技研发中的风险,如人体实验、行为实验、生物实验、数据跨境流动、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伦理风险和法律风险。就元宇宙技术研发领域的治理规则体系建设而言,重点在以下方面:第一,规范和支持元宇宙领域形成技术标准体系。元宇宙概念兴起后,制定元宇宙技术标准的竞争便迅速展开。既要积极支持制定形成中国的元宇宙技术标准,使之能够与国际和其他国家的元宇宙技术标准形成对话与竞争,也要依法规范技术标准制定上的无序竞争和炒作。第二,良好衔接法律、政策、技术标准、科技伦理等元宇宙治理规则。一方面,注重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中的规定,有机融入元宇宙技术标准和科技伦理规范。应以体系解释的方法,全面系统检视元宇宙领域的具体现象和科研前沿领域中是否存在法律空白或者监管漏洞。另一方面,要注重“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依靠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法规,保障科技伦理规范的权威性和良好实施。2.商业层法治经济的基本要求是“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结合元宇宙概念兴起以来陆续暴露的一些问题,可知法治对元宇宙商业层的规范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重视元宇宙领域的产权保护和契约制度。元宇宙中,个体及其虚拟化代理人所创造的财富,应当与物质世界的有形财产同样得到法律保护。应当引导和规范智能合约或NFT等权利形式在契约维护和产权保护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尽管NFT的性质定位在当前民法理论体系中尚不明确,但从经济学的契约理论来看,NFT是一种尝试实现最优契约的“MT(maskin-tirole)机制”。“缔约主体签订一份依赖于未来可能收益的契约,并设计一个确保缔约主体在事后如实报告收益(显示真实信息)的机制,基于此实现的最优契约则不受事前不可描述性等因素的影响,这种机制简称‘MT机制’。”“NFT+智能合约”具有不可篡改和自动执行的特点,但也可是开放性契约,缔约主体可以约定再行协商的情形。亦即,智能合约缔约主体对未来预期的评估来源于当下的主观判断,但在智能合约执行过程中,缔约主体可依照约定进一步协商以应对未来情况变化。由此看,此类新技术和新的权利形式,如按照强化产权保护和契约维护的总体方向规范发展,与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同时,元宇宙新技术带来的挑战,也将进一步推动“信息革命对物权法的再塑”,以更好回应社会变迁和发挥法律善治功能。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NFT和智能合约的规制和权利救济,将与契约的私人执行机制一起,共同实现对产权和契约的保护。第二,维护元宇宙领域的市场秩序。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和治理机制,在元宇宙发展的不同阶段有所差别。目前,元宇宙处于发展初期,商业化应用场景有待探索开发,市场主体尚需培育壮大,法治经济的要求应主要体现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现有经济制度、市场机制与元宇宙后续发展的制度需求有序衔接。在元宇宙市场不成熟的时期,对利用元宇宙概念实施非法集资、资本炒作、诈骗等严重破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政府应依法给予及时干预。展望元宇宙未来发展的中期和远期,无论是元宇宙平台竞争后形成的“优胜者模式”,还是元宇宙间通过区块链形成的“契约模式”,都应当符合法治经济对统一市场、平等竞争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需要考虑元宇宙市场与现实世界市场虚实同构的特性。元宇宙市场与现实世界市场在商业层面应当是同一个统一市场,而政府的法治化监管对建立和维护统一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的制度保障意义。3.社会层元宇宙的重心是社交网络,即社会层。实践中,相对于技术主导型模式描绘的图景,元宇宙平台在构建社区规则上呈现出务实性,重视社区规则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从法治社会建设的视角看,元宇宙社会层治理的法治化,应当着重考虑两类问题。第一,明确元宇宙社区规则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过于强调通过区块链将决策权力归属于智能合约或专家精英,将导致富人主导、代表性不强、权力集中化、激励不对称等问题。应当明确的是,元宇宙社区治理机制和治理规则的创新,其合法性依赖于法律赋予,前提基础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元宇宙社区规则可能以社区公约、社区准则、智能合约等方式创制和实施,但不会改变其社会规范的性质。该类规范的对象效力限于社区成员,面临法律争议时仍需接受法律审查。在此基础上,应推进不同治理机制之间相互衔接,尤其是纠纷解决机制上的兼容和衔接,重点在于与现实世界的法律程序有效衔接。第二,完善对元宇宙中拟制主体的监管。除了重视对虚拟人的穿透式监管外,还应强化对元宇宙自媒体行为的法律监管。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社交功能与商业模式的深度绑定,增强了自媒体的活跃度和影响力,赋予了自媒体更大的公共权力,但也带来了自媒体有害言论极化立场、激化矛盾的风险。元宇宙社交网络沉浸度深、带入感强,与用户创造内容乃至创造“元宇宙之子宇宙”相叠加,将使得自媒体在形成公共议题、动员公众情感、影响公共价值等方面具有更大话语权。因此,须系统总结互联网自媒体治理的经验和不足,完善自媒体治理的法律制度,依法区分元宇宙中的言论表达行为和媒体行为,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五、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要素构成
元宇宙治理法治化所涉及的治理要素包括治理目的、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规范等方面。上文关于元宇宙治理法治化基本框架的讨论,梳理了元宇宙治理对象的类型层次,而充实这一框架的,则是元宇宙治理的其他要素。其中,治理目的侧重元宇宙治理中法律干预的正当性论证,治理主体侧重国家与元宇宙平台之间的协同治理,治理规范侧重明晰法律性规则与技术性规则之间的关系。(一)治理目的元宇宙治理的目的是构建一种良好的秩序。人们在元宇宙中的任何行动都是数据化的,结合算力的不断提升,对具体个体的信息收集效率将进一步提高。相应地,元宇宙治理中的取证成本也将大幅降低,但对个体自由的侵犯也更为容易。因此,必须关注元宇宙治理及其所采用的具体治理技术,考察其在哪些情形下增进还是损害了个人自主性,以及在哪些情况下还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亦即,可以将关于元宇宙治理目的的讨论转换为一个经典法理问题:人们所享有的自由在什么情况下受到法律限制是正当的,或者说法律对自由的干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证成。伤害原则是证成法律干预自由的路径之一。如何认定“伤害”(harm)和存在哪些类型的“伤害”是元宇宙治理中已经浮现的问题。由于元宇宙虚拟和现实交互的性质,相应存在对虚拟世界中虚拟人的直接伤害、对现实世界主体的间接伤害和对现实世界主体的直接伤害等情形,如上文论及的“模仿性伤害”等。元宇宙概念兴起以来,如何判断对元宇宙中虚拟人的直接伤害引发了媒体和社会的关注,如对虚拟人的强奸、猥亵行为如何认定。不限于此,元宇宙中涉及“伤害”的情形非常广泛。Roblox的“社区准则”所规定的4类30种情形中,大多数与伤害原则相关,包括:危害儿童,暴力威胁,欺凌和骚扰,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内容,歧视、诽谤和仇恨言论,敲诈勒索,有害的平台外(off-platform)言论和行为,辱骂或威胁Roblox的员工或关联公司,诈骗,垃圾信息,作弊或者利用漏洞,误导性冒充和虚假陈述,侵犯知识产权,以官方虚拟货币(Robux)为奖品开展竞赛、游戏或抽奖,未经许可引导用户离开平台,违规发布广告,未经授权的访问,共享个人信息,滥用Roblox系统,损害Roblox经济系统。有两类事例可进一步说明从法律干预自由之证成来思考这类问题的重要性。第一类是当前数字治理研究中已经很受重视且将延续到元宇宙治理中的问题,如算法治理。算法在提升信息效率、减轻决策的信息需求、帮助人们作出更好决策的同时,也源于算法黑箱的特性,不仅对个体利益造成了损害,不利于人们作出更好的选择,还会激化个体之间矛盾。这就需要从伤害原则、家长主义等方面论证法律干预的必要性。第二类是元宇宙中出现的新问题。例如,NFT方式如果能保障用户从作品中获得长期的分账式收益,则加强对此类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激励用户创作。但是,元宇宙中个体发挥创意的作品,也有可能引起公共观赏者的极度不适,此时可以从冒犯原则或者伤害原则出发来证成法律干预的正当性,进而论证依法进行处罚的法理依据。(二)治理主体在元宇宙中,掌握治理权力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政府,还涉及元宇宙平台公司、技术组织、国际组织、元宇宙社区、个人等。其中,元宇宙平台权力的治理是重点。元宇宙平台集环境塑造、规则创制、身份认证、权力赋予、行为评价、纠纷裁决等治理功能为一体。相较于互联网2.0,元宇宙中平台的治理权力进一步强化,一方面可以分担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另一方面其权力应当受制约和监督,否则必将损害用户利益和公共利益。第一,元宇宙平台的治理权力需要国家和政府对其提供合法性支撑并进行监管。元宇宙平台的公共治理权力主要体现在对信息的治理上。就平台信息治理权力的合法性而言,基于私主体间“知情同意”原则的论证并不充分。仅以个人信息处理为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所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七种情形中,个人知情同意之外有六种法定情形“不需取得个人同意”,这就意味着平台治理权力存在六种具体的法定来源。即便不考虑个体相对于平台是否属于弱势者、平台是否构成垄断等因素,由用户与平台间的商业服务协议亦不能直接推导出平台信息治理权力合法性的全部来源,而是必须经由政府的合法性审查和实质性监管来证成其治理权力的合法性。同时,政府对元宇宙平台的授权,也是元宇宙平台公共治理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来源。第二,政府治理效能提升需要平台的协作和辅助。政府作为元宇宙的一种用户类型,其身份需平台认证、形象需按照平台规则塑造方具备可信度。更重要的是,在元宇宙中履行政府监管职能依赖于平台技术支撑。基于平台治理能力和治理技术的提升,政府在元宇宙中的治理能够以扁平化、集中化、低成本化的更高效率方式开展,不必重复现实世界“条块分割”的科层体系,并能够逐步推动现实世界中政府监管体制的优化和效能提升。(三)治理规则规则是制度系统的具体要素,也是元宇宙治理的直接规范依据。按照法律与技术的区分,规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性规则,例如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技术伦理准则;另一类是法律性规则,包括国家法律、国际法和政策。元宇宙属于新生事物,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不可避免存在法律规则上的空白缺漏。技术性规则一定程度上对法律性规则构成了冲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性规则在实际治理中已为技术性规则所取代和超越。元宇宙所依赖的很多技术,已经有了较长历史和相对成熟的技术标准,这些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又是依法律制定的。本文认为,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技术性规则和法律性规则互相嵌入和融合,都是元宇宙治理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一,技术性规则是法律性规则的先导。在一项技术产生和应用的过程中,形成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的速度相对较快。若这些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由实验室规范逐步扩大为行业性标准,乃至最后成为国家标准甚至国家强制性标准,则随着其层级逐步提高,变迁速度将逐渐变慢。成熟的技术标准为法律所承认、写入法律文本之中,就变成了法律性规则。针对元宇宙所制定和形成的技术性规则也将遵循这样的路径,逐步演进为法律性规则。第二,法律性规则对技术性规则的审查和认可,既包括对新形成的元宇宙技术性规则的承认,也包括对与元宇宙相关的各类技术性规则的承认和优化。在法律性规则中,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相对更为灵活,更具针对性和先导性。近年来,围绕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国家出台了系列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其内容就包括对技术性规则的承认和优化。这类制度供给方式,在元宇宙后续发展中也将被继续沿用。第三,法律性规则和技术性规则的基础是人类社会长期形成的文化传统。从广义的制度概念来看,相对于政策和法律,文化传统属于社会中变迁相对缓慢的制度层次。元宇宙构建过程中,开发者的创意来源和技术理念植根于文化传统和科技发展脉络。例如Minecraft中创作者对中国古代建筑和园林的还原,Decentraland中名为“龙城”的中国文化主题虚拟城市。现实生活中风俗、习惯、宗教等非正式制度,正是通过文化传统、科技理念等影响着元宇宙治理规则的制定,渗透融入于各种治理规则当中。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和共享观念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对元宇宙中人们的行为有着重要影响。六、结 语
进入21世纪以来,数字生活在人类日常生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步入21世纪第三个十年,元宇宙的兴起把数字化生存从现实世界导向虚拟世界。元宇宙治理涉及诸多问题。究其要者,在于由各种数字技术集成而来的智能化自动化治理机制不足以保障元宇宙形成一种良好的治理秩序,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存在局限性,需要构建一种法治化的元宇宙治理模式。通过分析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定位和基本框架,可知其重点是坚持体系性整合、法治主导、合法性思维优先,实施具有体系性、针对性和主动性的法治化治理。元宇宙治理法治化应分类型、分层次展开:关于内容和行为、对现实的弱干涉和强干涉、公共品和私人品等不同类型元宇宙治理对象的分析,有助于厘清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着力点;关于技术层、商业层、社会层等不同层次元宇宙治理对象的分析,有利于确立具有针对性的法治化治理策略。围绕为何治理、谁来治理、依据何种规则治理等治理要素,元宇宙治理法治化意味着在治理目的上强化法律干预的正当性论证,在治理主体上推进政府与平台的协同治理,在治理规则上重视技术性规则与法律性规则的有序衔接。人类文明必将拥有更加璀璨的未来,元宇宙是拓展人类生存空间、绽放人类想象力的新型空间和新生活方式。元宇宙治理的思想智慧和规则形式,既来源于人类文明的治理经验和制度演进,也来源于实践中的技术变革和法治创新。站在人类历史变迁和文明发展的宏观视野来看,元宇宙带来的挑战和困惑,恰恰是激发人类寻找更好的治理方式、创造更美好社会秩序的良好契机。本刊已发相关主题的文章还有:
1. 马长山: 《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2022年第3期);
2. 张文显: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2022年第1期);
3. 齐延平: 《数智化社会的法律调控》(2022年第1期);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