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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降至年12%-15%,最高院此前如此答复

住陕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向全国两会提交提案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取消自然利率。缩小金融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差,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鲜有企业利润能达到民间保护利率上限24% 


  巩富文委员介绍,当前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扰乱了金融秩序;诱导资金“脱实向虚”,阻碍了实体企业健康发展;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加重了借款人负担,不利于社会安定;高利借贷滋生涉黑涉恶犯罪高发。


  “绝大多数企业的经营利润在3%至15%之间,鲜有企业利润率能达到民间保护利率的上限24%,资本的逐利性导致资金流向更便捷获利的渠道,社会资金不再热衷于实业经济,不再投资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转向民间借贷去赚取丰厚的短期利润,导致企业减产,实业萎缩。处于经营困难的企业想要获得民间借款,就不得不承担高额利息,有些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年利率甚至已经远超36%,高额利息又进一步加剧企业经营困难。”


  “民间借贷能获取高额利息,导致放贷人已经有‘职业化’和‘团体化’性质,出现了‘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有的民间借贷往往与非法活动交织在一起,出现很多借贷人以暴力手段追讨债务,恶意索债,手段极其恶劣,造成人心恐慌,社会动荡不安。高利借贷为犯罪团伙提供了经济基础,通过高利借贷谋取非法利益也成为涉黑涉恶犯罪的主要类型。”


  建议对民间贷款利率进行监控 禁止谋取非法高收益


  巩富文委员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降至年利率12%—15%之间,并取消自然利率。缩小金融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差,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于已生效的裁决文书,对于未来的利息计算适用新的利率上限标准,避免高利率上限不良影响的继续。建议加强对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主体进行监管的规定,对其民间贷款利率进行监控,禁止以民间借贷谋取非法高收益。(以上摘录自转自华商报)


最高院关于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借款利息的答复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借款利息规定的建议的回复

 

沈雪冰同志:

 

您寄来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借款利息规定的建议》(以下简称《借款利息建议》)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您在《借款利息建议》中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利率规定存在的问题、修改理由等,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对该条进行修改的建议。您的这些分析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您对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重视和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关心。在此,向您表示衷心感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各类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拓宽融资渠道、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并呈现出“井喷式”上升趋势,给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我院在深入研究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充分征求院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5年8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为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民间借贷立法、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进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许多法院通过多种形式反映此类问题较为突出,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压力和挑战。有鉴于此,我院又在2018年及时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特别是针对利率问题,《通知》强调,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要从严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利率的高低设计与实体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也与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相关纠纷案件密切相关。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存在的问题和分析的理由,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及时开展相关调研。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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