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裁定驳回**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是否正确。第一,所谓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从诉的类型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其中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请求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为5.1亿元,利息按约定计算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均附有条件,即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在“**清偿全部借款5.1亿元及相应利息的同时”,由陈文端、陈育辉解除相关担保并向**返还质押的股权,协助**取得公司印鉴及其他资料,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主张陈文端、陈育辉和南华公司“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协助将南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变更为**指定的人、返还南华公司印鉴和证照。上述请求均以**清偿债务为前提。现**并未实际清偿相应债务,却提起诉讼,以自己履行义务为前提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义务,但其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属于不确定的事实,因此**请求的给付义务并不明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亦无法具体明确,不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要求,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述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第三,关于**第一项要求确认《合作投资框架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因为**在本案是基于借款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合作投资框架协议》虽有对双方此前债权债务金额进行确认的内容,但该协议主要内容是**和陈文端共同投资南华公司的事项,因此一审裁定认为《合作投资框架协议》与本案审理的借款合同关系是不同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并无不妥。此外,**在本案中一共提出七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其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部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从而裁定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另对**其他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程序并无不妥。本案并不存在人民法院向**行使释明权的法定情形。附:一审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所提的第一至第三项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确认,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以其与陈文端、陈育辉因《备忘录》及相关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争议,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陈文端之间的借款金额、利率标准,并请求确认计息截止日,上述事项属于对事实的确认,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诉请确认在其还款之后,陈文端、陈育辉应解除南华公司名下地块的抵押、返还股权、返还印鉴证照等,该诉请系在法律事实尚未发生、预设条件下的请求,亦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另请求确认《合作投资框架协议》无效。根据《合作投资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该协议系陈文端与**为共同投资南华公司而达成的协议,陈文端、陈育辉在本案中已经主张本案借款本金和利息应按《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合作投资框架协议》中的作价系包含了陈文端向**提供的融资以及其他投入,而并非本案借款和利息的累积,因此,《合作投资框架协议》与《备忘录》项下借款合同系两个法律关系。**已经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及其引发的损害赔偿,故《合作投资框架协议》的效力问题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在本案中就第一项至第三项诉讼请求提出的起诉。1、两高一部一委:最新非法证据清单+证据审查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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