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子剂事附带民事诉峪偿范图的意见》已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6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间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诊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以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刑事附带民事诉的具体赔偿范围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偿范国。第三条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威被害人人身损喜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暗信金。第四条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参照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两金的计算标准执行。第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文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办理。本意见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附:最高法院2019年第3期刊登的公报案例,“尹瑞军与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好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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