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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判决债务人“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钱”是错案!

齐精智律师 民法典之家 2022-03-23

近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一则案件:借贷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后,原告柯先生将朱先生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书面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欠利息1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因索款和还款发生肢体冲突,经协调,双方达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原告提出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

齐精智律师认为本案所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审判过类似案件:债务人向债权人书面承诺在城改项目对外转让后再向债权人偿还借款。西安中院一审判决债务人还款属于附条件的还款,因为城改项目没有卖掉所以不用还款。2020年债权人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所达成的“城改项目卖掉才还款”不属于附条件,属于还款期限不明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约定还款条件成就时间无法确定的,属于还款期限不明的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随时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第807页“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作为偿还2000万关联欠款的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且以受让股权向银行贷款的行为是一个过程,何时能够获得贷款并不确定,因此还款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无法确定,故协议中关于还款义务的履行时间应属于约定不明。

本案所涉2000万元关联欠款属于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合同义务不能成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2015)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上所称的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不确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条件。

本案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是其法定义务,而判决却将债务人的义务作为本案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条件,属于严重适用法律错误。

三、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履行不能也不是债务人不承担还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合同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只要有违约的事实,且没有约定或法定的免责条件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若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是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当在法律上和客观上存在履行不能时,当事人诉请履行非金钱债务,即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属于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障碍。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金钱债务不是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障碍,债务人没有履行金钱债务的能力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而非以不具备履行条件而拒绝履行。

综上,齐精智律师认为判决债务人“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钱”是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机械适用法律的结果!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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