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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2020年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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